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辉 页数: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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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有人问,我们可以看到的公司法著作是多还是少?恐怕不能以简单的答案回答这个简单的问题。可否这样说,一般性的公司法著作不少,有特色的公司法著作并不多。目前,市面上的公司法著作有两类:一是中国学者写的讨论中国公司法问题的著作;二是中国学者翻译的外国学者撰写的著作。无疑,第一类公司法著作在采用比较法研究问题时也会涉及国外公司法,但毕竟不是专门研究外国公司法的著作。后者,由于是外国学者的著作,即使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涉及中国公司法问题,但他们不可能顾及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读者,包括大部分公司法学者和专业人士。因此,在公司法的著作中,缺少熟悉中国文化背景,也熟悉外国公司法的学者撰写的著作。在这一意义上,黄辉教授所著《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有着特别优势。作者受过国内系统的高等教育,其法学学士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均在清华大学取得,又有在国外著名大学研究和工作多年的经历,站在一个中西文化的交汇点上,对于国内外公司法都有很好的把握,因此,在进行公司法比较研究时,他懂得如何结合中国实践,突破中国读者理解外国法的重点与难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的意见和建议。所以,本书的出版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也有着很强的可接受性。该书是一部公司法的比较研究著作,深入各章研读可以发现,它通过揭示澳大利亚公司法的要义及其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比分析,展现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核心特征,与大陆法系公司法相映成趣。基于此,它不仅考量了现代公司法的各种具体制度,而且阐述了公司法的经典理论和发展前沿,为我们充分展现了现代公司法的特色,让我们看到了现代公司法的整体性格、历史衍变和未来趋势。以英美法系为例,各国公司法虽同出一源,但在各自不同的国情下独立发展,在继承英美法总体精髓的基础上,融人了本国的特性,促使了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的多样性。这再一次告诉我们,公司法是世界的,但它首先是民族的。
内容概要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公司法作为与经济联系最为密切和重要的法律,也在悄然经历着一场全球化的进程。公司法已经不限于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是着眼于全球范围的竞争。在此背景下,公司法研究要放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中进行考量。 本书以英美法系为中心,以澳大利亚公司法为切入点,对于现代公司法进行比较分析,检讨各国公司法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异同,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运行环境进行整体研究,指出不同法系的传统特色和最新发展;在适当之处,针对中国公司法的有关问题,就如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建言。本书分为四大部分,即公司与公司法、公司存续与法人格、公司治理、公司集团,不仅讨论了公司法的具体制度,而且阐述了公司法的经典理论和发展前沿,以让读者对于比较公司法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作者简介
黄辉 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双聘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理事.香港证券专业学会顾问等社会职务。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演变:过去与现在 第三节 公司理论:公司的本质与目标 第四节 未来之路:发展方向及研究前沿 第二章 公司立法与监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体系:美国与澳大利亚立法模式之比较 第三节 公司与金融监管体制 第四节 澳大利亚富有特色的监管技术 第二编 公司存续与法人格 第一章 公司特征与类型 第一节 公司特征 第二节 商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三节 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设立与解散 第一节 公司设立 第二节 股权确认与转让 第三节 公司解散 第三章 公司人格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人格之确立 第三节 公司法人格之否认 第四章 公司责任 第一节 公司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契约责任 第三编 公司治理 第一章 公司治理理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节 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 第四节 公司治理目标:董事到底为谁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三章 董事义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勤勉义务 第三节 防止破产交易义务 第四节 善意行使权力之义务 第五节 忠实义务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七节 董事责任之豁免、补偿与保险 第四章 股东救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控股股东义务 第三节 股东诉讼 第四节 特殊的法定救济 第四编 公司集团 第一章 公司集团及其法理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集团的定义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制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比较 第二章 公司集团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 第二节 董事义务问题 参考文献 判例 后记
章节摘录
1844年,英国废除公司特许成立的做法,普遍地授予设立公司的权利,即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登记,公司便可成立。这一转变极大地削弱了特许权理论,加之该理论主要关注公司的成立和独立人格问题,而对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等重大问题并没有太大的理论指导价值,因此该理论在现代已经日渐式微。相比之下,虽然公司自然实体理论也是历史久远,但至今仍然保持一定的生命力。它与特许权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认为公司是一个自然的实体,是私人行为的结果,而后者认为公司是一个拟制的实体,是国家行为的产物。根据自然实体理论,公司的成立与国家无关,其管制不应当有别于自然人,因此,公司法应当具有私法性质。另外,作为一个实体,公司具有自己的内部组织和层级结构,以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营,如上所述,这个组织体系的运转中心就是董事会和经理,因此,在此理论的基础之上,产生了公司治理的董事会和经理中心主义(managerialism)。公司契约论或法经济学理论目前是英美法系公司法的金科玉律,牢牢地统治着公司法学者的思想,特别是在美国,公司法学者几乎是言必称该理论。但是,公司契约论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司契约论纯粹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待公司,而排斥其他的研究思路,导致研究方法上的片面性,使得其难以对于某些问题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解释。比如,如果公司只不过是一组契约,那么,如何解释公司享有的各种特权呢?比如永久存续、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等。这些特权并不是契约关系的必然产物,其他的商业契约关系,比如合伙就没有这些特权。另外,公司契约论将公司各参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简化为一堆双边契约,这与现实中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并不完全吻合。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大型公司已经是庞然巨物,富可敌国,内部架构已经发展得非常精细复杂,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具有机构实体的典型特征,难以解释为一组松散的契约。最后,从契约自由原则出发,公司契约论提倡公司事务应当通过私人的、自愿性的当事人协议机制解决,反对国家进行各种公权干预。但是,现实中世界各国都以公司法等形式强制性地规制公司行为,特别是21世纪以来,先有安然丑闻,紧接着金融危机,目前的一个国际共识就是需要加强政府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契约论的解释力和适用性。因此,有不少学者开始反思公司契约论的现代意义,试图对其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如后文所述,近年来出现的公司团体生产理论对于契约理论大胆地提出了疑问和修正。公司团体生产理论将大型公司视为一个具有层级制度的生产团队,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解释公司架构和治理的实然性和应然性。本节中讨论的公司宪政论无疑也是对公司契约论的。一个重大挑战,在理念和指导原则上都与公司契约论完全不同。上文提到的公司团体生产理论对于公司契约论提出了质疑,但该理论还是以经济分析为基础进行理论构建和制度评判,与公司契约论具有共同的理念背景和分析母体。相比之下,公司宪政论走得更远和更彻底,实质上是公司法的政治学分析,提倡公司生活中的公共利益和政治价值,将公司视为由股东组成的“共和国”,因此股东不应当消极地、甚至放弃参与公司治理,而是要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一样积极发挥作用。不过,需要指出,公司宪政论也存在不少缺陷。该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形式上的公司决策过程,即程序和结构问题,而不是实质上的决策结果及其价值标准。该理论认为,只要决策过程体现了民主政治模式的问责制、协商和可竞争性三大原则,就能保证决策内容的正义。换言之,公司法的目标就是提高决策过程的质量。这个决策过程的主要机制是股东大会,决策人是股东,因此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一个中心的地位。在这方面,虽然公司宪政论与公司契约论存在方法论上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挑战公司契约论的一个中心原则,即股东至上原则(shareholder prl‘macy)。按照公司宪政论,虽然股东处于公司决策的中心,但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会综合考虑短期和长期的利益,包括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因此其他的公司相关利益人并不必然需要亲自参与公司决策过程。显然,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现实中股东是否真正愿意或有能力像公司宪政论所期望的那样去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去承担社会责任,不无疑问。当然,由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和监管者对于股东施加了各种明示或暗示的压力,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理念的日益普及,有些投资者的确能够自觉地扮演公司宪政论中所要求的股东角色。但同时还有很多投资者仍然只是专注于公司赢利,根本达不到公司宪政论的要求。另外,公司宪政论也将董事会视为一个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协商论坛”,但董事能否不负众望也颇值商榷,毕竟他们本质上只是股东的代理人而已。总言之,虽然公司宪政论在理论上为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路径,但现实效果如何尚待检验。
后记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有幸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并最终得以完成本书。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同事们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评论,特别是Angus Corbett和Paul Redmond等,我的研究助手Sebastian Robinson和Emily Wong对于本书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也贡献颇多,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在我负笈海外、求学工作的日子里,我的家人一直是我的最大支柱。自2002年初攻读博士到留校工作、从临时讲师到定期讲师、再到正式讲师,升任高级讲师和副教授,指导博士生并获得终身职位(tenure),这前后大概八年时间,幸运地成为澳大利亚“八大名校”法学院正式员工中的第一位中国人,2010年我受聘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新南威尔士大学同时聘我为双聘副教授(conjoint associate professor)。在这段“累并快乐着”的海外岁月里,爱妻李薇不仅在生活上悉心照顾,而且学术上颇多赞襄。她是本书的第一读者,每撰一章,她就校对样稿,并提出宝贵意见,感激之情,无以言表。另外,这是我第一次在国内出书,更是第一次与清华大学出版社合作,让我惊喜的是,出版过程非常顺利和愉快,此间,本书的责任编辑严谨的工作风格和热情的待人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最后,本书的出版特别要感谢母校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当我2009年从英国剑桥大学结束学术访问后在归途中顺便拜访母校时,王院长谈到清华法学院正在筹备出版一批著作,以庆贺清华百年校庆,并热情邀请本书加入此项目。这是何等的荣光和幸运!我在清华园里从工科学士、法学学士再到法学硕士,一共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八年半的青春岁月,这段经历让我受益无穷,如果说我目前在国外幸运地取得了一些微薄成绩的话,这应当首先归功于母校的培养。2011年是清华大学建校一百周年,本书出版正当其时,故敬献此书,恭贺母校清华百年华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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