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解君 页数: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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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杨解君的这本《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旨在探讨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其理由,契约理念的历史变迁及其启迪,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平等理念、自由意志理念、诚信理念、义务与责任理念以及和解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其展开。全书主要由八章组成。
第一章绪论,通过对行政法权力理念与契约理念的比较来探讨二者之整合。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对契约理念的变迁作了简短透视,从文化渊源上对中西方契约文化的发展脉络进行了简单梳理和比较。第三章着重论证在行政法中引入契约理念的正当性理由。第四章论述行政法的平等理念。第五章论述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第六章论述行政法的诚信理念。第七章从契约视角论述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理念。第八章关注的是行政法上的和解理念。最后,本书对行政法契约理念的具体化努力作了初步展望。
《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适合法律大专院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实务人员和政府部门决策人员使用,同时,也适合对行政法感兴趣的人士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序:行政法的变革之道
导言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过程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六、结构安排
七、创新之处
第一章 绪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以契约理念为主线
一、论题的考虑
(一)选择“契约”而不是“合同”
(二)选择“契约理念”而不是“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
(三)强调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引入
二、概念的递进
(一)从理念到行政法理念
(二)从契约到行政法契约理念
三、现实的困境
(一)理论界的冲突——公法学者与私法学者的不同识见
(二)制度上的矛盾——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的不同取向
(三)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传统理论与行政现实的迥异
(四)观念的滞后——权力观念的偏重与契约精神的淡漠
(五)现实的超越——我们的选择
四、理念的对照——权力与契约的不同路径
(一)权力理念
(二)契约理念
五、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
六、行政法契约理念的基本构成
第二章 契约理念的变迁及其启示——中西契约文化的历史透视
一、西方契约理念的嬗变——从文化到制度
(一)西方契约理念的文化源头
(二)西方契约理念的发展脉络
(三)契约向公法的渗透
二、中国契约理念之缺失——文化视野下的检讨
(一)中国契约的萌生与发展
(二)中国契约理念的缺失
三、契约理念变迁的启迪——观念、制度与文化面的努力
第三章 契约理念的引入——正当性分析
一、契约理念引入的意义
二、契约理念引入的背景分析——基础与条件
(一)契约理念引入的基础
(二)契约理念引入的条件
三、契约理念引入的正当性理由
(一)权力手段的局限
(二)契约手段的优势
(三)现代行政的追求
(四)行政法的发展
(五)世界性的潮流
四、面向现实的理性选择
第四章 行政法的平等理念——基础、理由及内涵
一、缘起——行政法平等问题的不同识见
二、行政法平等理念的基础——人性及人性尊严
(一)人性基础
(二)行政法的价值诉求——人性尊严维护和人权保护
三、行政法平等理念的确立——正当性理由
(一)渴求平等——人性对行政法的先在要求
(二)权利平等——民主自由的内在要求
(三)平等对待——法律精神与法治原则的目标要求
(四)平等意识——超越“依附”传统的现实要求
(五)平等合作——现代行政与契约精神的融合要求
四、行政法平等理念的内涵——概念、观念与原则
(一)从平等到行政法的平等——概念的分析
(二)平等观念——行政法的新境界
(三)平等原则——诠释及其应用
五、行政法平等理念的意义——功能及其局限
第五章 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
一、契约自由与行政法的结合
(一)从自由到契约自由
(二)契约自由与行政法的结合之源
(三)契约自由与行政法的结合之点
二、行政法自由意志观念的培育
三、行政自由裁量及其限制
四、行政参与的自由及其限制
五、行政合意的形成及其限制
第六章 行政法的诚信理念——传统资源的发掘与现实品格的改良
一、历史:中西诚信理念之变迁
(一)西方法上诚信理念的发展脉络
(二)中国诚信理念的发展及其文化评判
二、现实:诚信理念的立法欠缺与行政冷遇
(一)立法规定——行政法规范中诚信欠缺
(二)行政现实——政府活动中诚信淡漠
三、理由:诚信理念之确立
(一)公民的主体人格与政府的职能角色,奠定了行政法的诚信基石
(二)政府与人民的互信,界定了行政法的诚信内核
(三)易变性与安定性,设定了行政法的诚信质量
(四)伦理价值与内容体系,决定了行政法的诚信期待
四、解读:诚信理念之构成及其展开
(一)诚信概念
(二)诚信观念
(三)诚信原则
五、意义:诚信理念之效果
第七章 行政法的义务责任理念——契约理念的填充
一、现实欠缺——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评价
二、偏弊救治——契约理念的融人
三、观念确立——守法履约践诺负责
(一)守法
(二)履约
(三)践诺
(四)负责
四、体系完善——法定义务责任与意(约)定义务责任的统一
(一)义务责任体系的确定
(二)行政法上的义务体系构成
(三)行政法上的责任体系解读
五、难题破解——义务责任的实现
(一)公平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公开机制
(三)反抵制机制
(四)协商机制
第八章 行政法的和解理念——确立、应用及其发展
一、和解之境遇——历史与现实的中西方观照
(一)近现代西方和解理念之演进
(二)中国和解理念之评析
二、和解之确立——理由与主张
(一)正当性理由
(二)功用性理由
(三)基本主张:让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相容和解
三、和解之阐释——概念及类型
四、和解之创建——制度的建立与突破
(一)行政立法中的和解
(二)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和解
(三)行政争讼中的和解
五、和解之应用——扬长避短
(一)优势及其发挥
(二)局限、弊端及其克服
六、和解之发展——继受与超越
余论 并非结束的结束语:行政法契约理念之具体化
一、契约的普适化
二、契约的制度化
三、契约方式的多样化
参考文献
跋:从观点到论著的十年之旅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中国台湾,1999年2月3日公布的“行政程序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契约制度,其内容大体沿袭德国行政程序法关于公法契约的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有:行政契约的界定与类型、缔约程序、生效要件、无效事由、契约指导与协助、契约调整与终止、契约执行、损失补偿与准用民法规定、救济等框架性之规定。然而,契约手段在行政中的普遍应用和立法上的统一规范,在台湾却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与台湾民主化、行政改革的要求相适应,行政主体不断采用行政契约手段,行政契约手段也不断出现在单行法典之中,例如,协议已经成为行政当局与人民发生权益纠纷时最先被规定的制式解决工具(如“土地征收条例”第11、12条,“都市计划法”第41条规定等)。在契约法制化的进程中,先有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的立法呼吁,后有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国立”阳明医学院与医学系公费生彼此间所缔结的契约属于行政契约的肯定,直到1999年才有“行政程序法”的出台。②虽然,台湾地区的行政契约现已在立法上有统一的地位,然而实务上的适用及法律规定的适用还处于摸索阶段。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自“行政程序法”实施以来,实务的行政契约已经被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领域:在教育法领域,医学院、警校、军校、师范学校公费生以及教育部公费留学生等与学校所缔结的契约皆属行政契约;在社会法领域,如劳工保险契约、“中央健保局”与特约医事服务机构之间的特别约定亦属行政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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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志在联络法界同道,着意法律与社会关联互动,交流法律信息,沟通法律智慧;探究法律义理,追问法律价值;守护社会良知,推动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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