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晓蓉 页数: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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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世纪世界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希克斯曾经说过,“所有垄断者最愿意过的是平静的生活”。可是当他们少数人过起了平静的生活,我们广大的普通的民众却只能过着被剥夺、被压榨的不安稳的悲惨生活。更为重要的是,由此这个社会的创新精神将被腐蚀、毒化和消退,发展将进入停滞和倒退阶段。正因为如此,美国经济学家波特把垄断归结为发展程度不足的原因和结果,认为越是发展中国家,其垄断程度就越严重;反过来,垄断程度越高,其发展就越不顺利。 纵观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到其实也就是一个反垄断、维护竞争和鼓励创新的历史过程。发展会引起生产集中,而集中则为垄断者行使市场势力行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基础。通过反对垄断和鼓励竞争,社会将在更高的层面上驱动发展的进程。自美国1890年通过了反托拉斯的《谢尔曼法》后,这种管制竞争的法律或者反垄断法,已经被西方学者称为维护“经济自由的宪法”,认为它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如此重要的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免不了在理论方面出现长期的、巨大的争议,在实践上造成你死我活的利益纷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的历史,就是反垄断的历史。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仅仅只有30年的历史。与硕果累累的经济建设成就相伴而来的,是垄断及反垄断问题,这已经引起了社会各阶层越来越多的不安和关注。从中国社会差距越来越大的收入分配到缺乏效率的企业制度,从技术进步缓慢到发展方式的粗放等一系列微观、宏观问题,无一不与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的、严重的垄断问题有密切和直接的关系。可以预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反垄断问题必然成为中国政府部门、企业界和学术界都异常关注的重大课题。
内容概要
本书以经济学说思想发展为线索,重点考察了决定市场界定理论不断演变的经济理论要素及其范式特征,并就其对反托拉斯实践的影响进行了深刻的讨论。目的在于从西方百余年的反托拉斯历史演变过程中整理出经济学思想的发展路径;并在理论评述的基础上,就中国在反托拉斯理论与实践中如何借鉴西方理论提出建议。 本书开创性地对市场界定理论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经济学说史研究,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的理论及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对中国反托拉斯政策的设计及实施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及文献回顾 第三节 研究问题、研究方法论及基本结论第二章 经济学与反托拉斯政策 第一节 反托拉斯政策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经济学在反托拉斯政策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市场界定与反托拉斯政策第三章 完全竞争、结构主义与市场界定古典理论 第一节 古典市场界定方法的形成 第二节 古典理论方法的范式特征及反托拉斯政策含义 第三节 价格相关性检验方法 第四节 市场界定古典理论方法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节 对古典市场界定理论局限性的讨论第四章 芝加哥学派市场界定新范式 第一节 市场界定理论范式转移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 市场界定新范式的形成过程 第三节 市场界定新范式的经济学模型 第四节 市场界定新范式在反托拉斯分析中的几个问题 第五节 市场界定新范式的反托拉斯应用 第六节 对芝加哥学派市场界定理论的评价第五章 后芝加哥学派时代的竞争特征与模型的动态化 第一节 新经济时期反托拉斯政策的困境 第二节 创新与竞争理论的发展及其反托拉斯政策含义 第三节 后芝加哥学派的市场界定动态模型 第四节 从典型案例看市场界定理论的新进展第六章 市场界定理论的历史总结及反托拉斯政策的未来 第一节 市场界定理论发展的历史总结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对市场界定及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转型时期的垄断特征与反托拉斯政策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以厂商行为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后果作为评估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进行合理原则的分析需要首先界定涉案产品(或厂商)所属的相关市场。反托拉斯的相关市场是经济主体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这一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在反托拉斯分析中被称为相关市场界定或者市场界定(market deftnition)。相关市场主要有两个层次上的内容:一是针对产品范围的相关产品市场,包括了所有对于消费者来讲在产品的性质、价格和潜在的用途方面可以互换或者替代的产品或服务;二是针对地理范围的相关地理市场,包括了与考察的企业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给、需求相关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竞争的条件是相同的,而且可以通过竞争条件的比较与邻近市场区别开来。第二步是在这个确定的范围之内,测定涉案产品(或厂商)在该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第三步,根据其市场份额的状况,评价由于可能的反竞争行为(如兼并等)导致的竞争效果,以决定该厂商是否违反了法律。 Alcoa(US v.AllJminumCompany of America,1945)一案以后,合理原则开始被广泛地应用在反托拉斯分析中,成为评估市场势力的主要方法。而市场结构标准,也就是以市场份额或者市场集中度指标作为市场势力的衡量标准,在反托拉斯案中也开始具有了第一位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合并或独占案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证明存在水平的市场势力或者垂直的市场限制的重要前提。因此,市场界定是司法实践重要的第一步。 以美国为代表,世界各国的反托拉斯法条文都比较简洁,实体条款很少,相关市场范围主要由法庭裁定,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有争议的部分。原告与被告都试图利用经济学模型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需要证据表明相关市场范围足够小,这样被告在该市场中具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因此有能力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厂商的利益,对竞争产生不良影响;而被告则千方百计要证明相关市场的范围比较大,由于存在激烈的竞争、进人壁垒低等原因,被告不可能行使、也不可能具有控制市场的垄断权力,以求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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