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建斌 页数:345 字数:480000
内容概要
《商学院文库:国际商法新论(第4版)》共分十章分别是:商事组织法、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反倾销法、国际商事仲裁。目前流行的国际商法教科书,有国外引进的以WTO规则为核心展开的模式,国内以传统货物贸易为主,延伸到国际支付、海洋运输以及海上保险的体例,和以介绍各国商法与国际贸易法为主要内容的体例同时并存。
书籍目录
导论
一 国际商法的含义及内容
二 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三 英美法和大陆法概要
四 中国法律制度概要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类型和立法取向
第二节 公司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
第五节 公司的机关
第六节 公司的其他问题
第七节 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七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三章 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违约补救方法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产品责任的特殊问题
第四章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特殊代理制度
第四节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第五章 票据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关系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
第六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船舶和船员
第三节 海上运输
第四节 海上事故及其处理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业的管理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实体规则
第三节 破产程序规则
第九章 反倾销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附:经济案例选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这是合同相对性所要求的基本规则。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过期或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者称反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方可成立。某些国际的、国家的或者超国家的合同规则中有例外规定时,按例外规定执行。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以面谈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英美普通法认为,承诺对于要约,就像镜子反映物体那样毫无二致,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形成所谓的镜像规则。大陆法国家也大体如此。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所改变,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做法。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的规定,在商人之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这些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要约明确规定承诺必须符合原要约条款的;②附加条款或者冲突条款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③要约人在收到有关此类条款的通知后于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的。④这些规则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甚至中国合同法均有影响。 第四,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如要约规定传递方式的,承诺应采取限定的或更为快捷、安全的方式;如未予规定,则采取同样的或更为快捷的方式。否则,承诺的效力将受到影响,甚至导致整个合同不能成立。 对于邮寄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完全不同的规定。英美法国家实行投邮主义或投邮生效原则,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使表示承诺的信函在传递过程中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奉行投邮主义的主要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的时间,增强对受要约人的保障。但是,采取即时同步的传递方式,仍实行到达主义。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明确奉行到达主义或到达生效原则,即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也在此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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