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温智 主编  页数:318  字数:508000  

前言

  金融经济是法制经济,金融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必须纳入法制轨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现代化、金融法制化、金融国际化进程加快,不仅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而且也加快了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就是要规范金融业依法经营,提升竞争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高素质、守法纪金融从业人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金融法学教育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金融法规是金融管理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金融企业从业者所必须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当前面对国际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对从事金融业务运营与管理人员法规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现代金融作业与管理从业者的金融法律、法规应用培训,提高我国金融运营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国金融经济发展服务,这既是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本书出版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本书作为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专业的特色教材,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要求,突出操作性,注重实践技能培养;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力配合了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创新和教材更新,也体现了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的特色。  ……

内容概要

  金融经济是法制经济,金融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必须纳入法制轨道。《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系列教材·金融保险企业岗位培训教材:金融法规》根据金融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结合国家历年颁布实施的金融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依照金融业务运作管理操作规程,对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作了详细介绍,注重突出金融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讲解与应用技能培养。
  由于《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系列教材·金融保险企业岗位培训教材:金融法规》具有选材新颖、知识系统、案例鲜活、贴近实际、注重金融行业实际,对帮助学生就业,培养金融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因此,《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系列教材·金融保险企业岗位培训教材:金融法规》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金融管理和工商管理等专业教材,也可以作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教材,对广大自学者也是一本极为有益的普法参考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
一、金融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二、金融机构
三、金融工具
四、金融市场
第二节 金融法
一、法的起源与概念
二、金融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金融法律关系
四、金融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中国金融法的渊源
二、中国金融法的体系
【本章小结】
【实训课堂】
【实训案例】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三、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产生、发展
四、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五、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三、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五、金融监督管理
六、财务会计
第三节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
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实训课堂】
【实训案例】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原则
四、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二、单位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四、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
五、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一、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性质
二、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种类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成立与终止
四、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变更、合并、分立、接管、解散、破产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合并
三、商业银行的分立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
五、商业银行的解散
六、商业银行的破产
七、商业银行的终止
第五节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保险法
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期货交易法
第十章 金融担保法
第十一章 信托法
第十二章 融资租赁法
第十三章 涉外金融法
第十四章 金融业监督管理法
附录 金融法规一览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么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①追偿债务;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概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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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总体还行,就是物流慢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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