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田思源 页数: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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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以读者学习行政法而不是作者研究行政法为其视角和归宿的基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内容,反映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总体情况和最新进展,结合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实践,准确、及时、系统、深入地阐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具有如下特点:博采众家之长,并对其予以分析、评价,同时纠正一些错误认识;体系与重点兼顾,点面结合, 融入个人观点;深入浅出,生动活泼,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行政法基本原理贯穿体系中,特别是贯穿于行政诉讼中;介绍行政法的最新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研究的理论起点——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
第三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基本涵义、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涵义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关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
第二编 行政主体
第四章 行政主体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
第五章 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第一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关联主体
第六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第一节 非国家行政机关主体概述
第二节 非国家行政机关主体的范围
第七章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职务关系
第八章 行政公产
第一节 行政公产概述
第二节 行政公产的成立、处分、转换与废止
第三节 行政公产的管理与利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章 行政立法、行政规定与行政规划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二节 行政规定行为
第三节 行政规划行为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与行政允诺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节 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节 行政奖励行为
第四节 行政允诺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劳动教养行为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节 劳动教养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第十四章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为
第一节 行政确认行为
第二节 行政裁决行为
第四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复议法
第二节 《行政复议条例》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和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十七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 “和谐”背景下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二十章 行政审判组织与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审判组织
第二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节 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章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四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第五节 诉讼期间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问题
第六节 关于调解、“协调”和“和解”
第七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二十三章行政裁判及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判决
第二节 行政裁定
第三节 行政决定
第四节 行政裁判的执行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的上诉与审判监督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上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
第五编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第二十五章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
第四节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相关立法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六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八节 行政赔偿的时效与期间、方式与标准、支付与求偿权
参考文献
附表12003年至2009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统计
附表21988年至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情况统计
附表3《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行政赔偿数额标准统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简称与全称对照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2.“非现场处罚”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我们知道,对于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但由于“非现场处罚”的特殊性,行政相对人一些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有困难的。例如,因交通标识不清,造成行政相对人违章行驶,如果是现场处罚,行政相对人就可以向交通警察询问和了解正确、合法的行驶路径,执法警察也有义务说明和告知。即便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章,也可能是当时路况、车况的实际情况不得已而为之的,这时其陈述权、申辩权是有意义的,而在“非现场处罚”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行政相对人事后的陈述和申辩的意义和作用明显降低,甚至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再如,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制度不完备,致使交通违法者不知晓自己的违法行为而不断违法,导致最后处罚时因违法行为的累计而被“集中处罚”。如果该“集中处罚”属于听证的范围,比如罚款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数额,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听证的权利呢?(在“杜宝良事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其105次违法做出罚款10500元的处罚)。此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能认为其罚款不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而是数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的累计,而每一个单次罚款数额都达不到规定要求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所以,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听证的范围。但问题是,“非现场处罚”的特殊性要求违法当事人一次性缴清在某一期间所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违法行为所发生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对非现场处罚累计一定时间后所发生的高额罚款,是否也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进行处罚前告知违法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公安部105号令》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信息应当予以消除而不能予以处罚: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②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③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④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⑤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⑥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⑦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⑧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⑨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的保障和落实。3.“非现场处罚”与“一事不在罚”“非现场处罚”由于是采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事后处罚,所以实践中势必会因为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或安装密度过大,导致对机动车超速、占用专用车道等违法行为的重复记录,重复处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违法的次数不是以当事人的违法故意而是以监控设备设置的数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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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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