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范愉、史长青、 邱星美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06出版) 作者:范愉,史长青,邱星美 著 页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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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里奉献给读者的,是一套有关纠纷解决的系列教材,内容涉及纠纷解决原理,谈判(协商,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等非诉讼解纷方式和各种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法律实务。教材的主题是古老的,但是作为法学院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培训教材,又是全新的。教材所阐释的是现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是对人类社会传统资源的一种继承与升华。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作为一位当时的地方官吏,孔子在承担司法和纠纷解决职责时,也会像任何一位法官那样,遵循公平正义之道、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而这一点往往会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中国古代的孔子和美国现代的霍姆斯大法官一样,都承认诉讼是“必不可少的恶”——虽然恶,但必不可少。法律是为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和义务,是人类行为的底线,由于社会存在利益纷争,存在各种形式的恶,存在不守法的人和行为,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诉讼主持正义,保护被恶所践踏和侵害的善,为缺少理性的纠纷当事人做出裁判,恢复被纠纷和冲突破坏的秩序,因此,诉讼是必不可少的。
内容概要
《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比较与借鉴》由五章组成,第一章,调解制度概述,简要介绍了调解的概念、功能、特点与价值以及调解的历史发展;第二章,调解的基本类型和形式,介绍了调解的多种类型和模式,展现调解的多元化特点;第三章,调解立法与调解人行为规范,分析了当代社会通过立法与调解人行为规范推进调解法制化的努力和进展;第四章,调解人资格准人与培训制度,介绍了当代调解职业化背景下的资格准人制度及教育培训制度;第五章,调解人基本行为规范,从调解人中立与公正、利益冲突规则和信息保密规则三个方面探讨了当代调解人基本行为规范的几个最重要的问题。在附录中收录了几部代表性的调解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范愉,女,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著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集团诉讼问题研究》、《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等多部专著教材,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杂志上发表论文近百篇。曾获得钱端升法学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当代法学名家等多种学术奖项。史长青,女,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学和调解制度。先后在《法学评论》、《法学论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部分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编、参编及合著教材和著作六部。主持有关调解的课题两项:教育部课题“台湾乡镇市调解制度研究”(08Jc820039)和山东省教育厅课题“调解人行为规范研究”(J08WD06)。邱星美,女,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诉讼法学在读博士生。在《法学研究》、《法律适用》、《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等法学期刊上发表《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利益变动》、《民事诉讼鉴定证据质疑》、《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思考》、《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当代调解比较研究》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加撰写《调解立法研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释解》、《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等专著五部,主编及参加编写《调解法学》、《民事诉讼法》、《公证与律师制度》等教材14部,参加及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五项。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调解制度概述第一节 调解的概念第二节 调解的功能、特点与价值第三节 调解的历史与发展第二章 调解的基本类型和形式第一节 调解的分类第二节 调解与诉讼的关联第三节 调解的其他分类第三章 调解立法与调解人行为规范第一节 调解的法制化与规范化第二节 调解立法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调解组织法与调解人行为规范第四节 各国调解人行为规范比较第四章 调解人资格准入与培训制度第一节 调解人范围及职业背景第二节 调解人资格及资格准人第三节 调解教育培训第四节 调解人资格维护第五章 调解人基本行为规范第一节 调解人中立与公正第二节 利益冲突规则第三节 保密原则与信息保密规则参考文献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乡镇市调解条例”(台湾地区)《日本民事调停法》《日本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促进法》《韩国民事调解法》《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行为法典》《美国统一调解法》《模范调解人行为法典》(加拿大ADR调解协会)《欧洲调解人行为法典》
章节摘录
根据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能动性和法律、法规对调解程序的介入程度,可以将各种调解模式依次进行排序,该序列的一端是治疗型调解,强调赋权给当事人及共同体的重要性,而在另一端,评价型调解模式和法律性调解模式则重视由作为实体或程序方面专家的调解人(经常是律师)对纠纷做出理性的处理。此外,网上调解的快速发展使得调解的程序样式更加多元,并对传统的面对面的调解模式提出挑战。事实上,程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创造了丰富的调解实践,而面对形态各异的调解实践,也会产生对调解的质量和程序规范性加以控制的需求。亚历山大教授的分析揭示出,调解法制化的核心问题集中在:法律统一规制与多元发展、职业化与非职业化、程序的规范性与灵活性三个主要的方面。从各国的实践中可以看到:首先,由于调解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不可能在试行之初就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体系,统一规制客观上难以实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发展和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其次,而职业化对于调解的发展而言利弊参半,既有提高调解质量和公信力的意义,也容易将法律职业以外的社会力量排除在外,影响调解的社会功能和作用范围。因此应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人的行为规范,但不应由某一些职业群体垄断。再次,调解程序上的规范需依调解类型和模式的不同而区别设计。在经验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应当看到,适应社会的多元需求以及调解功能、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世界各国在努力探寻调解的共同价值和基本标准,在实现对调解程序的统一规制的同时,普遍对调解程序的多元化予以认同。这一点是调解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前提。
编辑推荐
《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比较与借鉴》:汕头大学长江谈判与争议解决中心(CKND)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DRRC)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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