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律评论第三卷第一辑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清华法律评论编委会  页数:173  

内容概要

《清华法律评论》(下称《评论》)第三卷第一辑分三个栏目,收录了9篇论文和1篇演讲稿。第一个栏目是专题研讨,探讨的主题是“行政权力的内外部约束机制”,共收录了5篇文章,从行政复议、警察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行政法官制度四个不同的角度入手,揭示了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机制。第二个栏目是论文,收录了三篇视角独特、内容新颖的论文和1篇经典译文。第三个栏目是明理讲坛,收录了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莫纳罕教授在明理楼的一次精彩演讲,主题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美国法院中的应用。    本书适合法学学者、法律专业学生及一般读者阅读。

书籍目录

卷首语编者按语主题研讨:行政权力的内外部约束机制 蔡志方/从“行政程序法”与“诉愿法”上的职权撤销违法处分,论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 湛中乐/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比较研究 徐文星/警察裁量权之规范——以行政规则为研究中心 朱悦蘅/法的价值理念与立法技术因应之制度分析——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 王静/美国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概览论文 张群/南京国民政府住宅立法研究 时飞/公共网站作为公共论坛——对一项制度实践及其理论根据的观察 颜良举/民法中攻击性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德]沃斯·金德霍伊泽尔著  樊文译/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明理讲坛 约翰·莫纳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美国法院中的应用

章节摘录

(二)调整手段与规范范围:《条例》的狭促与单调《条例》在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方式,共三种: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并规定了三种方式应用的档次。该条文因为在处罚方式应用程度上规定的笼统和粗陋,而备遭法学界的诟病。除了应用上的疏漏之外,在现阶段该条规定的处罚形式的狭促也凸现出来。现实生活中一些经济实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再适用传统的三种方式进行处罚已经难收实效。譬如一些典当行、旅馆等的违法行为,适用罚款威慑不足、适用拘留则科之过甚,只有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方能收其治功,可是《条例》却不能为执法机关提供施行该处罚的依据。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竞争和发展,我国对外开放声望日隆,再加上北京申办奥运会,大量外国公民进入我国就业、学习或者旅游。对于为数众多的外国“流动人口”,如果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条例》竟然无一字规定只能一筹莫展。这样的尴尬局面,进一步也表现在《条例》第三章所设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方面。《条例》把这样的行为分成以下几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处罚。这几类行为基本囊括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各个方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具体行为上,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对外交流的不断发展,有些在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超过了《条例》对具体行为的设计。譬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猥亵他人、强买强卖、体育流氓、计算机黑客、饲养动物伤人,等等。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陈建生委员说: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人蛮不讲理,人们对这种人常常没有办法,所以治安管理处罚对这种蛮不讲理的要有所惩处。“处罚法定”,要处罚就得有依据。但这些大量存在且明显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在《条例》上却并没有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找不到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继续维持《条例》的规范体系将不能保证埘现实社会中的所有重大问题及时反应并作出调整,不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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