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评论(第12卷)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巫永平 编  页数:127  字数:182000  

内容概要

《公共管理评论(第12卷)》编著者巫永平。
《公共管理评论(第12卷)》内容提要:《公共管理评论》是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编写、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份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的专业学术出版物。第十二卷共收录4篇论文、2篇评论及6
篇书评。所收录的论文反映了国内外公共管理最前沿的一些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包括公共政策评估、金融生态系统、央地关系和两岸交流等问题。

书籍目录

论文
 基于公共政策评估理论构建我国立法后评估框架 
 金融生态系统影响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
 “放权”或“分权”:我国央一地关系初论
 公共论坛之建构与推动——以互动管理建构高雄两岸交流之共识
评论
 西方政治学中的“意识形态分析”研究方法评介
 发展型国家理论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基于发展型国家理论变迁的解释性反思 
书评
 物权理论本土化的力作——评崔建远教授《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
 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
 欧洲近代崛起的探索——读杰克·戈德斯通《为什么是欧洲》
 民主理论的支点,研究体系的典范——评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 
 丁学良:《辨析“中国模式”》
 OECD:中国创新政策评论:报告集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四、中国放权央—地关系结构体制中的地方政府行为 关于对我国地方政府的行为问题的研究,现有研究文献虽然很多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背景下来研究地方政府行为,但主要是从中央在特定时期内对地方所进行的财政放权而产生的激励与地方政府行为联系起来,指出地方政府为经济增长而竞争,而且具有锦标赛竞争的特点。同时,地方政府的权力及自主性增大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反映为地方保护主义、地区间恶性竞争、重复建设、投资膨胀等,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1994年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其实质上是中央对地方之前进行的财政放权行为进行制度化的集权改革,这种中央对地方的财政集权使地方政府的行为从“援助之手”向“攫取之手”进行转变。 在上述关于地方政府行为特征的诸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如果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背景角度来分析地方政府行为特征,那么“竞标赛竞争”或“自利最大化”只是地方政府行为的表象,因为地方政府的“竞争”或“自利”都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另外,这种“竞争”和“自利”也不是只有改革开放以来才有的现象,因为改革开放之前在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不同的地方也存在地方政府的“竞争”和“自利”现象。这就意味着不管实行何种央一地制度、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的国家,只要存在行政区划这种体制,就会有“块状”的利益单元,由于资源是短缺的这一客观规律,每一个利益单元之间就存在“竞争”和“自利”的“天性”,亦即经济学理论所谓的“理性”,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外生力量,只会起到压抑或释放这种“天性”作用,而不具有创造或泯灭这种内生“天性”的能力,把内生于任何制度性质背景或任何发展阶段下的行政区经济的表象性地方政府行为现象视为我国地方政府独有的行为特征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因而地方政府的“竞争”和“自利”的行为并不是放权体制环境下的地方政府行为特征。 那么,地方政府扮演“援助之手”或者“攫取之手”的角色能反映放权体制环境下的地方政府行为特征吗?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地方政府工作中,“招商引资”一直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为了促进各自辖区内的经济增长竭尽所能地向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举措和服务,这是典型的“援助之手”行为,若没有这种“援助之手”,各地方及全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是不可能,这是一个经验常识的判断。另外,地方政府备受诟病的行为是,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重视经济的增长,忽视民生福利的提升和环境资源的保护,这又具有“攫取之手”的性质。因而应当客观地说,地方政府具有“攫取之手”或者“援助之手”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具体所处的央—地制度环境,亦即在一个既有集权又有一定放权的央—地制度环境中,地方政府行为难免同时具有“援助”和“攫取”的两重性,而这种两重性之间的比例强度则取决于放权体制中中央对地方放权或集权的结构、程度以及放权的价值取向。因此,地方政府在何时扮演何种程度的“援助”或者“攫取”角色,应当是随着放权的结构性变化和程度性变化而衍生的。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备受关注的“三农”问题中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就是央—地关系结构在不同时期内的变化形塑了地方政府对“三农”的“攫取”行为空间所致。 实际上,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前就已经非常严重,由于是受制于20世纪80年代所形成的央—地放权关系结构情况,虽然中央政府颁布了很多政策性文件禁止地方政府对“三农”的攫取,但成效不彰。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在获得充足的财力保障前提下,能够通过调整地方财政权和行政权内容和边界来修正之前形成的央—地放权关系结构,以从根本上消除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央—地制度关系原因。为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说明,我们可以分税制实行的第一年即1995年开始,利用中央对“三农”的投入、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农民的税费负担等时间序列数据来分析地方政府对“三农”的“援助之手”和“攫取之手”的强弱问题。 通常,农民的负担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府的税费收入;另一部分是与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关的物价水平,所谓地方政府对“三农”是否存在“援助之手”和“攫取之手”的问题,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对“三农”设置的政府税费负担问题。我们假设农业税费是不合理的支出负担,因而可以用农业税相关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表示“攫取之手”,用国家财政的农业投入表示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援助之手”,其实各级政府用之于“三农”的支出也可以视为农民的收入。另外,在“攫取之手”的理论中有一个说法,即产出期望值越低的地方,地方政府越偏好掠夺性行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地方政府的掠夺性行为较突出。根据这个假设,我们再用我国西部地区十二个省区的相关数据,分析农民的税费支出占农民收入和总支出中的比重,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对“三农”的行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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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评论(第12卷)》由清华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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