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程现昆 页数:216
内容概要
全书除导言外共分五个部分。 导言部分,分析了国内外科技伦理研究的现状,认为科技伦理问題作为当前备受关注的理论热点、在科技伦理的基本含义、研究对象、号科定位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探讨写研究却还远未充分展开。由此引出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内容与方法。 第一部分,通过对科技伦理思想、科技伦理问题的由来的历史溯源,考察了科技伦理问题产生的时代背景,并具体分析了其形成的厉因。人类科技伦理思想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社会生产与职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与职业实践结合的直接产物。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同时也受到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关系和社会道德的制约。本书对科技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从科学技术的内部和外部分六个方面逐一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使科技伦理研究的现实的必要性充分显现出来。这部分是全书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资源。 第二部分,在对目前科技伦理研究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问题的新的视角,对科技伦理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强调了科技伦理的独特本质,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一本质的具体表现形式。当前科技伦理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么从科技角度探讨科技的“两面刃”价值,要么从社会道德角度强调科学家的自律与规范,这实际上是将认识世界的活动与改造世界的活动分割开来。本书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实践观出发,将科技实践理解为是认识活动与改造活动通过调节社会关系的活动相互渗透、互相耦合而成的整体,强调应将“科技伦理”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分析其中的人与其赖以存在的环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应当将“科技与人”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视作科技伦理的本质,而这正是科技伦理问题之所以凸显并能够进行元理论层次分析的根本依据。只有如此,才能揭示科技伦理的独特内涵、与社会道德现象的共性和差异以及把握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这部分是本书立论的基石,也是关于科技伦理本质研究的理论创新,以下各部分都是这一本质的合理展开。 第三部分,科学共同体作为“小科学”背景下的科技伦理的主要结构形式,必然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而传统的伦理学的规范和规则在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吋又往往显得空泛或失灵。本书从“大科学”的角度,提出了包括科技伦理的专业共同体、科技伦理的职业共同体和科技伦理事业共同体的“大共同体”概念及其相应的由经济伦理、责任伦理和生态理性伦理组成的伦理结构,二者结构的协调一致就成为科技伦理的合理结构。上述科技伦理的层次结构,使得科技伦理作为一个整体实现了其内部制度保障的激励体系、道德规范的伦理责任与外部共同的价值目标的互动,明显地体现了科技伦理的层次性和生态性特点。科技伦理是以预防性、前瞻性的责任为主要内涵的,因而,责任也就成为了科技伦理结构的必要张力。这一部分是科技与人关系的展布并最终得以协调的根据。 第四部分,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生态哲学、系统科学为基础,提出了建立“科学技术与人、自然、社会”的生态平衡的思想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以控制为导向与以发展为导向相结合”的科技伦理价值评价的科学模型。本书在对“价值”所体现的主客体关系的属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科技伦理价值构成的“四维度”说,并依此确立了科技伦理评价的“四原则”。认为,科技伦理评价必须按照“以真为要、以善为本、以美为尚、以责为引”的基本原则,以实现“终极存在”、“终极解释”和“终极价值”的表现为哲学的本体论式的“终极关怀”。同时,考虑到科技伦理的价值评价是一种属人的认识活动,是建立在评价者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和个人偏好之上,使得评价者在评价中提供的评价信息不够确切、不甚完全,具有灰色性,故本书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导,结合当代混沌理论、价值哲学等的研究成果,建立了科技伦理的价值评价模型,而且进一步根据模型构成要素之间两两相交关系的程度,确立了结合系数,从而确保了量化评价时的准确性与客观性。这一部分体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结合,是关于评价问题研究的一次新的尝试。 第五部分,从现时代出发,对科技伦理的当代生成与发展予以理性关怀。由于科技伦理问题的多样性,人们对什么是科技伦理学存在极为模糊的认识甚至极大的分歧。这导致了科技伦理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书对科技伦理作为学科能否存在的根本问题一一学科性质进行了全面阐述并进行了学科定位,首次建立了科技伦理学的二级学科结构。从科技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到学科结构、传统发展观到科学发展观的伦理革命以及科技的异化到科技的人化的现实运动逻辑,论述了当代的科技伦理不仅是伦理学演进的逻辑必然,而且是科技进步的现实实践必然以及人性自我展现的内在必然。 总之,以“科技伦理”范畴为研究单元的新范式要求突破单一学科的局限,实现科学技术与自然、社会、人文以及数学与系统科学、信息哲学等多个学科研究的跨越,实现科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密切合作。反之,如果我们忽视了“科技伦理”作为整体的研究视角,那么,不可能对科技伦理问题进行现实的说明,从而很难实现对现有研究的真正超越。可以说,这是一次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尝试。
书籍目录
导言 科技伦理研究的新视域 一、国内外科技伦理研究的现状 二、科技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三、本书的思路、内容与方法第一章 科技伦理产生的背景 第一节 科技伦理思想的演进 第二节 科技伦理问题的提出第二章 科技伦理的本质表征 第一节 科技伦理本质的历史分析 第二节 科技伦理本质的科学界定第三章 科技伦理的结构探析 第一节 科技伦理的层次结构 第二节 科技伦理的生态结构 第三节 科技伦理结构的必要张力第四章 科技伦理的价值评价 第一节 科技伦理的价值体系 第二节 科技伦理的价值评价原则 第三节 科技伦理的价值评价模型第五章 科技伦理的生成样态 第一节 科技伦理的理论向度 第二节 科技伦理的实践向度 第三节 科技伦理的人性向度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现代科学关于生命现象的研究,已经证明了生命体内生化反应并不是生命运动的主要动力,它服从并受控于生命信息场的运行机制,并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生命信息学(1ife informatics)。生命信息学是信息科学与整个生命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其宗旨是运用信息科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研究关于全部生命现象的各学科中共同的信息问题。如果说,传统的生物学主要研究“活着”的物质,那么生命信息学主要研究“活着”的信息,生命信息学的基本思想就是把生命活动看成是生命信息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我国的研究者经过近20年不懈的努力,发现经络活动的电生理特征与电力系统接地网络的功能极为相似①。特别是他们发现用伏安曲线显示仪证实经络低阻抗和循经穴皮肤具有非线性低电压击穿阈值特性和经穴皮肤有串珠样可见光(冷光)辐射,其光强高于非经络线皮肤。在高压高频电磁场作用下,循经出现辉光放电现象,为经络作为大脑生物电传输回路一部分的理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根据电荷守恒定律:一个与外界没有电荷交换的系统,不管在系统中发生了什么反应,整个系统的电量代数和始终保持不变。这就是说,经络的作用,就好比我们的电力系统,除了有类似于神经系统的主网络,但是仍然有广大的接地网,将细胞中做过功的生物电荷收集在穴位集中后通过经络反送回大脑。使得生命信息运动往复循环的进行下去。这个与之对应的回路就是“大脑一神经一细胞一经络一大脑”。而当经络回路不通或阻抗增大时,必然引起人体内电荷聚集,造成静电场电压的升高,引起人体放电、头痛、烦躁等一系列明显的病症,这是符合现状的一个合理的解释。 总之,生态信息场为我们研究科技伦理提供了一种历史开放的宏大视野,它不仅为当代人类生存、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与可能性,而且也为当代科技更快、更好地发展提出了现实的要求与途径。 第三节 科技伦理结构的必要张力 目前,学术界对科技伦理的争论焦点之一是科技伦理的责任困惑。科技的负面影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想寻找责任,到底是谁的责任?是科学家的责任吗?这就是责任的困惑所在,张黎夫对此进行了剖析①,认为科技伦理很难负担起自己的责任。理由在于:科技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使责任主体悬置,形成了谁都有责任,却又谁都不负责任的可悲格局。而且现代科技活动不仅是一种职业活动,往往还是一种集体活动,并且总是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科学发现越基础,它所包括的直接与间接后果的数量很可能越多,即使我们能偶尔地预测到了它在将来的好效果,但是我们也不能担保未来它不会变成坏效果。另外,科技伦理的责任不但不相信良知,而且排斥法律,这使得它失去了可靠的责任主管和相应的制裁机制,从而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伦理道德属于意识形态,属上层建筑领域。科学技术是“直接的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它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虽然上层建筑要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但从根本上来讲经济基础首先要决定上层建筑,从总体态势来讲伦理道德是不可能扼制科学技术的发展的,而只能顺应它的发展与变化。所以,改变科学发展史上以伦理标准来衡量科学的惯性,倡导在“科技”和“伦理”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值得尝试的道路。 1.责任范畴内涵的伦理特质 在中国,“责”的本意是“求也”,“任”的本意是“符也”,责任就是符合要求。按照《汉语大辞典》的解释,“责任”的含义有:(1)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2)分内所应做的事。(3)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这是汉语中对责任最一般的理解。 在西方伦理思想上,对责任问题的论述更是丰富。“责任”(respon-S.bility)一词来自拉丁文“respondere”,意味着“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在西方宗教伦理传统中,它用于表示接受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应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②英语中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已知最早(1776年)被用来描述统治者的一种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⑧。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中相应的名词也在那个时期才出现。汉语中的“责任”一词,早在《后汉书·杨震传》中就已出现,“崇高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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