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与中国税制改革研究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谷成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作者:谷成  页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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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财政分权与中国税制改革研究》在归纳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和分析中国财政分权特征的基础上对中国税制改革的推进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札匹配的财税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作者简介

  谷成(1975-),男,辽宁沈阳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后,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辽宁省税务学会理事,辽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辽宁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大连市社科院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财政与税收理论。在《财贸经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管理》、《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战线》、《改革》、《税务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预测》、《国际贸易问题》、《社会科学辑刊》、《经济地理》、《价格理论与实践》、《财经问题研究》等经济学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多篇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财政与税务》、《体制改革》、《中国财经报》、《中国经济导报》、《经济研究参考》、中经网、国研网等期刊、报纸和网站全文转载或摘发。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美国林肯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辽宁省社科联“百项课题、千名专家学者服务振兴大型调研活动”重点项目、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重点项目等各级课题20余项,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一等奖、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大连市科学著作奖一等奖、大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辽宁省政府奖、大连市政府社科进步奖、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优秀论文奖、东北财经大学学术成就奖等各级科研奖励30余项。

书籍目录

第1章  中国财政分权与税制改革的轨迹变迁与政府间财税关系格局    1.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发展    1.2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与政府间财税关系调整     1.2.1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     1.2.2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    1.3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演变    1.4 中国目前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格局     1.4.1 中央与地方收入关系的体制格局     1.4.2  中央与地方各自收入比例     1.4.3  中央与地方的事务划分与支出范围     1.4.4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1.4.5  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存在的问题第2章 中国财政分权的改革取向    2.1 西方财政学的演进与研究方法     2.1.1 财政学框架的搭建与早期发展:从古典财政学到新古典    财政学    2.2 财政学进入黄金时期:从政府收支管理到公共经济学    2.3 财政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三分支模型的深化    2.4 财政学研究方法的丰富和改进    2.2 中国财政分权的约束条件与改革路径     2.2.1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框架     2.2.2 中国财政分权的特征     2.2.3 中国财政分权的改革取向    2.3 基于财政均等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2.3.1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     2.3.2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制度环境约束     2.3.3 完善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思路     2.3.4 财政差异的成因与均等化的效应     2.3.5 财政均等化的模式     2.3.6 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构建要素     2.3.7 中国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模式选择    2.4 完善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再思考     2.4.1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理论基础     2.4.2 传统分税理论的局限性     2.4.3 优化政府间税收划分的思路     2.4.4 完善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的路径选择第3章 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    3.1 财产税归宿分析     3.1.1 财产税的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3.1.2 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3.1.3 财产税的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3.1.4 财产税归宿的政策引申    3.2 中国财产税的现状与问题     3.2.1 中国现行财产税制概况     3.2.2 中国现行财产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3.3 转轨国家财产税改革的经验借鉴     3.3.1 转轨国家的财产税改革     3.3.2 转轨国家财产税改革的经验借鉴    3.4 中国财产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3.4.1 完善不动产租、税、费体系     3.4.2 提高财产税的立法层次,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3.4.3 提高财产税的征管效率    3.5 房产税改革再思考     3.5.1 试点房产税的性质未尽明确     3.5.2 试点房产税的税制设计与政策目标存在偏离     3.5.3 试点房产税的征收不符合税收,公共化的要求     3.5.4 开展房产税试点反映了地方政府取得公共收入的诉求     3.5.5 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的思路第4章 中国所得税改革探索    4.1 基于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4.1.1 对税收分配职能的不同理解和看法     4.1.2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差异     4.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成本     4.1.4 完善中国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选择    4.2 个人所得税指数化探讨     4.2.1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4.2.2 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的措施一     4.2.3 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的利弊     4.2.4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选择    4.3 寿险的二重性与寿险公司所得税相关问题     4.3.1 寿险的性质及其产品的二重性     4.3.2 一般公司所得税对寿险公司课税的不适用性     4.3.3 寿险公司所得税的设计第5章中国商品税改革思考    5.1 中国关税政策的优化       5.1.1 传统关税政策理论的局限性     5.1.2 关税的经济效应与政策目标     5.1.3 税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5.1.4 国关税政策的目标选择    5.2 关税与国内商品课税的协调     5.2.1 关税与国内商品税协同改革模型     5.2.2 关税减让条件下国内商品税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5.2.3关税减让条件下中国商品税的协同改革    5.3 燃油税改革再思考     5.3.1 燃油税的征税依据     5.3.2 消费税的政策目标     5.3.3 对成品油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思考  第6章 中国税制改革相关问题    6.1 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国际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     6.1.1 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     6.1.2 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6.2 税收遵从问题探讨     6.2.1 Angham—Sandmo模型     6.2.2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6.2.3 税收遵从模型的政策含义与引申    6.3 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6.3.1 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框架     6.3.2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实证检验     6.3.3 稳定税收增长的建议    6.4 税收依据、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纳税服务优化     6.4.1 税收与公共产品提供     6.4.2 纳税人权利的产生与保障     6.4.3 纳税服务的界定与优化     6.4.4 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国家税收制度。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开征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除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为了在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和限制政策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家于1950年6月简并了税种,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从而使税种简并为11个;简化了税目,如将货物税的税目由1136个减少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30个简并为25个。在农业税方面,1950年9月政务院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建立了新解放区农业税制。当时的农业税采用了差别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按全年平均每人收入粮食数量的多少分为40级,为3%~40%。收入10万公斤粮食以上者,包括加征在内,负担可达到80%;对收入粮食不足150斤者予以免税。采取这种税收制度,与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地主、富农经济仍然存在的情况是分不开的,目的在于打击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扶持贫农发展生产。而革命根据地则仍按照原来的比例税率征收农业税。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初步形成了以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及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助,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 1953年,中国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使税收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了修正。税制的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选择酒、麦粉、水泥等22种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制的产品,改为征收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二是修订货物税。将货物税税目简并为174个,调整货物税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按不含税价计税改为按含税价计税。三是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将应纳的工商业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人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四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筵席、冷食、舞场等税目并人营业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五是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人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上述措施的采用,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税负水平,税种简并为l4种,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和契税。与1950年的税制相比,税制结构基本不变,但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办法却发生了一些变化。工业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所减少,原须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分别并人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部分产品由道道征税改为从生产到销售只征收一次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有所减小。这些修正适应了有利于国营企业经济核算、促进商品流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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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中国税制改革研究》汇集了六个省级以上及一个海外课题的研究成果,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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