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柳经纬 编 页数:342
内容概要
我国现有民法教科书的体例,大体上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这种体例的教科书主要是关于基本原理的阐述,由“概念”、
“特征”、“要件”、“权利义务”等构成,内容平铺直叙,形式较为刻板。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的活跃以及法学教育的进步,这种体例的教科书越来越给人以”乏味”的感觉,也越来越难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尝试新的民法教材体例,势在必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推出系列法学教材,约我主持《债法总论》,给我们提供了尝试新体例民法教材的机会。为此,我谨代表《?法总论》的全体作者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和编辑周彩云女士表示谢意。
《债法总论》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所突破:在形式上,尽可能避免平铺直叙的单一表达方式,采取了图表、案例、设例、延伸阅读和延伸思考等多种表达形式,力求“活泼”;在内容上,尽可能避免现有民法教材“人云亦云”、“千人一面”的现象,更多地突显作者对传统债法理论的感悟心得,如关于债的概念的理解、关于债的财产性的解释,“非典型之债”等,力求“新意”。
书籍目录
导论: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
一、债法的概念
?二、债法的体系与内容
三、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债的立法问题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
第二节 债的特征
第三节 债与责任
第二章 债的客体
第一节 给付
第二节 给付的类型
第三节 金钱之债
第四节 劳务之债
第五节 种类之债
第六节 选择之债
第三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第二节 合同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五节 侵权行为
第六节 非典型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效果
第四节 双务合同的特殊效力
第五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三节 撤销权
第六章 多数人之债
第一节 多数人之债概述
第二节 按份之债
第三节 连带之债
第四节 不真正连带债务
第七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四节 违约金
第八章 债的变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转让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有观点认为,肯定说还可进一步分为宽泛的肯定说与不足肯定说。④宽泛的肯定说认为:认为《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二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不足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种合同是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但该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从立法论角度讲,制定民法典时宜加以改进,其中应当规定该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等等。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仅第64条的规定来看,第三人并未取得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如尹田教授认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合同,而非“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类合同的请求权仍为债权人享有,债务人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指令)而向第三人(被指令人)为给付,第三人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债权人给付受领行为的代理人,一旦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即发生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效果,即债务人的债务因清偿而归于消灭。由于被指令的第三人不享有对债务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所以,如果债务人未按债权人指示向该第三人为给付行为,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权对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无权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情形并非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该条文未规定第三人享有请求权,而是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此时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那么,请求权应该仍归债权人享有。如果认定债权人已经失去请求权,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则无法理解?
编辑推荐
《债法总论》为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核心课系列教材之一。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