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史立梅  

内容概要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专题研究》以专题的形式对以下国际刑事司法问题进行了研究。(1)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模式;(2)国际刑事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和制度;(3)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公正性最引起争议的三个问题:被告人不在场甚至未归案的情况下被确认指控或者被宣告有罪,是否侵犯了被告人审判时?

作者简介

史立梅,山东大学哲学学士、电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博士。现任北京师范太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删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曾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副处长、美国天普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等。迄今出版个人专著:合著5都,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混合式”诉讼模式的新样本——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概要 一、国际刑事法院“混合式”诉讼程序形成的背景 二、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审前程序:没有对抗的控辩平衡 三、“混合式”的审判程序:控辩对抗、被害人参与与法官职权相结合 四、系统的上诉和再审程序 第二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与国际人权公约 一、审前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 二、审判阶段被告人的权利 三、国际人权公约未得到贯彻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传统的主权管辖理论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的相关决议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管辖权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国际刑事法院审前羁押与释放的制度与实践 一、国际刑事法院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概况 二、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基于让·皮埃尔·本巴案的考察 三、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第五章国际刑事法院的协商性司法模式——被告人认罪程序 一、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两大法系的分野 二、前南法庭的有罪答辩程序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被告人认罪程序 第六章被告人在场权与缺席审判 一、缺席审判在两大法系的历史及现状考察 二、国际刑事司法中缺席审判的实际考察 三、国际人权法对缺席审判的容忍及其限度 第七章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国际刑事法院确立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基础 二、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成文法规定 三、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司法实践Ⅰ——被害人在情势调查阶段的诉讼参与权 四、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司法实践Ⅱ——被害人在审前确认指控程序中的诉讼参与权 五、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的司法实践Ⅲ——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参与权 第八章对质权、传闻证据规则与证人出庭作证 一、美国法上对质权与传闻证据规则关系考察 二、前南法庭有关对质权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对质权、传闻证据规则与证人出庭问题 附录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相关条款 附录Ⅱ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诉讼进程汇总表 参考文献 一、法律文本 二、中文参考文献 三、英文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影响缔约国合作的消极因素及其克服 《罗马规约》对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被国际刑事法院羁押的嫌疑人有在审前获得释放的理论上的可能性,但目前尚无嫌疑人在审前获得释放这一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维护人权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形象。通过以上分析,缔约国的合作是影响审前释放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那么,目前究竟有哪些消极因素妨碍着国际刑事法院与缔约国在审前释放问题上的合作呢?如何通过克服这些消极因素以完善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从而切实提高审前释放的比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与缔约国进行联络、协商的主体及其责任问题 虽然《罗马规约》第86条就缔约国的一般合作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缔约国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和起诉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方面与法院充分合作。接下来的第87~93条就这种合作的方式、内容和事项进行了规定,包括向法院移交有关的人、逮捕并移交、临时逮捕、调查取证、为证人或鉴定人作证提供便利条件等,但唯独没有提及审前释放中的合作问题。同样,在有关审前羁押与释放的相关条款中,也未对审前释放程序中由谁来负责国际刑事法院与缔约国之间的联络和协商问题进行规定,比如由谁负责提出可以接收释放嫌疑人的国家,在相关国家不愿意接收嫌疑人的情况下,由谁来进行协商和说服工作等。从本巴案的处理过程来看,程序上首先由辩护方提出可能成为接收国的相关国家,然后由各个国家向法庭提交有关意见,由法庭在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释放的决定。但无论是预审法庭还是上诉法庭,都没有提及应当由谁负责与相关国家之间的沟通、协商和说服工作。 与缔约国进行沟通、协商主体的缺失可能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种是国际刑事法院认为没必要与相关国家之间就审前释放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有国家愿意接收,就释放被羁押人到该国,如果没有国家愿意接收,则继续羁押此人,丝毫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这很显然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也不应当是国际刑事法院所秉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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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专题研究》编著者史立梅。以公正的程序追诉和审判国际上最严重的罪行,这是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世界人权方面的根本价值所在。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这不仅适用于国内刑事司法,也同样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不仅会对诉讼当事人造成伤害,甚至会动摇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正当性根基。只有公正的审判、准确的定罪、适当的刑罚,才能让人们看到正义的力量终究会战胜邪恶,才能终结人类以恶制恶、以战止战的历史,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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