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党伟 页数:236
前言
国际贸易法是近年来发展迅速、变化最大的一门课程,这种发展与变化源于国际贸易本身的飞速发展与变化。最近几十年,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构成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贸易为主发展到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贸易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国家高度介入国际贸易活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也从原来的私法规范为主演变成公法、私法并存。在主权国家主导着国际贸易秩序发展方向的今天,国际贸易活动必须在国家构筑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中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法规范对国际贸易活动的影响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私法规范,国际贸易法正在走向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正是由于处于这样一个时期,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和体系也处于空前广泛、纷乱的阶段,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制度,到各国政府安排国际贸易秩序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无不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国际贸易法如果依照这种情形安排教学内容,必然要尽量争取做到面面俱到,从而导致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因此,本教材将从实用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以贸易实践中最为需要的私法规范为主,安排本书的体系。 基于这种考虑,本书在编写中注重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我国对外贸易的司法审判实践。目前市面上的国际贸易法教材,大多参考英美法、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与审判,对其典型案例有着比较深入的分析,然而对我国涉外经济审判的总结却不充分,无法反映我国法律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应用。因此,本书以较大篇幅收录我国的对外经济审判案例,以求将国际贸易法律教学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二是以传统的国际商法内容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律的最新发展来安排本书内容。至于公法范围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诸如WTO体系下的国际贸易法律秩序,则交由其他相关课程去解决。这样的体系安排更科学,也更符合法学教育的实际。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为基础,结合国际贸易专业、法学专业的教学体系编写而成。为了与专业的其他课程更好地衔接,本书没有将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等其他课程的主要内容编写进来,以避免内容上的冲突、重复。全书共分为八章,按以下顺序安排:国际贸易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中的独立担保,商事组织法,国际贸易中的代理,工业产权法,比较票据法,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本书可作为国际贸易、法学等专业本科学生的教材,也可作为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培训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第四节 国际贸易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权利主体的一般分类 二、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商事组织形式 第五节 外国人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普遍优惠制 四、差别待遇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四、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 五、对价 第三节 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 一、卖方义务 二、买方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二、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救济 一、违约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二、违约的救济方法 三、免除合同责任的条件 第六节 合同的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转让概述 二、合同转让的基础关系 三、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 四、合同转让的效力 五、合同终止 思考与练习第三章 国际贸易中的独立担保 第一节 担保制度的法律基础 一、人的担保 二、物的担保 第二节 独立担保的含义与特点 一、独立担保的含义 二、独立担保的特点 三、独立担保的分类 第三节 独立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欺诈例外与当事人的抗辩权 第四节 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 一、我国法律对独立担保的规定 二、我国独立担保的司法实践 思考与练习第四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制度 一、合伙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二、合伙的分类 三、我国的合伙企业 第二节 公司制度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第七章 比较票据法第八章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安排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契约。波蒂埃在他1761年的《合同之债(续)》一书中对合同这样定义: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契约。这一定义在今天仍然被广泛接受,其重点强调合同义务必须在当事人自由订立时才产生,而不是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这一定义更具有广泛的意义。 在定义上,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如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和亲属关系方面的合同(如协议结婚、离婚、收养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问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德国民法采用的是广义的合同概念,而法国、日本以及英美法国家的合同法均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我国的合同法采用了狭义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债的关系,即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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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实务》在编写中注重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我国对外贸易的司法审判实践。目前市面上的国际贸易法教材,大多参考英美法、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与审判,对其典型案例有着比较深入的分析,然而对我国涉外经济审判的总结却不充分,无法反映我国法律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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