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宋英辉 编  页数:330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学》系北京帅范大学组织编撰的“研究生基础教材”之一,本教材入选2009年北京市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  本教材编写力图体现以下特点:第一,基础理论性。不仅注释刑事诉讼法律,而且注意阐释其诉讼理论,明确界定基本概念定义,明晰概括基本要点,观点论证具有普适性,且有一定理论深度。第二,现实针对性。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研究性学习的特点。第三,新颖性与准确性。关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最新变化,并力求阐释准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三、刑事诉讼结构 四、刑事诉讼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六、刑事诉讼客体 七、刑事诉讼行为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刑事诉讼应予增加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管辖 一、管辖概述 二、职能管辖 三、审判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第四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类型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 三、回避的理由 四、回避的程序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二、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辩护的种类 四、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五、辩护人的职责与诉讼地位 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八、刑事代理第六章 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和分类 二、刑事证明的概念、主体和对象 三、刑事证据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四、刑事证明责任 五、刑事证明标准 六、刑事证据规则 七、刑事证明环节第七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概述 二、拘传 三、取保候审 四、监视居住 五、拘留 六、逮捕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与改革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六、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第九章 立案与侦查 一、立案概述 二、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三、立案监督 四、侦查概述 五、侦查的原则 六、侦查行为 七、侦查终结 八、侦查羁押期限 九、补充侦查 十、侦查监督第十章 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种类 二、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三、审查起诉 四、提起公诉的条件 五、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六、公诉变更 七、公诉案件移送方式 八、提起自诉第十一章 第一审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概述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三、“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 四、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五、简易程序 六、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二章 上诉程序 一、刑事上诉程序概述 二、刑事上诉程序之启动 三、刑事上诉程序之审判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二、死刑核准权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复核组织及程序 六、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 七、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方式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之启动 三、审判监督程序之审判第十五章 执行 一、执行概述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三、执行的变更及其他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十六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二、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三、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四、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述 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 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 四、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秩序价值目标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除薪旧社会制度更替的情况外,社会的混乱与无序状态无论对统治者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是不利的,尤其是在长期动乱之后,社会及其绝大多数成员总是向往着秩序。而排除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个人的侵害,又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条件。因此,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便成为国家及一般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程序秩序价值目标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因为没有和平与稳定,就无从谈保持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是有序的,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在实现秩序方面,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构成的基本结构,决定了它与其他方式相比,更有利于充分展露事实,明确案件真相和正确确定刑事责任;构成刑事诉讼三方的活动被法律规范的程序所约束,且彼此相互牵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刑事司法权行使本身所导致的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刑事诉讼通过适用体现特定社会价值观的刑事法律,可以惩罚并抑制犯罪,解脱无辜,排除冲突,弘扬国家所倡导的行为标准乃至伦理道德观,从而为社会的长久秩序提供了条件。社会发展史表明,刑事诉讼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方面的作用,是无国家介人的私人或群体复仇所无法比拟的。因为后者只能带来社会秩序的更大破坏;当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以后,在由国家权力主动开始和推动诉讼进行方面,也唯有刑事诉讼体现得最为充分。公正价值目标居于核心地位。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程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有关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日本学者将前者称为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的公正,将后者称为刑事司法本身的公正。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不仅要求刑事诉讼能够实现秩序,而且还要求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其公平、正义的标准。经验表明,刑事程序及其结果唯有符合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公正标准,从而体现出特定时代的公正性,才能使刑事诉讼活动及其结果为社会所接受和支持,并避免因解决冲突的手段及结果的不公正而导致更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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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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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刑事诉讼法,涉及人权,关涉自由权利
  •   教程,一般了解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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