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学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蒋大鸣 编  页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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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过各方努力,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新编税收学——税法实务》终于出版了,这是很令人感到欣慰的一件事情!这本教材不仅可作为高等院校经管类和法学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收、税法课程的教材,也可作为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税务人员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的辅助教材,另外也可作为财政税务部门、法制部门培训专业人员和在公民中普及税收、税法知识的学习教材。本教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结构合理,突出重点。本教材重点放在对各个税种所有知识的全面而详细的介绍上,对每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税收管理、纳税申报与缴纳等都作了详尽介绍,以帮助学习者掌握各个税种的重点内容。第二,注重实务,精选案例。对税收、税法知识的学习,重在掌握对每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以及税款的缴纳等实务操作能力,特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考试,非常注重对实务操作能力的考核。因而,为兼顾这方面的需要,我们在编写中遵循“注重实务,提高能力”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精选一些典型案例,以帮助学习者尽快熟练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以及税款的缴纳等实务操作技术。第三,政策介绍,全面具体。作为纳税人,无论是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都希望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能全面而具体地了解涉及自身利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往的一些教材,不太注意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需求,因而很少介绍或根本不介绍。本书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尽最大努力介绍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国家2010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详细介绍。虽然从长远来看,税收优惠政策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在一定时期内还是稳定的。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变化情况,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务筹划,做一个“明白的纳税人”。这一点对每一个纳税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第四,如同手册,检索方便。本书虽是教材,但在编写体例上,参考了一般手册的写法,尽可能使读者在查找某一个税种时,能够快速便捷地查找到所要了解的内容。因而在编写中尽量避免繁琐拖沓的叙述,采用简洁明快的语言。所以,无论哪方面的读者,都可以把本书作为一本手册来使用。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所以本书在《新编税收学》书名下署以“税法实务”副名。

内容概要

本书在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是一部对我国现行税法知识进行全面介绍的最新教材。    全书按税法构成要素详细解释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与优惠。该书注重实务、有精选案例,适合学生和财经工作者阅读。    本书将国家2010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详细介绍,以有利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纳税人全面了解并充分利用国家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概论  第一节  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税收的特征与职能  第三节  税收的分类及税制构成要素第二章  税收原则  第一节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  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原则第三章  税收负担  第一节  税收负担的概念及衡量税负的指标体系  第二节  影响税收负担l的因素  第三节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第四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算  第五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第七节  税收征管第六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第四节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第五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节  营业税的减税与免税  第七节  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第七章  关税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关税减免  第六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第七节  关税征收管理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节  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义务人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第八节  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一章  资源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第三节  课税数量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二章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三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三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四章  房产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五章  车船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税收征管与纳税申报第十六章  印花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七章  契税  第一节  征税对象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第十八章  车辆购置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第三节  计税依据与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十九章  燃油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第三节  计税依据与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二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第三节  税务检查  第四节  税务代理  第五节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一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款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第二十二章  国际税收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述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3.包装物的核算 纳税人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包装物不随同产品出售,但随同产品出租,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也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时按含税收入处理。 但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则不论其包装物是否按期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并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逾期”,一般是指超过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的时间仍未归还包装物的。但如果纳税人与购买方没有约定具体的归还时间,则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则无论是否收回包装物,均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哪些行为要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游艇、摩托车、小汽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记

本书由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系税务教研室教师编写。由南京审计学院原财政学系主任蒋大鸣教授任主编,现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李淑萍教授任副主编。本书初稿的编写分工是:第一、二、三章由李淑萍、蒋大鸣教授编写;第四、五章由孙莉副教授编写;第六、九章由祝遵宏副教授编写;第七、十、十一、十三、十四章由吴健副教授(在读博士)编写;第八、十二章由王晓燕副教授编写;第十五、十六、十七章由蒋大鸣教授编写;第十八、十九章由张新讲师编写;第二十、二十一章由后鸿燕讲师编写;第二十二章由程莹讲师(在读博士)编写。初稿完成后,由蒋大鸣进行了修改、补充、总纂和定稿。本书编写中参考了一些专家、学者的著作和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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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还行,质量还不错啦,感觉挺给力的,速度挺快的
  •   书比较课本,一点一点的啃,就像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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