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倪翔南,盖锐 主编;翟纯红,熊发礼 副主编 页数:262
前言
本教材于2006年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曾一度被多所高等院校作为财经类专业的热门教材。由于近几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和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我国税收理论研究也有了新的发展,原有的教材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在原教材的基础上对新教材的内容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新教材具有以下特点:在税收理论方面,对税收原则等理论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充实;在税收实务方面,补充了"两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新内容及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新规定,
内容概要
本书是依据教育部关于加速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精神,针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教学要求及特点而编写的税收方面的教材。 本书于2006年9月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两年以来我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了适应我国税制改革新形势,利用这次教材再版之际,编者对原教材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调整。在税收理论方面,对税收原则等理论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充实;在税收实务方面,补充了“两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新内容及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新规定。 新教材立足中国市场经济、反映税制改革新举措,力求简明扼要,系统合理,内容新颖,具体务实。通过案例让读者进行实际操练,使读者能尽快了解税收实务方面的一些法律规范,并能迅速上手操作。新教材还附有大量的习题,并提供参考答案,使教材能同时满足课堂教学和自学的需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的含义 二、税收的特征 第二节 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一、税收的起源 二、税收发展 第三节 税收的职能 一、税收的财政职能 二、税收的调节职能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税收制度和税收原则 第一节 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构成 二、税收分类 三、税收效应分析 第二节 税收原则 一、税收原则的性质 二、单纯财政职能时期的税收原则 三、社会政策职能时期的税收原则 四、经济调控职能时期的税收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制的建立与沿革 一、1950-一1978年间的税制建立与发展 二、1979—1993年间的税制改革 三、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第一节 税收负担 一、税收负担概述 二、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 三、税收负担的量度 四、税收负担量度指标 第二节 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 二、税负转嫁的方式 三、税负转嫁的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特点 二、增值税的作用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一、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三、征收率 ……第五章 消费税第六章 营业税第七章 关税第八章 (内资)企业所得税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第十一章 资源税第十二章 财产税第十三章 其他税种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5)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及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及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相应减免的税款。(6)减税及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六)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在由于纳税人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而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2)、必须有根据认定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等行为或迹象。(3)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首先责令其限期缴纳。在纳税期之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缴纳期满之后,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4)必须是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由此可见,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2.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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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与实务》(第2版)在税收理论方面,对税收原则等理论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充实;在税收实务方面,补充了“两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新内容及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新规定,还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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