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谢晖 页数:455
内容概要
《法理学》尽量把我的学习和研究心得体现在教材中。除了个别章节外,不论是我国法理学教材中习见的旧章,还是法理学界目前正在艰苦探索的前沿,在保障知识性的前提下,笔者都尽量设法写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在知识平台上提升学生的学术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这种期待能否奏效,只能经过相关教学实践的检验。同时,由于本教材专注于探讨和讲授法律内部的问题,因此,对以往我国法理学教材中重点着墨的不少问题未予涉及。这也是笔者试图以司法为中心建立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初步尝试,成功与否,也有待教学实践之检验。
书籍目录
导论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第一章 法律概念第二章 法律体系第三章 法律原则第四章 法律规则第五章 判例规则第六章 法律实体第七章 法律程序第八章 法律事实第九章 法律调整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第十二章 法律实效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第十五章 法律推理第十六章 法律论证第十七章 效力识别第十八章 利益衡量第十九章 事实替代第二十章 类推适用第二十一章 法律发现第二十二章 法律续造后记
章节摘录
中国社会经过了近三十余年的急剧变革,其社会结构出现了全面转型的明显迹象。与此相适应,以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为己任的法律的重构就成为必然。相应地,法律学术在种种价值和事实关注之外,以司法为中心,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逻辑和技巧问题,也就成为法理学的必然面向——纯粹法理学的面向。本书作为一部教材,同时也作为我们作者在纯粹法理学方面的初步探索,既是笔者为转型社会法理学教学如何转向的一种学理思考,同时也是对在我国以司法为中心,以规范为基础建立法理学模式的一种尝试。本导言是对全书基本框架结构和学术思路的一般概括。一、普通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法理学产生于人类的规范生活和法律实践。所谓规范生活,是指人类的交往活动应当遵守和符合社会规范的内在要求。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对高级灵长类动物——人类而言,尤为适用。亚里士多德曾把人称为“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的动物”,即具有社会参与性的“政治动物”①,这恰恰说明了规范生活之于人类活动的必要。然而,这并不是说规范生活和法律实践就是一回事。因为和人类交往活动相关的规范,不仅仅有法律,还有道德、习俗、纪律等。但在这许多规范中,可以肯定地说,法律是和人类公共交往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规范。特别是以商业和贸易为主导的经济模式成为人类交往的基本内容以来,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更加彰显,人类的公共交往活动在形式上主要体现为法律实践。所以,庞德曾指出:“自十六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了②”。今天,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人类交往活动就变得放任自流、杂乱无章,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也就无以发挥其理性地规范人类活动的职能。
后记
本书作为一部教材,书中所涉及的案例分析和纯粹法学家介绍,分别由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李学兰、硕士研究生王斐、马德华搜集整理。本书的后九章内容,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尚海涛、王林敏、朱文雁、牟成利和硕士研究生刘祥超、单文杰、杜方正等根据《法律哲学》缩写的。全书初稿完成后,由笔者做了系统的润色、加工和处理。在加工中,笔者尽量删除了所有初稿中一些冗繁、累赘的内容。除了一些海外学者首次出现时使用“××国家法学家××”之类的简短介绍外,其他场合一律不用“教授”、“先生”、“博士”之类的头衔,不论被引证者的名气大小、地位高低、资历深浅,一律直呼其名。有不敬处,概由笔者担待。~自步入学界以来,我对撰写教材抱着相当谨慎的态度。当一些学者和组织机构怀着好意邀请我参加某些教材的撰写时,我总是设法再三推辞。这是在于我深感自身学力很难胜任写作教材,故也不愿意遽然写作之,以免谬种流传、误人子弟。因而也就只能以专著形式表达自己的一些读书收获。经过20余年的教学实践和读书学习,逐渐感到对自己所从事的“法理学”学科和教材体系有了一定的心得体会,于是也就有了撰写一部教材的愿望。撰写教材不易,因它不仅要搭架起知识平台,而且还要体现出学术见识,如何使这两者兼顾,确实是颇费踌躇的问题。本书尽量把我的学习和研究心得体现在教材中。除了个别章节外,不论是我国法理学教材中习见的旧章,还是法理学界目前正在艰苦探索的前沿,在保障知识性的前提下,笔者都尽量设法写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在知识平台上提升学生的学术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这种期待能否奏效,只能经过相关教学实践的检验。同时,由于本教材专注于探讨和讲授法律内部的问题,因此,对以往我国法理学教材中重点着墨的不少问题未予涉及。这也是笔者试图以司法为中心建立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初步尝试,成功与否,也有待教学实践之检验。正因编写教材不易,笔者曾声明自己的第一部法理学教材出版之后,不再编写任何法理学教材,而只在此教材基础上,随着自己对相关问题认识的变化和法理学界研究的深入,适时地修改相关内容,以期不断再版。本书就是在笔者与陈金钊教授共同撰写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基础上修改再版的。“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如上期许能否较好地实现,取决于多方因素,但至少,笔者有这种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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