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遂全 页数:314
前言
刚刚进入新千年不久,我国就修订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至今,有将近十年了。近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三个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两个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了配合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后,笔者在2001年主编了一套七卷本的《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笔者又与他人合写了《婚姻家庭法新论》一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受到十几所大学师生的欢迎,曾创造了两年内九次印刷的成绩。同时,还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2005年12月,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司法解释,笔者主编了《亲属法与继承法论》,在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获四川大学优秀教材一等奖,也先后印刷了十多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生活的变迁,这些书目前都已经过时了。目前,适逢清华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一套新的,力争适合于未来10年的婚姻家庭法的专著性教材。同时,也由于笔者还没有独著过这方面的专著性教材,笔者欲借此书实现这一愿望。当笔者将能够收集到的有关专著教材收集齐备,准备动笔写作的时候,笔者发现案头竟已有:从民国时期到解放后以及最新婚姻家庭亲属法教本共三十多种。这些书各具特色,令笔者目不暇接,有点考验笔者的鉴赏力。但作为专著或教科书,笔者认为,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要紧贴社会现实,特别需要注重实际应用。鉴于此,本书首先在理论和体系上,力争博采众家之长,摒弃众家之短。例如,本书特别纠正了许多专著和规划教材中错误地把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模糊双轨制”解读为“婚后所得共有制”的重大失误。本书还特别补充增加了这些专著和规划教材都漏掉的亲属制度必不可少的“生育制度”一章和司法实践中依据其他法规明确保护的亲属称谓权、亲情保持权、亲属名誉权、亲属人格利益共享权、亲属悼念权等“一般亲属权”。笔者希望通过本书,使我们的法学更实在地关注民众婚姻家庭生活,使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更加平民化”。同时,切实为我国社会关系现代化和防止腐朽思想的侵入,正确贯彻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总结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方面,本书尽力让读者能够真心地接受,从而切实地提高读者自身的素质和法律理论素养。
内容概要
新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杨遂全,1977年在西藏公安厅工作,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1981年提前毕业,考取该校民法婚姻法专业硕士,师从杨怀英教授;1984年毕业留校;1990年去巴黎第一大学进修。1992年被聘为硕导;1998年被四川大学聘为教授。1999年在法国孟德斯鸠大学参与合作研究,参加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亲属法学原理 第一节 学科概念和研究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亲属法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和名称 二、亲属法的概念和定性 三、由婚姻家庭法向亲属法的部分回归 四、以婚姻家庭亲属法命名的必要性 第三节 婚姻家庭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一 一、婚姻的概念及其与终身同居的区别 二、家庭的概念及其与户的区别 三、亲属的概念 四、婚姻家庭亲属的本质及其存在的历史必然 第四节 婚姻家庭亲属法律与制度 一、婚姻家庭亲属法律与制度的关系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我国古代的亲属制度 四、亲属立法形式的沿革 五、婚姻家庭亲属法在我国现行民法中的地位 第五节 我国亲属法的渊源及其适用 一、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原则的施行及其存在问题 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直接引用 三、行政法、刑法、劳动法与亲属法实施的保障 四、诉讼法对婚姻家庭亲属法实施的程序保障 五、婚姻法的实施与相关国际条约的遵守 第六节 亲属法律关系与亲属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内涵、特性及其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亲属人格权、绝对和相对身份权及财产权 三、单独存在的绝对亲属身份权不包含相对权 四、相对亲属身份权与绝对亲属身份权的关系 五、亲属身份在一方死亡后的绝对权效力 思考题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亲属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亲属通则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五章 夫妻制度第六章 生育权制度第七章 亲子制度第八章 收养制度第九章 扶养制度第十章 亲属监护制度第十一章 婚姻终止与离婚制度第十二章 离婚后果处置制度第十三章 亲属继承法原理第十四章 亲属法定继承制度第十五章 亲属遗嘱继承及其相关制度第十六章 亲属遗产分割制度第十七章 民族涉外、涉港澳台的亲属与继承制度第十八章 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参考文献作者简历
章节摘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和名称依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普遍公认的观点,“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从实质意义上理解,是各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将其简称为“婚姻法”。绝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通常将调整婚姻家庭等亲属关系的法律以“家庭法”、“亲属法”或“亲属编”的名称放在民法典之中。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从特征上可做以下几点分析:①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婚姻关系以外的家庭关系,同时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属关系;②婚姻家庭法既指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即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也指实质意义上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③在现代,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带有较强伦理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的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它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借鉴前苏联的《婚姻家庭监护法》,调整范围与名称相距甚远。在1980年修订婚姻法时,由于“文化大革命”刚结束,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社会实际状况变化不大等种种原因,保留了原来婚姻法的名称,而没有采纳当时社会各界关于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的建议。结果,许多超出婚姻家庭范围而又需要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后来只好由司法解释来补充调整。事实上,我国20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调整各类亲属关系的单行法规也都没有再局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内。比如,1993颁布实施的《收养法》,明确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收养条件和收养的法律效力都远远超出法律逻辑上和社会通常观念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特殊收养条件,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等规范,都远远超出了婚姻家庭的范围;其他法规对不同类型的亲属法律效力的规定也都远远超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务员任职,亲属回避的范围最广,涉及“三代以内的旁系姻亲”,但如何计算三代以内的旁系姻亲,则找不到任何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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