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树杰,李玉香 主编,李红燕 等副主编 页数:336
前言
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我国国内大部分产业的保护过渡措施到期,世贸组织框架内的多边进程进入新阶段。中国外经贸发展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更具挑战的经营环境。我国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最近几年又有一些调整和修改,因此,需要对原版《国际商法》教材进行新的修订。《国际商法》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涉外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非常强。为了体现“以应用为目的,以够用为度”的原则,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创新、实用为特色。为此,本书吸收了国际商法的最新规则和国内国际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系统介绍本学科最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实例的作用,增加了大量的案例。做到章前有“学习目标”,章中有“案例”,章后有“本章小结”、“复习思考题”、“实训题”和“案例”。形成了“讲、练结合”的模式,突出了应用性。本书分为11章,各章内容如下:第l章绪论;第2章商事组织法;第3章商事代理法;第4章商事合同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第7章工业产权法;第8章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第9章海上运输保险法;第10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第11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本书由马树杰(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南开分院)、李玉香(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任主编,李红燕(天津滨海职业学院)、谢茜萍(天津天狮学院)任副主编,张宪英(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张占奇(天津外国语大学)、周忠英(天津工业大学)参编。全书由马树杰、李玉香进行总体策划和设计并完成最终定稿的工作。本书第8、9章由马树杰编写,第1、2章由李玉香编写,第3、11章由李红燕编写,第4、10章由谢茜萍编写,第6章由张宪英编写,第5章由张占奇编写,第7章由周忠英编写。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许多文献,并得到了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同时,由于本书的原主编徐春林老师英年早逝,对本书的再版也是一大损失,在此,谨以此书纪念前任主编徐春林老师!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偏颇、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容概要
本书吸收了国际商法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国内国际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吸纳了近年来教材建设和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新知识、新内容和新体系,系统地介绍了涉外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国际商法的最基本知识。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本书具有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内容和结构上完全能够达到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学要求。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涉外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成人高校涉外类专业的通用教材,还可作为从事涉外商务工作的在职人员的培训教材以及供相关人士自学之用。
书籍目录
本书吸收了国际商法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国内国际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吸纳了近年来教材建设和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新知识、新内容和新体系,系统地介绍了涉外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国际商法的最基本知识。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本书具有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内容和结构上完全能够达到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学要求。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涉外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成人高校涉外类专业的通用教材,还可作为从事涉外商务工作的在职人员的培训教材以及供相关人士自学之用。
章节摘录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公元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威廉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敕令作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外,还通过设立王室法院,允许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的习惯法审理案件而形成判例,形成了一套推行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这就是普通法。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衡平法出现于14世纪,兴起于16世纪,是对因普通法程序的呆板和机械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当事人向英王及其咨询机关枢密院甚至国会提出申请,由英王的近臣枢密院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凭“良心”,即“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判案,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有两种救济方法,一种是金钱赔偿,另一种是返还财产,以金钱赔偿为主;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包括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衡平法法院有自己的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它与普通法法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衡平法法院则不设陪审团;第二,普通法法院听取口头答辩,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而衡平法法院则采取书面诉讼程序。比较而言,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灵活。(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从14世纪后半叶起,衡平法法院成为独立的法院,此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出现了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两种法院并存的局面。直到1875年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才取消了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的划分,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同时规定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为同一法院适用,而且把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律上规定下来。经过这次改革以后,在高等法院内设有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法,另外设有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书面诉讼程序。现在,在确定某种案件应属于高等法院内的王座法庭还是枢密大臣法庭管辖时,不是根据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属于普通法还是衡平法来确定,而是考虑哪一种诉讼程序对该案件的审理更为合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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