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法律文书知识应用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单丽华、乌玉洁、 张雁飞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03出版)  

内容概要

《高职高专公共基础课教材:法律基础与法律文书知识应用》是为了配合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工作编写而成。在力争做到教材内容紧扣大纲、与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相符的同时,进行合理取舍,重点选择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并进行了体例上的大胆尝试,将公民常用法律文书融入其中。每一项目由案例导入、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法律知识、拓展训练等构成。文中穿插案例等特色板块,体现互动式的学习,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教育,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书籍目录

项目一法与宪法基础知识 任务一法律基础理论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制定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任务二宪法基础知识 一、宪法的含义及特征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项目二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任务一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任务二 民事主体法律知识 一、公民 二、法人 任务三 民事行为法律知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任务四 民事权利法律知识 一、财产所有权 二、不动产所有权 三、动产所有权 四、债权 五、人身权 六、知识产权 任务五侵权及民事责任法律知识 任务六婚姻法基础知识 一、结婚 二、夫妻关系 三、父母子女关系 四、离婚 任务七继承法基础知识 一、继承法概述 二、法定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四、遗嘱继承 五、遗赠 六、遗赠扶养协议 任务八 民事法律领域维权途径和文书应用 一、和解法律知识和文书应用 二、调解法律知识和文书应用 三、仲裁法律知识和文书应用 四、民事诉讼法律知识和文书应用 任务九劳动合同法基础知识与文书应用 一、劳动合同法基础知识 二、劳动争议法律知识与文书应用 任务十 公证法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项目三刑事法律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任务一认识犯罪 任务二了解刑罚 任务三常见的几种犯罪 任务四 刑事诉讼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二、刑事公诉词 三、刑事辩护词 四、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词 五、笔录 六、刑事上诉状 七、刑事自诉状 八、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九、刑事答辩状 十、刑事申诉状 项目四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任务一认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 任务二 常见的行政行为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一、行政许可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二、行政处罚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任务三行政法律领域维权途径和文书应用 一、行政复议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二、行政诉讼基础知识和文书应用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够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它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而不属于事件。同时它又属于行为中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希望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即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即指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等。 (2)书面形式。即指以文书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与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极、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有关国家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其中有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及公告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即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进行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4)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沉默形式。即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不作为。《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就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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