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中央广电大 作者:王晓珉 编 页数:415
前言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业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作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内容概要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业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2003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章节摘录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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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法规汇编》是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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