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学习考试用书研发中心  页数:383  字数:558000  

内容概要

  《全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一本通:证券发行与承销(新大纲版)》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首次公开发行A股、外资股、可转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与承销;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国际推介与分销、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跨国收购与重组的财务
  顾问业务、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工作信息披露等。
  以上容以知识结构图、重点与难点提示、章节内容阐述、章节习题、真题解析、模拟试题等形式编撰设计。书中内容基本涵盖了证券从业者所需要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考试范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五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七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六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九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四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第五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第五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五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六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
 第七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第八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五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
 第六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八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四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五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六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节 本章知识框架
 第二节 本章复习提示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五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六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七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八节 同步强化训练
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三章 真题、模拟题组合试卷
附录 参考法律、法规目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下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见第一章第四节“保荐制度”的相关内容)。  (4)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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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纸张不是很好,物流速度挺快的。希望助我考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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