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之路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沃尔克玛·金斯纳,Volkmar Gessner,戴维·奈尔肯,David Nelken  页数:488  译者:高鸿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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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是欧尼亚提(ONati)国际法律社会学研究所首次社会一法律研讨会的会议文选,涉及的主题是“欧洲法律之路”。我能够为本书做序,深感荣幸。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参与了欧洲宪政之路的讨论,而这是我十分愿意与同道讨论的议题。我感到,参与这次会议并有幸结识许多社会一法律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在心理上其乐无穷,在智识上受益匪浅。对于会议的任何参与者,无论是来宾还是主办者,甚至包括作为列席到访的法律与社会领域图书馆的来宾,都有幸见证欧尼亚提和巴斯克地区这样一件特别盛事。这次会议的代表层次确实很高。我希望能够保持下次会议的高标准。实际上,“法律之路”这个题目如此鲜明,并如此接近法律文化的理念,而法律文化则是我们期盼的每两年一次研讨会所涉及的一般主题。将在2007年7月举行的下次研讨会讨论的是拉丁美洲问题,题目将是“拉丁美洲的法律之路:民主、发展和解放”。我忠心希望它将如同这次研讨会一样成功。在拉丁美洲所出现的许多现象十分有趣,可以不无谦虚地说,我们从欧陆的角度探讨这些问题,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得许多教益。我们在对待这些问题时,应该如同对待可持续发展、转型民主、接近正义、恢复正义、原住民、监察专员(Ombudsmen)制度以及移民问题等。法律之路有多种选择,但十分有趣的是,在巴斯克语言中表示法律的词语是zuzenbidea,意思是正义之路、公正之路,也意指正直之路,与那些寻找法律路径、途径和模式的许多活动相关联;究极言之,规则和规范是采取正确措施的全部标准。诸多路径也意味着法律及其活动可以具有不同的风格、形式和方式。

内容概要

本书是研究当代欧洲法的前沿之作。作者来自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学术背景,既有科特雷尔、卡根和奈尔肯等法学名家,也有一些学界新秀。他们从法律社会学、比较法以及法律史等视域,阐释了欧盟法的历史源流、当代境况以及未来命运,探讨了它的内在精神和外在特征,描述了它的实质统一性和形式多样性,并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维对欧洲法与美国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本书还涉及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环境保护、药品规制以及青少年司法等部门法。这些研究展示了丰富的知识,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建构了系统的理论。本书代表了欧洲法律社会学的最新成果,这对于了解欧洲法律社会学的当代发展趋势,把握欧盟法的现状及其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法学、社会学、欧洲史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立法、司法等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对法学、社会学饶有兴趣,特别是关注欧洲法的一般读者。

作者简介

沃尔克玛·金斯纳(Gessner,Volkmar):德国布莱梅大学法律系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教授。

书籍目录

导论:探索欧洲法律之路 第一编 “欧洲”法律文化的理论探讨  第一章 社会—法律研究传统对于欧洲的构思  第二章 美国与欧洲法律之路:六个根深蒂固的差异  第三章 美国法律文化在全球化中的自相矛盾地位  第四章 全球化与欧美法律体系中非正式程序的兴起  第五章 美国和欧洲反映社会实践的社会理论形式 第二编 重建欧洲  第六章 冷战法:法律企业家和欧洲法律场域的出现(1945—1965)  第七章 冲突社会中次国家民族主义的转型:欧洲宪政的影响  第八章 是否存在欧洲法的精神?——关于欧盟立宪、扩展与政治文化的批判性评论  第九章 如何界定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文献和实证研究的视角 第三编 欧洲法律的治理风格  第十章 欧盟对药品上市的治理方法——转向更强的一体化、更好的消费者保护和更有效的规制  第十一章 内在和外在理性:欧洲和美国法律文化对全球治理的贡献  第十二章 荷兰法律文化与科技变革:荷兰政府干预的影响  第十三章 早期介入和青少年司法文化:意大利与威尔士之比较 索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社会-法律研究的学者最为熟知的韦伯,是他作为现代理性的经典理论家及其对理性化过程的研究,这个过程涉及经济、政府管理、法律、宗教和艺术等,他从西方独特性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韦伯主要关注的是欧洲的历史。“罗马法的巨大影响……由此展现的最清楚不过的事实是,(欧洲)各地朝着理性国家方向演化的政治管理革命,由训练有素的法学家所推动。在英国,虽然强大的本国法律人行会组织反对罗马法的继受,但那里也出现了这种趋势。”韦伯认为,“世界任何(其他)地方都没有发现与此类似的过程”。因此,欧洲的政府管理具有独特性,即体现着“法学家的精神”(Weber,1948:93,94)。欧洲趋向于通过法律规则进行管理,在韦伯那里,这种想法早就形成,这反映在他对于科层制和技术性行政管理以及“铁笼”的描述上(Weber,1930:181),他用这个隐喻来形容管理和常规已经变成了个人必须接受的现代监牢,这些个人“需要的是‘秩序’并且仅仅是秩序”,面对秩序的威吓,他们“神经紧张和胆小怕事”(Weber,引自Mayer,1956:127-128)。法律的形式理性构成合法性的基础,并维持现代欧洲科层制国家的效率,尽管法律的实质性要求打破这种理性,尽管在现代国家以外(韦伯认为这属于不受规则支配的)的公民日常社会行为中,理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实际上仅仅是一个孤岛(Brubaker,1984)。法律的形式理性和科层制国家虽然是韦伯论及的问题,且社会一法律研究最熟悉这些问题,但是,它们仅仅是他所展示的现代政府管理图景的一部分。可以认为,在韦伯本人看来,它们在政治方面是并不重要的部分。

编辑推荐

《欧洲法律之路:欧洲法律社会学视角》:本丛书志在联络法界同道,着意法律与社会关联互动,俾交流法律信息,沟通法律智慧;探究法律义理,追问法律价值;守护社会良知,推动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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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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