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卫佐 页数: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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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一部运用比较法方法研究国际私法原理、原则、规则、制度和方法的学术著作。其主旨是立足中国的现实,对比和阐述当代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说或判例,着重介绍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制定法规则,并阐明确定各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方法。作者曾为如何处理外国姓名的译名问题颇费踌躇,因为许多外国姓名的译名在中文版国际私法著作里并不统一。作者认为,某国的姓名原则上应按照该国语言的发音规则翻译,且最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避免因译名的不同而令读者无所适从。本书采用的标准是商务印书馆出版、新华通讯社译名室编的“翻译参考资料”丛书中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法语姓名译名手册》、《德语姓名译名手册》、《意大利语姓名译名手册》。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中国的现实,对比和阐述了当代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说或判例。全书由绪论、总论和各论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阐述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名称、学说、历史发展以及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意义;总论部分介绍冲突规范及与之相关的国际私法总则制度;各论部分主要讨沦如何确定各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此外,作者还选择并翻译了两个反映国际私法最新立法状况的法律文件作为附件。 本书是近年来在观点、内容、体系和方法诸方面均有所突破的比较国际私法力作,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及理论均有启发意义。 本书不但是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和其他教学研究人员研习比较国际私法的必读书,而且是立法、司法人员了解中外国际私法最新发展状况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陈卫佐,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比较法、德国民法。学历背景: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0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97年)、德国萨尔大学法学硕士(2000年)、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2004年)任职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4年10月至今)、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Faculté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客座教授(2003年4月至今)、法国斯特拉斯堡罗贝尔·舒曼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三大学)客座教授(2005年4月至今)社会兼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经历: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其中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博士奖学金获得者);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0年7月至1998年5月在中南政法学院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教学工作,先后任助教、讲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内涵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二、国际私法规则及其属性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外延 一、中国的例子 二、外国的例子 三、国际条约的例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归属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二、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 三、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四、结论 第五节 从比较法的角度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外国国际私法 二、中国国际私法 第六节 国际私法概念小结 一、在国际层面上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概念的不现实性 二、本书作者的定义 三、国际私法的本质 四、对一部分中国学者所下定义的评价及相关问题的剖析与反思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 一、国内制定法 二、国内判例法 三、国内习惯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欧洲共同体法 第四节 国际私法渊源小结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三个最常用的名称 一、私国际法 二、国际私法 ……第二编 总论第三编 各论参考文献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例2:假设有一位日本女士,欲与一位已离异的中国男士在中国境内结婚。这是一个非讼事件,其有管辖权的机关是这位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那么,该机关应依照何国法解决结婚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问题?具体地说,对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机关应适用H本法还是中国法?案例3:一位来自中国天津的女商人在美国逗留期间遭到美国警察殴打。美国法院开庭审理了美国检察机关对加害人提起的刑事诉讼。陪审团裁定涉案警察无罪。但这并不妨碍该中国女士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样一起涉及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案件,审理案件的美国法院首先要解决美国法院作为总体是否有权受理和裁判的问题(国际管辖权问题)。其次,应依照何国法做出判决?这就提出了应适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的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在做出判决后,通常还要解决该判决是否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与国际管辖权问题一样,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范畴,本书仅简单提及,不做深入讨论。案例4:两个在英格兰度假的法国人在英格兰的一条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人在法国某法院对另一人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问:法国法院应适用英格兰法还是法国法?案例5:一个最后住所在德国的日本侨民在德国无遗嘱死亡,在德国遗有动产,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其在日本的继承人向德国法院提起要求继承其遗产的诉讼。同样,德国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国际管辖权问题(即德国法院作为总体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其次要决定对该遗产继承案件适用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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