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里的公物利用研究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侯宇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侯宇  页数:340  

内容概要

  大陆法系传统上是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公物三位一体来架构行政法。公物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却是鲜少有人涉足的“灰色地带”。《法学部落:行政法视野里的公物利用研究》尝试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框架来构筑公物利用制度,通过对公物的概念及判定标准,公物利用的理论基础、基本原理和具体形态,以及公物救济等方面的探讨,对公物利用制度作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侯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行政行为法、公物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参加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课题5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在《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行政法学亟需公物研究 一、问题的引出 二、公物研究的现实意义 三、公物研究的理论意义 四、公物理论研究概况 五、研究路径与方法 第一章何谓公物 第一节公物概念的源与流 一、古罗马法之溯源 二、法国之滥觞与演变 三、德国之继受与发展 四、日本之吸纳与改造 五、我国台湾地区之移植与徘徊 六、其他国家之境况 七、我国之现状 八、本书之见解 第二节公物的判定标准——兼论公物的范围 一、公物的判定标准 二、公物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公物的特性 一、公物不可让渡 二、公物不受时效限制 三、公物原则上不得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 四、公物不得被征用 第四节公物的设定、变更与废止 一、公物的设定 二、公物的变更 三、公物的废止 第五节公物的分类 一、自然公物与人工公物 二、公众用公物与行政用公物 三、国有公物、集体公物和私有公物 四、绝对公物和相对公物 五、自有公物和他有公物 六、融通公物和不融通公物 七、法律上的公物与事实上的公物 第二章公物利用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法国公产利用理论基础的演变 一、公产所有权否认说 二、公产所有权说 三、法国的实践 第二节德国和日本公物利用理论基础的嬗变 一、公法上的所有权说 二、公法上的所有权否认说 三、修正的私有所有权说 四、独立的公共财产权理论 五、不问所有权归属说——日本之鼎新 第三节美国公物利用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一、信托理论的起源 二、信托理论的承继——公共信托理论 三、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的发展 四、公共信托理论的作用 五、公共信托理论对公物制度的意义 第四节我国公物利用理论基础的定位 一、公物利用各种理论基础之评析 二、我国公物利用理论基础的萌动 三、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物利用理论基础 第三章公物利用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公物利用关系探微 一、公物利用关系的意义 二、公物利用关系的成立 三、公物利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剖析 第二节公物利用的方式、原则、界限及其保护 一、公物利用的方式 二、公物利用的原则 三、公物利用的界限 四、公物利用的保护 第三节公共利益——公物利用的核心 一、公共利益——公物利用的核心 二、从公用到公共服务——法国公产利用中公共利益的演变 三、公共使用——公共利益在美国的体现 四、如何在公物利用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节公物利用中的相邻关系与行政役权 一、相邻关系简介 二、公法上的相邻关系 三、公物利用中的相邻关系 四、行政役权(公共役权) 第四章公物的一般利用 第一节公物一般利用的性质 一、公物一般利用的意义 二、公物一般利用的界定 三、公物一般利用的性质 第二节公物一般利用的原则 一、自由利用原则 二、平等利用原则 三、无偿利用原则 第三节公物一般利用的新趋势 一、公物管理的革新 二、公物的私法利用 三、私人之物上设定公物 第四节公物一般利用事例研讨——兼谈我国公物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对公物所有权与管理权的追问 二、门票频涨为哪般——公物无偿利用之殇 三、“电子眼”执法之质疑——公物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何在 四、“禁乞”之风何太急——公物自由利用的尴尬与无奈 第五章公物的特别利用 第一节公物特别利用概述 一、公物特别利用的内涵 二、公物特别利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物特别利用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公物许可利用 一、公物许可利用概要 二、公物许可利用的性质与种类 三、公物许可利用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节公物特许利用 一、公物特许利用之认知 二、公物特许利用的方式 三、公物特许利用权的性质 四、公物特许利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自由与限制之间的抉择:公物特别利用中的基本权利保障——以美国公共场所言论自由为例 一、言论自由何以重要 …… 第六章 公物利用的特殊形态——公用事业 第七章公物利用之救济 结束语 附论:行政法学体系构筑之尝试——行政法律关系论 附录一:本书常用法文缩略语说明 附录二: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公共利用和独占利用 根据公众同时利用的人数的不同,可以将公物利用区分为集体的公共使用与个人的特许使用。前者是指由一般公众共同使用,不需要指明具体利用人,如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在免费公园或广场上散步;后者是指由特定的人独占使用公物的一部分,如通过特许授予某人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渔业权等。 在特定的情形下,很难区分公共利用和独占利用,如一般认为取水许可属于公共利用。通说认为,公共利用和独占利用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公共利用属于在公物的原始的本来的目的性用途之中,所以并没有赋予利用人以某种权利,只是使其获得了因该类公物目的性用途设定而产生的反射利益;而独占利用则超越了该原始的本来的目的性用途,赋予了利用人以继续利用的特别权利。 (四)自由利用和许可利用 根据提供给公众利用的方式的不同,公物利用分为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前者是指在不妨碍他人利用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无须许可地按照公物的目的性用途进行的利用,如对国家建设的免费公路、免费公园的使用;后者是指在物的目的性用途范围内,公众对该类公物的使用需要管理机关事前的许可,如根据《公路法》第50条的规定,对超限车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公物不能在所有情形下都满足对所有人提供公用的要求,因此为了平衡利用人之间的利益,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物利用设定普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并对利用人的利用实施许可制度。所谓许可,又称免除行为,乃是对于原负有作为、不作为或忍受之义务,予以免除,亦即解除其对于自然自由之拘束而已,使对自然自由,无所附加。因此,自由利用是以无条件的一般许可为前提,对于一般公众,容许其自由使用;而许可利用,其一般许可的效果,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系于一定的条件必须具备,才能产生许可的效果,这并不是设定权利的行为而是对不具备条件的,禁止其使用,具备条件的,解除其禁止,与自由使用的情形相同。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许可利用除一般意义上的许可利用外,还包括限制利用。限制利用是指,公物管理机关为防止公物受不当的利用或者为了增进公物的利用效益,凭借其公物权力而限制特定人对公物的利用,如对特定路段或桥梁的载重吨位限制。但对利用人进行的普遍性限制不属于许可利用。许可利用和特许利用也有区别。特许利用是指,公物管理机关在特定公物上为特定人设定公法上的利用权,而使其继续、独占地排除他人利用,如取水许可、在公路下方安装煤气管道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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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部落:行政法视野里的公物利用研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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