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娟 编 页数:186
前言
中职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中职教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以便学生较快地适应社会的需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一系列新法规的出台、修订,都要求经济法教材必须改变旧的教学内容,适应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既掌握经济法理论,又能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本书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等要求,对以往的经济法教材从内容上做了修改,以突出实用性;在确定内容时,充分考虑到实际教学工作中的课时及学生接受情况。大量案例的加入、新的法规条文的补充、知识的延伸、问题的设计,都加强了互动性。在教材的编写上本着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形象、通俗易懂的原则。以案例实务为特色,对法规内容进行分析、讲解,使专业知识更加贴近学生,更利于教学的需要。特别是在有些章节中案例的连续性,既将复杂的案例分解、细化,使学生更加容易接受,同时培养了学生的分析能力。 本书由李娟担任主编且负责修改、定稿,书中第一、二、三、四、六、七、九章由李娟编写,第五、八章由马剑新负责编写。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经济法相关资料与书籍,在此向各位原作者表示感谢。另外,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错误与疏漏之处,敬请广大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等要求,对以往的经济法教材从内容上做了修改,以突出实用性。本书在大量案例的加入、对新的法规条文的补充、知识的延伸、问题的设计方面都加强了互动性。 本书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入手,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经济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介绍市场主体方面的知识,阐述了当前最为常见的公司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部分介绍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五部分介绍了仲裁与诉讼的程序。本书每章都有相关案例帮助学生巩固相关的知识点,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可作为中职院校财会、金融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企业工作人员了解学习经济法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第四章 市场管理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第六章 会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三节 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八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社会保障第九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诉讼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起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可以说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容与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经济法是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往往需要把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就使得经济法必然要反映基本经济规律,揭示基本经济问题。 2.社会性 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体位的特征。如前所述,经济法是顺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与发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了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社会意志。 3.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无疑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同时经济法的这种政策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内容的易变性、立法方式的授权性和表现形式的专门性特征。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活动,需要根据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变化而变化,这使得经济法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同时由于这种易变性,加上经济法内容的广泛性,最高立法机关往往较多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而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也多表现为单行法律法规。 4.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益的复合性,经济法不仅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体权益,也保护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权益,同时还保护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的权益,而且三种权益并重。二是方法的多样性。经济法在调整国家调节经济行为时,不仅运用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传统方法,还采用了公私法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如褒奖手段、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等。三是责任的多重性。在法律责任上,经济法实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举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四是规范的多元性。规范的多元性表现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强行性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提倡性规范结合、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经济法的概念,也没有独立的经济法部门,但这并不影响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存在。在这些国家,同样存在着大量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方面的经济法规范,而且往往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如果将经济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每个国家都有,所以说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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