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主编 页数:876
内容概要
本文集收录了北师大法学院教师及部分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是北师大法学院建院五年来学术研究的精品荟萃。收录的文章涵盖了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法学各个研究领域,期待以此展现北师大法律学人的学术风貌。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五年时间,对于年轻的北师大法学院而言,是一个小结,又是一个新的开始。为了总结五年来北师大法学院的学术成果,纪念和庆贺法学院建院五周年,我们专门编辑出版了这本院庆论文集。这既是对北师大法律学人五年来学术成果的回望,也是对未来继续奋斗的鞭策。我们坚信,北师大法学学科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作者简介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991)。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获得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1991)、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等荣誉称号,入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1995)、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997),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6)。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中国区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代表性著作有《犯罪主体论》(1989)、《刑法基本问题专题研究》(2005)、《死刑改革探索》(2006)、《犯罪未遂形态研究》(2008)等。
书籍目录
第一单元 法理学与法律史问题研究
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一个初步的考察/梁迎修
从现行国家立法统计指标角度看我国法治建设/周 静
中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考析/柴 荣
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吴海航
挂号道契与信托制度的实践/夏扬
第二单元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问题研究
中国宪法价值目标的阶段性转变与终极价值目标的确定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的历史性进步/陈云生
建构中的公民社会——以维权组织和倡导性组织为例/刘培峰
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陈征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司法调节功能——以美国联邦司法判例为线索/郭 殊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再质疑/黄凤兰
行政赔偿责任与?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张 红
试论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组织法构建/唐璨
第三单元 民商法问题研究
第四单元 刑法学问题研究
第五单元 诉讼法学问题研究
第六单元 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问题研究
第七单元 国际法学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从尽管历史上的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曾经出现过较为一致的时期(即1980-2004年),但二者从来没有完全融合。即便是在罗伯特案判决统治时期,对质权条款所认可的例外也仅限于那些“根深蒂固”或者“有特别保证的可靠性”的传闻例外。这说明,对质权与传闻规则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概念,二者有各自的历史渊源和价值追求:对质权是为了防止单方、秘密的纠问式审判而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传闻规则则是为了保证裁判者辨别证言真伪、发现案件真相而设计的一项实体证据规则。对质权与传闻规则之间既不能互相定义,也不能互相论证对方的正当性。因此,对质权条款既不是传闻规则的理论基础,也不是传闻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对质权条款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导致其与传闻规则拥有不同的适用空间:作为被告人正当程序权利之一的对质权条款,仅仅调整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作为确保证据可靠性的传闻规则,其调整的范围则扩展到所有的证人证言。换句话说,在刑事诉讼中,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只受传闻规则的约束,与对质权条款无关;而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则既受传闻规则的约束,又受对质权条款的约束。作为宪法性条款,对质权具有高于传闻规则的效力,因此,即便某一不利于被告人的庭外证人证言符合传闻例外的规定,也有可能因其违反对质权条款而最终丧失可采性。对质权条款在存在上的独立性,是其与传闻规则之间产生错综复杂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种独立性,对质权条款就会被传闻规则所吞没;没有这种独立性,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就会完全让位于案件事实真相发现的需要。尽管传闻规则也会排除一些庭外证人证言,但其大量例外规定的存在,仍然会使刑事审判陷入书面证言的汪洋之中,尤其是那些不利于被告人的传闻例外,将会导致被告人丧失对证人交叉询问的机会。罗伯特案法院将对质权条款的根基建立在传闻例外的可靠性基础之上,几乎抹杀了对质权条款的独立性;克劳福德案法院重申对质权条款的独立性,将对质权条款从传闻证据的可靠性阴影下解脱出来,从而树立起对质权与传闻规则关系的新里程碑。然而,正如布朗法官在麦唐克斯案判决中所言的,刑事司法永远面临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权衡,在这种权衡之下,即便如对质权这样的宪法条款也不是绝对的。虽然对质权条款的独立性被克劳福德案所认可,但基于这种利益权衡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完全将对质权条款和传闻规则分离开,从而导致二者在适用上的交错与互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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