合同法

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龚塞红,李婉丽等  

前言

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顺利出版。本系列教材主要是商法方面的教材,一共九本,包括:《商法总則》、《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国际商法》。本系列教材出版以后,引起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众多大学的法学教师和学生纷纷选用本系列教材;国內有重要影响的民商法学家及大学教师在编写民商法教材时重点参考本系列教材的內容;众多法官、律师在裁判文书或者代理词中也援引本系列教材中的观点。这样,“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  自出版之日起就成为国內有重要影响的法学教材,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是中国民商法学界具有广泛的影响。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之所以能够广受欢迎,其原因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能够援引新资料,提出新观念,反映新趋势,使我国民商法教材同两大法系国家的民商法教材保持一致,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民商法的理论水准,为我国民商法的科学化、现代化和统一化做出了贡献。例如,在《商法总则》(第一版)中,作者在国內其他商法教材还没有讨论有限合伙的情况下率先详细讨论有限合伙制度,对两大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制度做出了非常详细的介绍,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承认有限合伙制度。此种建议最终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我国立法机关在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明确认可有限合伙制度。”

内容概要

本书第一版于2003年8月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实用而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本书第二版在保留第一版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根据近年来立法情况作了重要修改,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保持一致。经修订后的本书包括10编共30章,内容涉及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的对内效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的变动、违约责任和各种具体的合同等方面,对合同法作了系统的阐述。  本书内容新颖、全面,引证法律充分,理论联系实际,具知识性及实用性;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合同法的广大群众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丛书主编简介    张民安  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市人。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首席法律顾问和首席评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以及《中山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和《南京大学学报》等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被国内权威学者援引并被重要刊物转载。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6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的现代化》;2007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商法总则制度研究》。这些专著自出版之日起即被众多的学者广泛援引。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学》;2003年8月至12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包括《商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国际商法》等。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包括《民法总论案例与评析》、《物权法案例与评析》、《债法总论案例与评析》、《侵权法案例与评析》、《合同法案例与评析》、《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知识产权法案例与评析》、《公司法案例与评析》、《证券法案例与评析》、《保险法案例与评析》、《票据法案例与评析》、《破产法案例与评析》以及《海商法案例与评析》等。自2005年3月起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主篇    龚赛红  女,1966年6月生,湖南桃江人。199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获法学硕士学位,之后在湖南省委党校担任教学和科研工作;1997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0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进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任教,现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合同法和商法总则。自1998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学术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001年9月在法律出版社版出版专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2004.年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商法总则》。2001年6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医疗过失责任立法研究》;先后参加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刘士国主持的《侵权行为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张民安主持的《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李婉丽  女,1962年12月生,河北束鹿人。现任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1992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10月赴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国际商法,1999年9月在比利时鲁汶大学商学院学习工商管理,2001年7月回国工作。主讲国际经济法学(使用双语)、债权法学、合同法学和wro基本法律制度等课程。英语流利,听说读写能力强。曾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当代法学》、《监督与选择》、《经济前沿》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2005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债法总论》。

书籍目录

第二版总序第二版序第一编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概论 第二章 合同法第二编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第三编 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第五章 合同的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无效、可撤消与效力待定第四编 合同的对内效力 第七章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第五编 合同对 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章 合同的保全 第九章 合同对 第三人的保护力 第十章 合同对 第三人的约束力第六编 合同的变动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章 合同的消灭第七编 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的形式第八编 各种具体的合同(一) 第十六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七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八章 赠与合同 第十九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九编 各种具体的合同(二) 第二十二章 承揽合同 第二十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编 各种具体的合同(三) 第二十四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六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七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八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章 行纪合同 第三十章 居间合同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如果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话,受害人也有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如果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人身利益,行为人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害人坚持要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话,行为人并不因为自己的违约所导致的是相对人的人身损害而不对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在行为人违约造成相对人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完全有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在同一行为既构成合同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时,行为人究竟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问题在于,受害人在选择合同责任之后是否还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在选择侵权责任之后是否还可以选择合同责任。本书认为,受害人在责任竞合的时候虽然有选择权,但是,他们不得同时主张两种责任的承担,而仅仅能够主张一种责任。仅仅在一种责任不能够完全满足受害人的要求时,受害人才能主张另一种责任。  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当原告的案件事实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素,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时,原告对合同责任的选择或侵权责任的选择会导致某些重要的后果。原告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或者选择合同诉讼,或者选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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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朴实实用的一本书,推荐
  •   还行吧 考中山必须买的书 而且其他地方也没有更便宜的了不过封面好多土啊 擦也擦不干净 能够把书保护好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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