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彭爱美 编 页数:280
前言
保险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损失等方面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市场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保险被称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既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与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国民保险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了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市场条件和经济基础。2004年,中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总收入达4318亿元,比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增长了200多倍,平均年增长率超过35%,是我国同期GDP增长速度的4倍。我国保险业现有从业人员近200万人,分别服务于近百家中外保险公司和上千家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各类中外保险机构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局面初步形成。根据我国加入WT0的承诺和相关条款的逐步兑现,中国保险市场正在快速融入国际保险市场,中外保险企业将在同一舞台竞技发展。在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变革过程中,人才始终是决定事业进步与否的关键,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和开放过程充分证明了人才的影响和作用,对于保险专业人才的争夺已经成为各保险机构广泛关注的焦点。据预测,仅北京地区对于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每年均在5万人以上,到20]0年全国保险专业人才的总需求量将达到100万人以上。但是,我国保险人才的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包括人才总量不足、流动不规范、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教育和培训体系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等。加上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比较落后,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滞后于经济发展。另外,在各保险公司现有的近200万从业人员中,需要进行再培训J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员工至少超过130万人。
内容概要
本书共十二章,以学习者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紧密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和特点,依照保险业务活动的基本过程和规律,围绕保险具体业务环节和工作流程,系统介绍了保险业组织、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保险法律原则的应用与保险中介人监管,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效力变动、解释及争议解决等保险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通过实证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指导学员实训、强化技能培养,力求学以致用。 本书语言简洁、深入浅出、理论适中、内容丰富、知识新、案例新、贴近岗位实际、突出实用性、注重与时俱进、适用范围宽泛及通俗易懂、便于学习掌握,采取新颖、统一的体例格式化设计。
书籍目录
上篇 保险法绪论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和渊源 第三节 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第四节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保险法律原则 第一节 法律原则概述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中篇 保险合同法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要约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承诺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无效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权利的行使第七章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二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 下篇 保险业法第九章 保险业的组织 第一节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终止第十章 保险业的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业务范围规则 第二节 风险控制规则 第三节 偿付能力规则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第五节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规则第十一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人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第三节 保险公估人的监管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意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就是尽量避免灾害的发生或减低损失程度。保险,按其本原,只是灾害或事故发生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它并不能保证灾害的不发生或标的不受损。因此,现代保险法大多确立了防灾减损、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制度。我国《保险法》也遵循以上趋势,确立了该制度,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被保险人的自觉履行;另一方面,保险人的协助履行。1.被保险人的自觉履行被保险人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保险实务中,各保险条款又根据不同险种所针对的不同标的,对其安全的维护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渔船保险条款》则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各项规定和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2.保险人的协助履行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协助,是在保险期间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防灾防损的体现,不仅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更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安全检查,可能有两种结果:(1)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必要,并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直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例如,对投保火灾保险的财产增设防火设备等。(2)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如果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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