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曹锦秋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曹锦秋 页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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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文章运用哲学、伦理学、生态学及法学等多学科知识,从多维角度分析论证了构建合理的法律价值观问题,提出了当代法律价值体系应融入环保理念的观点。客观评价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及其法律观的偏见和局限,认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实质上是“征服”和“主宰”自然的人类沙文主义,生态危机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逻辑后果。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则无视人的中心地位,妄谈自然物的权利,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无助于解决生态危机问题。提出用“绿色”的理念来矫正传统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观之偏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天人和谐法律观,并将其界定为一种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最后指出了将天人和谐的法律价值理念融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路径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节 法律价值“绿色”转向的动因一、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二、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的缺陷三、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对法学领域的渗透四、面对危机与诘难的法律价值观的转变第二节 本课题研究的范畴界说一、“绿色”的含义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边界三、天人和谐法律观的定位四、法律观与法律价值观的界定第三节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一、论证逻辑二、论证思路第一章 法律价值、法律价值观与法律发展第一节 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观的哲学透析一、法律价值释义二、法律价值观的涵义三、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观的关联第二节 法律价值观与法律发展一、法律是立法主体价值观的体现二、法律价值观与法律发展的互动第二章 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与生态危机第一节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的前提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涵义二、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启示三、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维度第二节 人类中心主义:一个价值论命题一、人类中心主义的考察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及其对法律思想的影响第三节 生态危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逻辑后果一、生态危机——人类的生存危机二、生态危机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逻辑关系第四节 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检视一、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定位: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二、基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传统法律价值体系的局限三、基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传统法学缺陷第三章 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及其对法学领域的渗透第一节 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勃兴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三大流派及核心观点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焦点及其评价第二节 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对法学领域的渗透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法学研究中的渗透二、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第三节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反驳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不能由法律加以强制推行二、“自然的权利”在法律上并不可行第四章 天人和谐法律观——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性重构第一节 “天人和谐”的语义分析一、“和谐”的哲学意蕴二、天人和谐:一种价值观三、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天人和谐价值观的追求第二节 天人和谐法律观:一种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一、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界定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空想三、天人和谐法律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区别第三节 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一、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观的新思维二、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和谐与公平三、可持续发展观推动了法律价值观的转变四、可持续发展观影响了法学实践第五章 天人和谐法律观的理性基础第一节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一、儒家“天人合一”思想二、道家“天人合一”的整体观三、“天人合一”思想的生态哲学意义第二节 西方法律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二、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评价第三节 生态科学与技术的影响一、生态学规律及其对人类的启迪二、生态学规律对天人和谐法律观形成的影响第六章 天人和谐法律观的实践路径第一节 确立环境权的核心与支点地位一、环境权的涵义二、环境权的核心价值是人与自然和谐三、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第二节 确立代际公平的理念一、代际公平理念的基本阐释二、代际公平理念法律化的可能性三、代际公平理念法律化的国际实践第三节 在法律价值体系中融人“绿色”理念一、更全面地理解公平二、更彻底地分析秩序三、更深入地认识自由四、更明晰地定义效益五、用“和谐”理念平衡法的价值第四节 将天人和谐精神融人法律规范体系一、健全绿色消费法律制度二、促进循环经济立法三、完善专门的环境保护立法四、“绿化”相关法律部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四、更明晰地定义效益如前所述,效益一般是指根据预期目的对各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即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时,即意味着有效益、效率提高了。效益已成为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同话题,并成为衡量社会生命力的重要指标。在不同社会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处的特定的经济时代发展水平。自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以后,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最少量的资源成本创造出最大的利益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可持续发展所理解的效益不仅包含着人的境遇的改善,同时也包含着自然境况的改善。法的效益价值必须进行重新的定位,即由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变成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并且将科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作为明确的社会目标和效益价值的定位。自然资源上的效益价值是指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平衡,能够使人类向自然的索取同人类向自然的回馈相平衡,使环境和资源保持可持续发展。社会资源上的效益价值则是指保证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使社会资源产生更多的效益,达到“人与人”的和谐。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要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实现使一部分人境况改善而同时没有人(包括后代人)因此而境况变糟。可持续发展并非只计量经济上有形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还要将很多对人类生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东西内化到效益的考虑范围之中,也就是政府通过对一系列法律措施,如直接控制或收取污染排放费、颁发可交易的污染排放许可证等控制产品成本的外部性,矫正由此造成的市场非效率的状况。这样,不仅使人们珍惜环境和资源,更使人们懂得如何更加有效率的利用天然资源。①可持续发展掀起了一场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大变革,天人和谐法律观对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价值进行了充实与更新,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各种基本价值的有机整合,使法的价值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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