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施义慧 页数:348 字数:440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在前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儿童劳动是正常现象,教育无足轻重,针对普通儿童的教育设施非常有限,国家在贫民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无所作为。
工业化时期,英国的童工问题、儿童教育问题、儿童犯罪与救助问题以及儿童福利制度等社会问题逐渐得到重视,儿童的生活模式逐渐由以劳动为主向以接受教育为主转型,他们逐渐由“经济上不名一文的家庭负担”变成“情感上的无价之宝”。变化的根源可以从国家、社会、宗教以及家庭等角度进行分析。从历史的长时段来看,儿童问题是一部流动的历史,许多新问题应运而生,儿童的权利、福利等逐渐成为中心。《童年的转型(19
世纪英国下层儿童生活史)》介绍英国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亦可为现实社会提供某些借鉴。
《童年的转型(19世纪英国下层儿童生活史)》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二是研究内容上的一些突破。三是利用部分原始档案资料。本书由施义慧著。
作者简介
施义慧,女,江苏淮安人,1970年生。1995年扬州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硕士毕业,师从祁龙威教授;2005年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师从沈汉教授;2006年调动至南京大学历史系,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被选为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史学理论研究》、《史学月刊》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与学术著作编著1部,译著2部,主持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曾荣获英国史研究会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
书籍目录
总序
导论
上篇:传统生活模式
第一章 19世纪前英国下层儿童生活状况
第一节 前工业化时期的劳动生活
第二节 工业化早期的劳动生活
第三节 19世纪前的教育状况
第二章 19世纪英国下层儿童的家庭生活
第一节 物质生活世界
第二节 情感世界
第三节 母亲外出工作问题
第三章 1800—1870年下层儿童的劳动生活
第一节 各行业童工劳动概况
第二节 童工劳动和家庭经济
第四章 1800—1870年下层儿童的教育
第一节 主日学校
第二节 1870年前的全日制普通小学
第三节 特殊儿童的专门教育机构
中篇:变化的根源
第五章 变动中的社会对下层儿童生活的影响
第一节 社会转型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
第二节 19世纪英国社会心态的变化
第六章 国家对下层儿童生活领域的干预
第一节 政治哲学的渐变: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
第二节 对童工劳动的立法限制
第三节 对下层儿童教育问题的干预
第七章 下层人民的选择
第一节 父母的态度
第二节 下层儿童的态度
下篇:转型后生活重心的转移
第八章 教育机会的增加
第一节 1870—1900年学校生活的变化
第二节 识字水平的提高
第九章 童工劳动的衰退
第一节 全职童工的衰落
第二节 兼职童工劳动的延续
结语
参考文献
译名对照表
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其实,这些历史学家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工人阶级父母对待子女的待遇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很难用一种普遍性的观点进行概括。很少有人在回忆童年的时候记起曾被野蛮虐待过。他们似乎在心理上能够承受一定程度公正的体罚,并把它视作童年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毋庸置疑的是,工人阶级家庭中父母对待子女比较严苛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有些父母甚至会用暴力行为虐待子女,但是这样的情况一般发生在社会层次比较低的家庭,有时是父母有酗酒的习惯。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惩罚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维持混乱的大家庭的秩序。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定程度的规矩是必要的,儿童必须服从。其实,这也是英国社会的一个传统。 传统的英国社会是个家长制作风非常浓厚的社会,下层人民也同样生活在这样的传统之中。在家庭内部,权力和威望是等级制形式的,子女必须服从父母亲的威权,尤其是父亲的权威。布莱克斯通在18世纪中期的时候就写道,“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是一个人,这个人就是丈夫”。③到了19世纪,家长制的遗风在英国社会依然非常浓厚。父亲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仅子女要绝对服从父亲的意愿,甚至连母亲也必须依从于父亲。在英国的习惯法中,母亲在父亲活着的时候是没有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即便在父亲死后,如果父亲在遗嘱中另外指定了监护人,这个人也拥有比母亲更优先的监护权。与母亲对子女的无能为力相比,子女在习惯法中的地位比他们的母亲还要糟糕。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道德责任;如果他们让子女挨饿或者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治疗而死亡,地方法官会判他们有罪。但在实际中,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履行的义务,因为除了通过《济贫法》之外没有任何强制力量可以约束父母履行这些职责;而《济贫法》只是规定了父母和祖父母抚养贫困儿童的责任,并且允许济贫官员可以在儿童被交给教区抚养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根据《济贫法》的规定,济贫官员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送这些贫困儿童去做教区学徒,这样好让他们自己养活自己。因此,平奇贝克等人认为,儿童在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反对父母对他们的抚养和教育方面的任何做法,也没有任何权利保护自己不受到父母亲的残酷对待。 在家境贫困的下层儿童家庭中,父亲作为家中主要的工资收入者,通常对子女比较严厉。艾丽丝·福利回忆自己童年时期在家里吃饭时的场景时说:“我们通常坐在桌子旁,父亲情绪不好的时候就禁止我们讲话或傻笑。”不仅如此,她的父亲每当喝醉酒之后就会陷入可怕的耍酒疯当中,艾丽丝兄妹甚至包括他们的母亲就成为脾气暴躁的父亲在醉酒后的牺牲品。 其实,有的时候不仅是父亲对待子女态度很恶劣,甚至母亲也会加入这个行列。查尔斯·布思在1880年代对伦敦东区的调查中引用了一位马车夫和他的妻子以及两个女儿的例子,这两个女儿一个7岁一个13岁。那位妻子酗酒很厉害,基本上不做家务活,因此年长的女儿承担了许多杂务,如做早餐、送妹妹(和她自己)去上学:“小女儿是个漂亮的女孩,成了父母的掌上明珠”,布思写道,“大女儿是个苦劳力,她曾经两次在挨打前或挨打后逃走并在外面过了一夜。”帕梅拉·霍恩在《维多利亚时代的城镇儿童》中曾举了一个最贫困家庭的状况。这家人住在索尔福德的布莱克盖特地区,他们的子女在大部分时间里要么是彼此争斗,要么就是被他们醉酒的父亲揍打。④普茨茅斯的斯特伦内尔兄弟俩苦难更深重,“他们经常在深夜的时候被赶出家门在门廊下过夜…”他们的父亲‘喝醉酒的时候就揍他们’,‘有时他们有吃的食物,有时没有’”。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