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亚新 页数:318 字数:3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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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第二版即将问世之际,作者嘱我写篇序言,说从读者或同行的角度谈一谈书中的内容是否还有重新推出的意义即可。恭敬不如从命,且关于本书,也曾有过多次与作者本人或与其他师友的讨论,现在大概就算把这种私人话语转化为公共话语的一个恰当的时机了吧。 自恢复法制建设三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令人颇为尴尬的是,在对外国相关法制及学说的一般性译介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民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似乎主要就只能依靠立法议题来刺激和推动了,新法不出台,立法不修改,研究往往就陷入停滞、乃至沉寂,迄今为止,主流民诉法学就像一只“无脚的鸟”,悬浮在半空中,始终没有落到可以栖息、生长的实地,通常的研究范例是:在“外国如此我国也应当如此”之潜在预设的影响下,将外国法制或学说的介绍梳理作为立论的前提或基础,杂糅进有关我国的某些片断或模棱两可的事实信息,就引出法律修改或制度构建的政策建议;或者通过对所谓“国情论”的刻意强调,达到相反的结论。无论肯定或否定,这种以立法的制定、修订为指向,以比较法知识为主要理论渊源的研究始终难以穿透“话语”(discOurse)与“实践”(practices)之间的隔阂,游离于法院日常审判实践之外而难以给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带来深刻的或根本性的变革发展,也不能与司法实务建立真正有建设性意义的联系。近些年来民事司法政策转向及法院调解的“复兴”,或许也可以视为这种局限性的表现之一端。 后记 本书自2002年出版以来,曾加印过一次。此后七八年的时光流逝,坊间早已不能见到有售,但似乎仍时时有一些热心的读者求购,作者也曾若干次回复相关的问询。不过,促使本书出第二版的一个重要契机,却是最近作者因去台湾讲学,欲自己购买几册赠送海峡对岸同行而不得的经历。当时在遍索附近书店之后,先请出版社的编辑到书库搜寻,未获。继而央网络购物相对练达的学生上网去代买,得到回答却是网上出售的本书只有复印本了。其时正好承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事业部主任玉成,询问本书改版再出的可能,我们一拍即合,就此决定了推出本书第二版的出版计划。因此首先要感谢本书编辑的鼓励和她为第二次出版本书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既然是改版,原来放在《清华法学文库》系列里出版时的总序只好取消。为此需要重新写一个序言。基于自己想了解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来看本书重新出版究竟有多少意义的心理,委托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陈杭平讲师为本书第二版写序。通过他写的序言这个契机,使我得以再次检视本书最初出版时自己希望从事的部分工作.在此要对杭平致以谢意。
内容概要
作者在《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第二版)一书中试图用“对抗”和”判定”两个基本要素来把握、归纳渊源于西欧法律传统,并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民事诉讼所共通的深层结构。日本民事诉讼被视为体现这种结构的制度样本之一。本书就是通过对其各领域程序设计与运作的描绘分析,较完整而又具体地例示这一可称为“对抗·判定”结构的理论模型。 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很难做到两拿的课题是,如何既能够完整而深入地把握理解作为参照的国外资料,同时又提供真正可能切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参考。本书为了克服这一难题而在方法上做出努力:就在于构筑上述有关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理论模型,并试图利用此模型来对日本畏事诉讼制度做出某种整体上的统一说明。作者希望通过这种虽然间接却可能发掘至深层的比较方法,为进一步深入把握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及审判方式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提供反思的材料或新的切入视角。 本书适应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阅读。
作者简介
王亚新,1954年生于贵州省,考进大学之前曾工作八年。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1985年公派赴日留学。在京都大学分别获得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自1991年起在日本几家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1998年到清华大学工作,现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序章 本书的方法、内容构成及意义 第一章 日本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流程的实例 一、诉的提起 二、被告的答辩 三、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 四、原告的书面准备与被告的证据提出 五、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期口 六、文书提㈩命令的申请 七、现场的实地查看与准备程序的继续 八、被告的准备书面与裁判所的正式释明 九、最后——次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 十、鉴定的申请与鉴定结论 十一、第二次口头辩论期日 十二、和解期日 十三、裁判所做㈩判决之前的内•郎协议 十四、判决书 第二章 案件处理流程的程序法背景 一、诉状的记载内容 二、受理起诉的程序 三、案件系属于诉讼后的裁判所活动 四、答辩方式与第一次口头辩论的功能 五、准备程序的种类 六、审理对象的形成 七、证据的收集与证据申请 八、审查证据的方式 九、主要开庭期日与证人证言的听取 十、和解与判决 第三章 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一、“对抗•判定”的诉讼结构 二、”对抗•判定”结构与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对抗•判定”结构下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对抗•判定”结构作用的复杂性 第四章 审判对象的形成:程序与实体 一、审判对象形成的基本问题及一般原理 二、诉讼标的理论 二、作为审判对象的多种“案件事实” 四、辩沦主义原则与案件事实的分类 五、案件“实体形成”的整体结构和意义 第五章 一审程序的展开过程 一、程序进行样式的分类及意义 二、门头主义原则与外庭审理的口头辩论期日 三、早期终结的案件流程及其程序进行样式 四,日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样式存在的问题与改善的努 五、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进行样式, 六、程序的职权进行主义原则与法官裁量的限界 第六章 证据制度与证明 一、理论视角与基本概念 二、关于收集证据的制度 三、证据的提出与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 四、作为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证明 五、证明度与举证责任 第七章 调解制度与诉讼上的和解 一、日本调解制度的一般情况 二,民事调解制度的位置及其程序特征 二、“调审分离”的制度设计与职权调解 四、调解与诉讼上和解的关系 五、诉讼与凋解及诉讼上和解在规范适用上的差异 第八章 判定的形式:判决书与判例制度 一、作为“判定”的判决 二、判决书内容的分析 三、日本民事判决书的新动向 四、判决书与上诉制度 五、上告审判决书与判例制度 六、附:判决书样本(长期以来通用的传统样式) 第九章 判定的终局性:既判力与再审 一、有关判定终局性的概念 二、既判力 三、判决终局性的程序基础与既判力根据论 四、判决的终局性与再审制度 五、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六、结语 第十章 少额诉讼制度 一、少额、简易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二、两种思路与不同少额、简易程序的比较 二、口本的新少额诉讼程序 四、结语 参考文献 第二版后记
章节摘录
11月11日,被告用传真给裁判所发来了记载有需要鉴定事项的鉴定申请书,同时也给原告方传去。原告方则发回了收据和反对进行鉴定的意见书,称把原告方负责工程施工的K和被告委托就自己所受损害金额进行了估算的专业人员H作为证人完全可以达到目的,所以没有必要再做鉴定。在这份反对意见书中作为预备性主张,原告还提出如果决定采取鉴定方法,则请求把阳台工程最合理的施工方案是什么、需要的费用如何估算才合理这两点补进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裁判官考虑到对于本案建筑的瑕疵,除了被告已委托估算损失的专业人员以外,确实还有必要请一位具有中立性的专家提出鉴定意见。于是做出了决定采用鉴定方法,并指定了持有一级建筑师资格的G担任鉴定人。关于鉴定事项,则根据被告申请再参照原告的预备主张,定为以下几项:阳台工程最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所需的费用;本案建筑因居住面积减少而流失的资产价值;对窗户漏雨、门扉开合不便、外壁上裂缝进行修缮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支柱使用杉材使资产价值减少的金额。 书记官接受裁判官指示后,即用电话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对选任G为鉴定人提出异议。书记官于是用传真给G发去了记载有鉴定事项的鉴定委托书、空白的宣誓书以及说明宣誓后如有虚假鉴定等情形将受处罚的书面材料,要求G以填写宣誓书后提交裁判所的形式来表示接受委托并做出宣誓,关于鉴定期间,在G不表示异议的前提下,把约一个月之后的1999年1月18日定为向裁判所提交鉴定意见的期限.几天以后,G把有自己签名盖章的宣誓书用挂号邮件寄交了裁判所。既然鉴定意见提出的期间已定,裁判官在通过电话与双方的代理律师商量之后,把协议程序进行的期日定在1月25日下午3时、开庭进行证据审查的第二次口头辩论则定在1月27日下午1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都用传真向裁判所提交了期日准时出庭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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