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编 页数:292
前言
春去春回,《京师法律评论》(第四卷)如期与读者见面了。本卷秉承《京师法律评论》的一贯宗旨,注重对国内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同时关注域外法律变动及法学研究的最新发展,积极推动中国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结合。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关注国内法治建设的同时,更要放眼世界,将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建设纳入我国国际法学的研究范围。本卷以“国际法治与和谐世界的构建”为研讨主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研中心主任张桂红教授承担了本主题的组稿及审读工作。读者首先可以读到对我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提供方向性指引的文章,接下来是关于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性质的探讨。然后,读者可以看到关于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五篇文章,它们分别研究了国际贸易统一法对全球贸易关系的调整、各国及经济体贸易救济法实施的类型与中国的对策、《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中美BIT谈判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未来,以及WTO中数字产品贸易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问题等。这些文章反映了学界在国际贸易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颇具前瞻性。另有作者对斯托里冲突法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探析,相信必能拓宽我们的视野。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有作者结合美国普莱勒案研究了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保护问题。在国际条约方面,由于国际社会立法主体多元化,加上国际条约的数量越来越多,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开始成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问题,读者在此可以看到讨论连续性条约中的“同一事项”标准的文章。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与认定问题也是国际法法律渊源理论的难点。有作者对习惯法构成要素理论中“法律确信”的基本性质进行了研究。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第4卷《京师法律评论》,书中具体包括了:WTO中数字产品贸易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问题、从普莱勒案看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保护、论连续性条约中的“同一事项”标准、“法律确信”的基本性质——国际习惯法构成要素中的心理要素、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重建大赦制度的现实基础等内容。
书籍目录
主题研讨:国际法治与和谐世界的构建求真务实,推进我国国际法理论创新——在“第六届国际法论坛:发展与挑战”学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性质初探国际贸易统一法对全球贸易关系的调整各国及经济体贸易救济法实施的类型与中国的对策《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中美BIT谈判与国际投资条约的未来——多边意义的“双边大博弈”斯托里冲突法思想探析WTO中数字产品贸易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问题从普莱勒案看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保护论连续性条约中的“同一事项”标准“法律确信”的基本性质——国际习惯法构成要素中的心理要素学科专论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重建大赦制度的现实基础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强奸犯罪刑法适用中的争议问题研究论海峡两岸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构建TRIPS协议和CBD的关系——国际谈判进展和主要争点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看中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区别从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类型学术争鸣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视角风险社会视野下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以环境危险犯的设立为切入点论突发事件应对状态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证据交换的实证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现状、问题与对策比较法研究中美过失共犯之比较研究美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专家的角色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域外考察——以美国、日本、印度为例中美宗教和赌博心理比较研究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限制令制度:比较与借鉴从产品的自由流通到安全产品的自由流通——欧盟产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区际法治澳门行政主导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与展望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公益高校法学学科建设问题的思考——以人才培养为视角学科回顾中国行政法学60年
章节摘录
插图:然而,一提到人权,自然会涉及国际上关于普遍人权的争论。前文已提及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人权公约中关于两类权利的争论。笔者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劳工权利标准公约关于劳工权利的保护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得不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按照劳工标准的历史发展,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道。其含义如同今日动物保护者所言的猫道、狗道,其意义是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解决劳动者与动物的差别。即满足维持劳动者基本生存的需要。当奴隶或农民被资本主义的大机器剥夺成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时,出卖与其生命俱在的体力劳动成为他唯一的资本。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契约一方是笑眯眯的资本家,另一方是劳动者,18世纪和19世纪的文学作品中充斥着对这种血汗工厂的描写。无产者的境遇与奴隶相差无几。这时爆发的工人运动所争取的不过是劳动者像人一样的待遇——人道。大量的工人运动爆发的革命,迫使先行的工业化国家纷纷颁布涉及劳工权益的国内法,以满足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的需要,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缓和阶级矛盾。第二阶段:人道主义。科斯塔斯·杜兹纳(Costas Douzinas)指出,18世纪末,“人”的概念开始出现。人道主义认为,人具有普遍之本质。这一本质属于现实主体,乃每个个体所固有之属性①,即权利概念中的人②。人道主义者虽然看到了社会广泛存在的不公,提出抽象的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然而抽象之人与社会之人即真正享有权利、生活在具体社区中的公民之间存在的差距,导致其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三阶段:人权。“二战”后,把劳动者视为法律主体,从权利义务角度看待劳动者。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互动,共同完成了劳动者从奴隶(工具)到人(人道)再到公民(人权)的嬗变。就人权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国内法的权利。是否存在普适的人权或在法的严格意义上,是否存在国际人权的概念?
媒体关注与评论
可以这样说,国际法实践永无止境,国际法探索和创新也永无止境。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是提升我国国际法研究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世界格局急剧变革的时代,是中国在世界上和平崛起的时代,也是国内经济社会深刻转型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学习、研究和运用国际法大有可为。 ——黄进回顾60年的历程,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始终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过去30年的历史证明,中国的行政法学在推动法治进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它自身也与行政法治的实践一同成长。今天,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行政法学需要继续探索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进一步宣传、普及依法行政的理念,捍卫行政法治的信念。行政法学也需要进一步拓宽研究范围,增强研究深度,积极回应和解决行政法实践面临的迫切问题。这是时代赋予行政法学的任务。 ——应松年绑架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争议性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的修订,是中国社会进入经济转型深化期后,为缓解社会紧张关系,推动刑事立法宽缓化的一次重要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其积极价值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也毋庸讳言,绑架罪中仍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有待今后立法进一步完善。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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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评论(第4卷)》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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