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传丽 主编 页数:568 字数:707000
前言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门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作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内容概要
《国际经济法法规汇编》是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国际经济法》的配套教学参考书。作为主教材的《国际经济法》,重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学科体系和基本内容的系统论述,其中引用的有关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等资料,主要是作为论证的依据。而《国际经济法法规汇编》则是参考《国际经济法》的编排体例,有选择地编录了一些常用的重要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既为教学提供参考资料,丰富教学内容,又便于读者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立法比较,联系实际,加深理解。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因为篇幅所限,在本书的选编过程中,主要以国际法规范为主,涵盖的范围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交往中的争议解决等方面。另外,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与运作,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法律体系又面临着新的发展阶段。从GATT到WTO,它们不仅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为发展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同时,本书还重点收录了我国经济关系密切的常用的WTO法律、法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汇标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四、跟单托收统一规则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二、修正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1968年议定书 三、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四、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五、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七、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四、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五、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六、保障措施协定 七、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九、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五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七章 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二、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八章 国际税法第九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一)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二)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三)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第三十二条(一)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二)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三)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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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法规汇编》是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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