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玮 页数:356 字数:4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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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税收学原理(第2版)》以“为什么要征(纳)税”——“征(纳)多少税
”——“怎样征(纳)税”——“征(纳)税会产生什么影响”为逻辑主线,系统地阐述了税收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具体包括税收概论、税收活动主体及其约束规则、税收原则、税收负担的分配及其调整、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税种设置与税制结构、商品税、所得税、财产及其他税、最优税收、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和宏观经济效应等12章内容。《税收学原理(第2版)》既可供税收学和财政学专业的学生、报考和攻读税务硕士专业学位(MT)的学生以及攻读财税方向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MPA)的学生使用,又可供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以及法学类各专业学生在相关课程的学习中参考使用;此外,本书也适合财税工作者和对税收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有选择地阅读。本书由王玮编著。
作者简介
王玮,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税系副教授。200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财政系财政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7—2010年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合作研究。 先后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等的研究工作;在国家和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部。
书籍目录
第1章 税收概论
1.1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1.1.1 税收的产生
1.1.2 税收与社会公共需要
1.1.3 人类文明的演进与税收的发展
专栏1-1 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
1.2 税收的概念
1.2.1 西方对税收范畴的界定
1.2.2 我国对税收范畴的界定
专栏1-2 “税”字的由来
1.2.3 对税收概念的基本认识
1.2.4 税收的形式特征
专栏1-3 税收为民生撑起一片绿荫
1.3 税收根据
1.3.1 西方的税收根据理论
1.3.2 我国的税收根据理论
1.3.3 对税收根据的基本认识
专栏1-4 我国确立利益赋税思想的难点
1.4 税收职能与作用
1.4.1 税收职能
1.4.2 主流经济理论对税收职能认识的演变
1.4.3 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
专栏1-5 是是非非“筵席税”
本章小结
重要概念
复习思考题
课堂讨论
阅读与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
第2章 税收活动主体及其约束规则
2.1 税收活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1.1 税收活动主体的细分
专栏2-1 我们都是纳税人
2.1.2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专栏2-2 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吗?
2.2 税收活动主体的约束规则
2.2.1 重新界定税收制度
专栏2-3 制度的基本逻辑
2.2.2 税收正式制度安排
专栏2-4 纳税人参与政府预算,遏止“白宫”肆意建设
2.3 税收非正式制度安排
2.3.1 税收非正式制度安排概述
2.3.2 税收观念
专栏2-5 纳税人观念·征税人观念·用税人观念
2.3.3 税收惯例
专栏2-6 国际税收惯例与我国的税收实践:以税收法定主义为例
2.3.4 我国与税收紧密相关的其他非正式制度安排
专栏2-7 革命导师有关税收的部分经典论述
专栏2-8 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
本章小结
重要概念
复习思考题
课堂讨论
阅读与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
……
第3章 税收原则
第4章 税收负担的分配及其调整
第5章 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
第6章 税种设置与税制结构
第7章 商品税
第8章 所得税
第9章 财产及其他税
第10章 最优税收
第11章 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
第12章 税收的宏观经济效应
阅读与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
章节摘录
扣除法(TaxDeduction)指的是居住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全部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已经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本国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扣除后的余额征税。这种方法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跨国纳税人的所得与财产仍然被税负重叠所困扰;正是由于这种缺陷,扣除法在避免国际法律性重复征税的实践中并不常用。 免税法(Tax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予征税。在各国的实践中,免税法有全额免税法(FullExemption)和累进免税法(ExemptionWithProgression)两种类型。在全额免税法下,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于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些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而在累进免税法下,居住国对境外所得虽然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却要将国外免税所得并入计算。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非常好,但这一方法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单方面放弃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收入来源国政府独占税收管辖权,这势必严重损害居住国的财政利益。目前,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并不多。 抵免法(TaxCredit)指的是行使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或公民境内外的全部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或公民将其来自境外的所得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收冲抵其向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收。按照抵免数额的不同,抵免法可以分为全额抵免(FullCredit)和限额抵免(OrdinaryCredit)两种。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多少税,全部给予抵免;限额抵免则是指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抵免法既承认了来源国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同时又保留了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权利,它较好地兼顾了居住国、来源国及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从而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一个国家内部是否存在法律性重复征税以及重复征税的程度如何,取决于该国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具体制度安排。如果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之间不存在重叠,那么也就不存在法律性重复征税。如果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同源课税制度,中央税系和地方税系之间就会常常出现税种重叠,那么法律性重复征税就在所难免。对于国内的法律性重复征税最一般的解决方法,就是实行国内税收抵免制度,在征收中央税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缴纳的地方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免除 经济性重复征税免除的方法,根据具体成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纳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为基础的重复征税,与多环节征税直接联系在一起。如果将多次课征制改为一次课征制,只在产成品生产环节或零售环节征税,似乎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然而在一次课征制下,同样是生产和创造价值的企业,有的纳税有的不纳税,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所以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较好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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