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广湖  页数:245  

内容概要

2007年春节,我拜读了李广湖院长的力作《基层司法——在探索、实践与争鸣之间》。当看完最后一篇时,我似乎已感受到了中国法治春天的气息,更在内心深处油然而升一种对这样的中国精英法官的无限敬意。
二十年的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职业生涯,使我在付出有限的精力对中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有了一些“夹生饭”式的了解之后,已渐渐习惯性地沉醉于通过法学大家们的各种法学译著、名著阐释的法学思潮与学说所形成的惯式思维之中,而这本来自于曾经是一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之手的力作不仅给我耳目一新之感,更使我敬佩于作者的人格魅力与博才多识。

作者简介

李广湖,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河南新郑人,研究生学历,刑法学硕士。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曾任郑州矿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广湖同志先后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公告限制恶意赖债者高消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思考》等几十篇调研论文,其中相当一部分观点或建议被立法采用或全国推广。曾应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做司法改革专题演讲。李广湖同志多次被法院系统荣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荣获“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郑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等多项荣誉称号。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带领200多名特警开赴抗震一线,贏得了灾区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被公安部授予“灾区人民满意的特警”,并荣立二等功。他本人曾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先例判决
建立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构想
谈先例判决制度——与张海龙、张志铭同志商榷
也谈司法改革的主体问题——仍以“先例判决制度”为例
关于先例判决制度
错位与解析:再说先例判决制度的建立
先例判决:“吃”或者是“弹”
第二篇 审判改革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构想
论法官专业咨询小组建设
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
试论裁判文书的改革
第三篇 直击执行
执行工作中的经济原则
从《孙子兵法》看执行工作
谈限制恶意逃债者高消费
“人、制度、方法”三位一体破解执行难
执行工作“九字要诀”
罚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第四篇 立法建议
基因与法律
关于加强我国基因立法的建议
对死亡概念立法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对我国《刑法》第100条的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若干思考
第五篇 建构和谐
论重复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加强民调指导建立和谐社区
关于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保安处分与人身危险性遏制
抗震救灾新阶段警务模式探讨
特警为什么姓“特”——和谐社会中的卫士
谈法官的“多维度”人生
第六篇 法医随笔
颅内血肿的法医学概念探讨(摘要)
旅途性精神障碍一例报告
腹主动脉贯通性损伤40天后大出血死亡一例
腹部开放性损伤剖腹探查术阴性者不应评定为重伤
变异枕大池误诊为水瘤致鉴定差错分析
BAEP测听法在法医临床学听力鉴定中的价值(摘要)
寰、枢椎骨折或脱位应在轻伤标准中具体列出
X线照片在骨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价值(摘要)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第二种争论中,有学者提出:一个法院先例判决的单独存在必将导致不同管辖法院之间相同案件不同先例判决的冲突。诚然,如果基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的先例判决制度的实施确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需要我们对先例判决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制应当统一,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合法的不公现象又确实存在,对于这一点,我想每个关注司法实践的人也都不会否认.那么,怎样来解决这种合法的不公的难题呢?我个人认为,从目前的中国现实出发,可以尝试在某一区域内首先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然后让更多人的来思考如何解决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应当说,我院的改革首先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没有任何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地方,是合法的。我院先例判决制度的实施应该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对于第三种争论,我个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也是一级审判组织,无论哪级法院、哪位法官,他们对案件的审判权力和对法律适用的权力是平等的。试想一下,如果基层法院无权制作先例判决,规范本院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和自由裁量权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下级法院应当遵照的个案批复权力又有什么存在的基础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同样没有造法的权力,它和下级法院之间也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它与下级法院制作的先例判决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该判决拘束力所及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的改革都不能脱离两点:第一,不能背离公正与效率这个根本方向。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也是法院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离开了这点就是舍本求末,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第二,不能背离坚持依法改革这个总原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奉法行事,不得越雷池半步。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指导本院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审判委员会的一项权力,同时也是审判委员会应尽的一项义务。按照目前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基层法院由于承担了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最贴近实际,所以也应该在司法改革问题上有发言权。如果在改革问题上过分限制基层法院改革的能动性,我们的司法制度就可能有脱离实际的危险,我们的审判事业也将停步不前。

编辑推荐

《基层司法:在探索、实践与争鸣之间》:李广湖院长接受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东方时空》栏目记者采访时,谈到“先例判决”、“关于限制高消费”、“人民陪审员”问题时,认为:关于先例判决: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对法院来讲是正常的,但对当事人来讲是不正常的、无法接受的。慎重选择适用法律精确、自由裁量权把握适当的判决作为先例,供法官在以后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作为参照,可以起到工商局“公平秤”一样的作用。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同案同判”,实现了公正,另一方面也提高审判效率。公正与效率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关于限制高消费:很多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说法院“空调”、“空判”,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交了诉讼费得到一张“白条”判决书。“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实施,不再是被动的跟着被执行人找财产,而是变被动为主动,把住被执行人的消费口,让他们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关于人民陪审员: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经常遇到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疑案复杂的案件,单靠法院和法官自身力量不能很好的处理。把相关方面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吸收到合议庭里,直接参与案件的实体审理,做到“陪审不陪衬”,可以使我们的案件办理结果更科学、更公正、更权威。——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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