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

出版时间:2010-8-2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江照信  页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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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蕴涵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日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关乎人的生存和尊严,却恒定而不变,万古而常青。这是人世生活本身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既然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分别表述了生活的规则性存在和意义性存在,那么,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法意即生活的意义,而生活的意义主要即在此世道人心。晚近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意味着对其背后的知识、学理乃至于道德和信仰因素的有选择继受,同时也是一个将它们与中国人文善加调和的过程。此一建设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的过程,迄今而未止。

内容概要

居正任司法院长十六年半(1932.1-1948.6)的事实,标志着一个以人物为特征稳定连续的历史时段,为民国法律史研究提供了可供考察的独特视角。本书以人物研究入手,梳理一个司法时期,重在思考司法制度整体的历史角色问题,并关注个人、法律与政治(社会)之间的联系,强调个人作为主体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行为者角色与功能,以此理解与反思民国时期变法及其进程等诸多问题。    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提出主题,说明研究的思路以及原因。第二章以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与“力小谋大”之司法困局为基本历史情境,叙述居正司法初期整顿最高法院的历史事实,同时关注居正司法在当时的历史处境等问题。第三章梳理“司法党化问题”。第四章对以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召开为标志开始的法律民族化运动进行了论述。第五章为全书总结。    本书适用于法学专业、历史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相关人员阅读。

作者简介

江照信  1974年出生,山东沂源人。 
哲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法律史专业)、史学硕士(斯坦福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理学专业)、法学学士(烟台大学)。
现任教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著有:《以史立论:案件与法学的认识问题》、《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与三十年代变法》等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相关研究与档案资料 第三节 文章结构第二章 “三年来之最高法院”:1932—1934年 第一节 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与法庭及法官数量困局 第二节 居正整理最高法院之举措 第三节 司法居正原则之确立:“稳妥”与“迅速” 第四节 最高法院西南分院事件:中枢司法权威危机 第五节 弹劾居正案:个人信任危机 第六节 小结第三章 “司法党化问题”:1935年 第一节 司法民族危机:法律与政治 第二节 司法党人化:徐谦、王宠惠与司法革命化 第三节 司法党义化:居正与司法民族化 第四节 居正司法特赦模式:党义决狱与“国民感情” 第五节 小结第四章 “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 第一节 全国司法会议召开及司法界崛起 第二节 中华民国法学会成立及纲领 第三节 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936—1942年:“中国固有” 第四节 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943—1948年:“重新建立” 第五节 小结第五章 结论附:居正著作《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绪论。本章首先提出问题,提供选题大致的思路,以及选题的原因。其次,对可能影响居正司法的背景因素做出分析,如其学业、政治与革命经历及私人遭遇对革命家居正后来转人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关联。本章就相关研究进行简单梳理,并介绍本文写作所依据的档案材料,这些资料大部分来自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与台北“国史馆”的司法类档案以及上海图书馆馆藏法学杂志与民国法学类书刊。第二章至第五章以司法档案、法学杂志及各种居正文集为基础资料,对有关居正司法时期的各类文稿、讲演词进行梳理,并以“最高法院”,“司法党化”与“中国本位新法系”作为理解居正司法时期法律思想、实践及历史情境的三个基本主题。事实上,居正司法时期其本人所有关于法律与司法的文字,都可以概括为这三个主题的各个相关方面,而这三个主题大致能够代表中国现代法律形成时期所面临的问题、困境及可能的出路。第二章“三年来之最高法院”,主要在于梳理居正司法最初时期  的历史事实,同时关注居正司法在当时的历史处境问题。因为居正  自经历革命时期各种运动与遭遇后初转入司法,兼任最高法院院长,  在司法院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居正司法最初三年的工作重心,即  在于最高法院的诉讼问题。最高法院之所以问题重重,就在于前居  正司法时期的法律建设,造成了“看不见中国”的中国法律形式化难  题与法庭与法官数量困局。最高法院之整顿,即在于重新树立其在  当时困局下的司法权威。居正司法前三年的时间,一方面即在整顿  最高法院诉讼的具体问题及司法原则的确立,另一方面在树立司法  权威方面,主要表现在中枢司法及个人司法权威信任危机的解决,事  实上,居正司法起初的三年最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已经树立起居正  个人的司法权威。

后记

2008年博士刚毕业,我把博士论文发给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老师,请陈老师批评。陈老师随后将我的论文推荐给许教授章润先生。许教授回信问我是否有出版计划,于是便促成了我的论文出版。虽然我心里还是很忐忑,唯恐会误导读者,但我内心衷心感谢许教授推荐后辈学者的盛情厚意。本书责任编辑及朱玉霞博士对本书亦提出许多修改意见,我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在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三年,无论学识与生活上,获益良多,因此我对此三年的博士研究经历特别感激与珍爱。回想过去五年(加上在斯坦福大学读书的时间)作为历史系学生,读史与做人,如同此前十年在法学院学习工作的经历:学法律终似法盲,念史学又同文盲,心里特别忐忑。幸好,我总是能够走运,不时遇到良师益友,才有侥幸获得进学与研究的诸多机遇,内心感激不尽。我特别感谢我的论文导师苏教授基朗先生。我生性驽笨,又空好理论,于史学基础总欠掌握,于理论又浅尝辄止,所以每每总是头脑混乱,词不达意,不知所云。先生自收我于门下,即常常严格督导,提醒注意史学研究宏观与微观之各个方面。我虽未能在史学研究上有可谓成功之处,但所能取得进步之点滴,均受益于先生平日之严格与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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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恩,书真滴真滴很不错呢!大爱!
  •   不错的著作,能了解到民国时期的法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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