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任自力 编 页数:428
前言
现代社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基本功能。商业保险,则与社会保险一道,构成了各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安全保障的两大支柱。作为规范、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保险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抑或民商分立体例,均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也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相关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个承继了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中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单行立法模式。在立法体例上,中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体例。在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保险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被并称为中国商法的几大部门法。但不容否认的是,与公司法、证券法高度受欢迎的状况相比,保险法的教学与研究受关注程度较低,中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亦均处于初级阶段。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往的历届年会上,与公司法、证券法专题研讨会场人头攒动、座无虚席相比,参与保险法专题研讨的人员通常是寥寥可数。而保险法较低的受关注程度,甚至导致某两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心驰神往之机构)想要招聘一两名对保险法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生,竟然找不到适合的应聘者。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保险市场不够发达、保险立法不完备、保险法教学研究滞后的现实国情是分不开的。可喜的是,随着近年来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与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高度重视,作为金融法三大构成之一的保险法也得到了国人越来越多的关注。2009年10月1日,经过第2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中国保险法的实践与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应金融市场发展之需求,中国法学会在商法学研究会之外,于2008年批准设立了独立的银行法学研究会和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独立和成立亦呼之欲出。同期,保险法在国内各大法学院校的学科地位及受重视程度也得到了明显提升。而随着国人保险意识的增强,中国保险法制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与问题不断浮现,保险法学研究的深化也进入了一个快车道。
内容概要
本书是讲授保险法基础理论与实践技术的教科书,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照国际最新保险立法,紧密结合保险法实践,对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做了全面、深入的阐述。本书理论与实务并重,语言精炼、准确,资料详实、新颖,代表了国内保险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本书适合高等法学院校本科生、硕士生课堂教学,对于保险法律实务工作者、保险法研究者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另外也可作为一般院校和社会各界保险法培训的基本教材。
作者简介
任自力,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2006),主要研究领域为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出版著作(含合著、主编)2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与危险 三、有关保险性质的主要学说 四、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 五、保险的构成要素 案例1-1:赵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案 案例1-2:北京六建公司诉A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3:B糖业公司诉A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4:牙医预付保健服务公司诉美国犹他州保险委员会案 六、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 案例1-5:某汽车公司诉上海某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保险的沿革、功能与分类 一、保险的沿革 二、保险的功能 三、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保险法的渊源与体例 一、保险法的渊源 二、保险法的体例 第三节 保险法的沿革与中外发展概况 一、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二、保险法的中外发展概况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演变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具体规则中的体现 案例3-1:何某诉中国人寿广西公司融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3-2:李子勃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立法沿革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与价值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案例3-3:沃里斯诉优选互助保险公司案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案例3-4:IJbertyNationalLifeInsuranceCo-v-Weldon(1957)案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功能与价值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及其法律地位争论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与方法 案例3-5:金杯公司诉中国人保沈阳市大东支公司案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认定的一般方法 案例3-6:玛多夫诉事故保险公司案(1903) 三、多因致损情形下近因的认定方法 案例3-7: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等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编 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篇 财产保险公司第五编 保险业监管
章节摘录
插图:非损失说又分为许多流派,如技术说、欲望满足说、所得说、经济确保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一是技术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学者维宛特,此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概率,并按照概率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摊金额要有特殊技术,此特殊技术即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二是欲望满足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学者戈比和德国学者马纳斯,此说认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内心欲望,即投保人支付少量的保险费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全部或部分的补偿。三是经济生活确保说,代表人物为奥地利学者胡布卡等,此说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可能遭受事故的损失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从而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二元说又称统一不能说,认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损失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不可能对二者作出统一定义,应对二者进行分别定义。二元说又分为两派观点:一是人身保险否定说,以科恩、埃斯特等为代表,此说认为损失赔偿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人身保险并不具有或极少具有此特性,故人身保险不体现保险的性质。二是择一说,以德国法学家艾伦贝格为代表,此说认为应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定义,“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本书认为,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性质进行诠释,从理论上讲可谓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鉴于人身保险的实质是为了保障与被保险人生命或健康有关的利益的稳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受损或者生命的丧失也会产生当事人财产或人身利益的损失,该等损失可能是物质方面的,也可能是精神方面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固然可以通过物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精神方面的损失也完全可以通过物质的方式实现一定的抚慰或补偿,故损失说对于人身保险也是适用的。例如,债权人基于确保债权实现之目的、为债务人投保人身险,在债务人死亡或伤残时获得的保险金即明显具有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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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编写,并结合国际上保险法的最新动态,系统地阐述保险法原理与规则。每章中穿插多个典型案例,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频度等来决定案例内容的繁简与取舍,忌空洞理论表述,以实现《保险法学》对读者实际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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