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纪婕 页数:227 字数:362000
内容概要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以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为基础,分为建筑法、建筑许可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则及招标投标法规、合同法、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法规、验收和保修法规以及建筑法律责任等部分。基础知识结合案例分析,讲述当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分析方法。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职业技术院校土建专业教材,也可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1.1法和法律
1.2民法
1.2.1民事法律关系
1.2.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2.3代理
1.2.4债
1.2.5物权
1.2.6知识产权
1.3建筑法
1.3.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3.2《建筑法》的地位、作用和实施
1.4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1.4.1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4.2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4.3建筑法律事实
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建筑许可法规
2.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2.1.1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时间、内容和程序
2.1.2建筑工程报建管理规定
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
2.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2.2.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2.2.4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管理
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3.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2.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2.4.1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概述
2.4.2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及招标投标法规
3.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3.1.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3.1.2建筑工程发包
3.1.3建筑工程承包
3.1.4建筑工程分包
3.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3.2.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3.2.2建筑工程招标
3.2.3建筑工程投标
3.2.4开标、评标和中标
复习思考题
第4章 合同法
4.1合同概述
4.1.1合同概念及分类
4.1.2订立合同的原则
4.2合同的订立
4.2.1订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4.2.2合同的主要条款
4.3合同的效力
4.3.1合同成立
4.3.2合同生效
4.3.3无效合同和免责条款
4.3.4效力待定合同
4.3.5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4.4合同的履行
4.4.1合同履行的原则
4.4.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4.5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4.5.1合同的变更
4.5.2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4.6合同的违约责任
4.6.1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4.6.2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4.6.3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4.7合同的索赔
4.7.1索赔概述
4.7.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复习思考题
第5章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5.1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概述
5.2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5.2.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与管理
5.2.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分级
5.2.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5.3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5.3.1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的方式
5.3.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方式
5.3.3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5.3.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承包
复习思考题
第6章 工程建设施工准备及相关法规
6.1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
6.1.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6.1.2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
6.1.3保险合同的履行
6.1.4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6.1.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2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制度
6.2.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订立
6.2.2劳动合同的类别
6.2.3劳动合同的效力
6.2.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6.2.5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6.2.6劳动安全卫生
6.2.?劳动争议的处理
6.3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制度
6.3.1环境保护法概述
6.3.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3.4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6.4节约能源法
6.5消防法
6.6档案法
复习思考题
第7章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7.1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7.1.1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7.1.2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7.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1.4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
7.1.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7.2.1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7.2.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7.2.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7.2.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7.2.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8章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法规
8.1建设工程常见纠纷处理方式
8.1.1和解
8.1.2调解
8.1.3仲裁
8.1.4诉讼
8.1.5仲裁时效
8.1.6诉讼时效
8.2证据的种类、保全及应用
8.2.1证据的种类
8.2.2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8.2.3证据的应用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建筑法律责任
9.1法律责任概述
9.2.1行政处罚
9.2.2行政处分
9.2.3行政诉讼
9.2.4行政复议
9.3民事法律责任
9.3.1民事责任的种类
9.3.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9.4刑事法律责任
9.4.1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9.4.2刑罚种类
9.5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9.5.1重大责任事故罪
9.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5.4串通投标罪
9.5.5贪污罪
9.5.6受贿罪
9.5.7行贿罪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代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取得合意且符合合同生效的各项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如果此时未登记,则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预告登记 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将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登记的效力:动产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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