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龙  页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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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际金融是世界经济的核心,在现代文明社会,金融和国际金融都要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因此,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与日俱增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快速变幻的时代,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变化尤为迅猛,并常常陷入矛盾和困境之中。导致这些发展变化、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第一,随着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充分运用,金融不仅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且还以脱离实体经济的纯虚拟经济的形式进行日新月异的创新,这就使得金融不但获得了其他经济领域无法比拟的发展速度,而且还具有其他经济领域无法比拟的抽象、复杂和奥妙。金融和国际金融活动固然要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但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和国际金融活动,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一方面要不断进行适应性变革;另一方面,难免也会滞后于实践,导致法律的空隙或隔膜后,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规制的博弈十分激烈。第二,金融活动在利益的巨大推动下在不分国界和疆域地寻求着自身的发展,然而当今世界虽然已经高度一体化,但仍以众多主权国家作为基本的构成和划分单位。在这样的格局下,一方面,国际金融法需要快速发展以满足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活动全球化与法律规制国别本土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内容概要

本著作以国际金融法的重点发展变化与问题为导引和主线,按照国际金融法体系排列组合,在对现代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进行科学建构的基础上,重点考察和阐发了国际金融法的以下重点发展变化和问题: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与拟采取的行动及其发展变化,当今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及其最新发展,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国际货币法衡量,国际金融市场的准入与经营制度及多哈回合的相关新进展,以新《巴塞尔协议》及其修改为代表的国际银行监管制度,IOSCO的证券监管规则,离岸金融与离岸人民币的法律问题,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    本著作强调前沿重大问题.但辅之以必要的基础知识和背景材料,以便于读者把握和领会;强调理论与实际、实务相结合;以法学为本并适度地与金融学,经济学的成果实行有机结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适用于法学院研究生学习,相关研究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韩龙,法学博士、博士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师从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教授和著名世界经济学家周茂荣教授。2004年至2005年,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  University)随著名金融法学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现代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现代金融法的品性与任务    一、现代金融法品性的历史考察    二、金融规制的社会经济根源    三、金融规制的目标    四、与金融规制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一、金融法的概念    二、金融法的主体    三、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四、金融法的渊源  第三节  金融法理论对国际金融法适用与否问题    一、一般金融法理论对国际金融法的适用性    二、国际金融法具有不同于国内金融法的使命  第四节  国际金融法概念、主体、调整对象、渊源、范围和体系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国际金融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三、国际金融法的范围与体系  第二章  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法律指控和拟采取的行动  第一节  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    一、国际货币法的指控    二、国际贸易法的指控    三、西方对人民币汇率指控上的变化——以美国为代表  第二节  西方对人民币汇率拟采取的行动    一、国内行动渠道    二、国际行动渠道    三、西方拟采取行动的重心  第三节  西方指控人民币汇率的新动向与展望    一、西方指控人民币汇率的肇始与发展    二、2008-2009年上半年西方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缓和    三、2009年下半年以来西方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新动向——以美国为代表    四、对中西方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争执的展望  第四节  西方的指控和拟采取的行动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一、国家货币主权及其限制问题    二、IMF与WTO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管辖归属和衡量依据    三、依据《IMF协定》或/和WTO相关协定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审视    四、西方对人民币汇率径直采取国内法解决办法的合法性问题    五、我国的法律对策  第三章  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与晚近发展  第一节  牙买加体系下会员国的汇率权利    一、“外汇安排”究竟何意?    二、IMF会员国的权利    三、牙买加体系的汇率制度根植的理念  第二节  牙买加体系下会员国的汇率义务    一、一般合作义务    二、具体义务  第三节  牙买加体系下的汇率监督    一、汇率监督概述    二、《新决议》的主要修改    三、汇率监督的种类  第四章  根据《IMF协定》对人民币汇率安排的衡量  第一节  根据牙买加体系对人民币汇率安排的考察    一、从会员国权利进行的考察    二、从会员国义务进行的考察    三、从汇率监督进行的考察    四、实证未显示人民币汇率违背了国际义务  第二节  西方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阿喀琉斯之踵    一、对人民币均衡汇率的代表性测算暴露出的问题    二、IMF没有建立起被各会员国普遍接受的标准或模型  第五章  国际金融市场的准入及经营制度与发展态势  第一节  国际金融市场准人与经营制度的构成    一、国际金融市场准人与经营制度的构成    二、国际金融市场的准人与经营制度各构成部分的关系  第二节  WTO有关金融市场准人与经营制度    一、WTO约束和规制成员方措施的范围    二、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制度    三、有关约束    四、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审慎监管问题    五、对WTO金融服务市场准人与经营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多哈回合金融服务谈判的新进展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提出的问题    二、市场开放、金融稳定和国际资本流动    三、电子银行    四、审慎措施    五、分类和统计    六、法律、法规    七、全球政策协调  第四节  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准人与经营的管理制度    一、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准人与经营的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准人与经营的制度与实践  第六章  国际银行监管  第一节  国际银行监管概述    一、巴塞尔委员会    二、巴塞尔体系的两条主线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责任的分配    一、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责任分配的规定    二、并表监管  第三节  老《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    一、资本充足率概述    二、老《巴塞尔协议》与8%的资本充足率  第四节  新《巴塞尔协议》    一、新《巴塞尔协议》出台的原因与三大创新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架构与主要内容  第五节  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则的性质问题    一、对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则的性质的不同见解    二、巴塞尔委员会规则的性质  第七章  IOSCO的证券监管规则  第一节  IOSCO证券监管规则体系概貌    一、IOSCO的宗旨、主要活动和法律性质    二、IOSCO证券监管规则体系的形成    三、IOSCO证券监管规则体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四、IOSCO规则体系的实施及对全球证券市场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节  IOSCO重要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二、《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  第三节  IOSCO证券监管规则的性质    一、“国际软法”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二、IOSCO证券监管规则符合“国际软法”的基本特征    三、IOSCO证券监管规则可以由软法转变为硬法  第四节  我国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内容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证券监管双边合作的问题与建议  第八章  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金融市场的拓展与离岸金融    一、金融市场的拓展    二、离岸金融及其特征  第二节  离岸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离岸货币市场的法律问题    二、离岸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    三、离岸金融市场的规制与监管问题  第三节  离岸金融法律问题的特殊性    一、离岸金融给管辖和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传统规则适用于离岸金融的局限性    三、离岸交易方式的创新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四、通过合同安排在各国管理体制之间进行套利非同寻常  第四节  离岸金融与我国的关系    一、我国对境外离岸市场的利用与参与    二、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问题    三、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问题    四、境外离岸金融中心的冲击  第九章  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  第一节  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    一、国际货币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二、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第二节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一、危机后国际社会出台的主要金融改革方案及其主要特点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与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所具有的国际性和金融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揭示了国际金融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而对国际金融法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的具体考察则可以进一步凸现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深化对国际金融法的认识。(一)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1.国家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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