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卫国,戴志国,朱晓娟 主编 页数:246
内容概要
法律不是殿堂之上的象牙之塔,百姓生活中,小至行车走路,大至纠纷诉讼,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您的权益是什么?您的义务是什么?您将如何面对?生活与法丛书,撇开“为什么”,注重“怎么办”,以直接、简单、明了、实用为编写宗旨,以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关注热点,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本书分为6章,分别从医疗事故的基本知识、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发生后的处置、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赔偿等各方面,深刻剖析医疗事故纠纷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协助您快速精通法律,高效自助维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医疗事故的基本知识 1.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 2.患者维权时有哪些法律依据? 3.医生的抢救行为能否构成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如何划分? 5.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否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6.如何解决病人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争议? 7.因罕见的过敏而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8.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9.医疗事故等级标准如何划分? 10.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规定? 11.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应如何认定? 12.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3.军队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如何适用法律? 14.是否只有医务人员积极侵害患者的行为才属于医疗事故? 15.在医疗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发生后的处置 1.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否应承担责任? 4.患者及其家属是否有权要求复印病历资料? 5.医疗机构私自涂改、伪造病历是否违法? 6.手术同意书能否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7.医疗机构应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 8.患者及其家属对因医疗机构原因引起的不良后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9.医患双方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私了”是否还要上报主管部门? 10.对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拒绝或拖延尸检应承担何种责任? 12.患者死后家属能否以“停尸”的方式维护权利? 13.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该怎么办? 14.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拒绝作出处理决定的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患者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纠纷 1.医治不作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重患者从而造成其身体伤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注射疫苗致人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4.只要医院诊断有误是否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急救中心延误出诊致使患者死亡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6.如何区分患者的死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风险? 7.在预防接种的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8.医疗机构违规采取医疗措施造成的损害其纠纷性质和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 9.医院对医生草率治疗是否应承担责任? 10.医院将胎儿当作肿瘤进行治疗应如何进行赔偿? 11.看病的时候摔伤医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12.医生将针头滞留在患者的肌肉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医院打针造成伤害是否应该赔偿? 14.医务人员的过失心理状态应如何认定? 15.医院在急诊抢救中违反规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违规操作造成新生儿损害的行为该怎样判断? 17.医疗机构对患者误服药品的硬包装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8.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9.误诊医生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没有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制造金属假体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21.对骨折患者体内的钢板断裂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 22.患者对支气管支架体内断裂可否要求赔偿? 23.医院对心脏起搏器电极导线折断能否免责? 24.私设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25.对导致8岁女童命丧劣药的医疗机构如何处罚? 26.医疗机构对患者体质特殊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7.疾病自然转归导致医疗事件应当如何处理? 28.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9.“小病大治”引发医疗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0.急诊疾病的初诊结果和手术探查的结果不一致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31.基于伤情考虑擅自实施手术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2.输血感染艾滋病应由谁承担责任? 33.对盲目开刀致使患者受到严重损伤应如何处理? 34.术后病人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没有残疾是否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35.手术前未告知术后并发症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6.患者死在手术台上医院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37.如果医疗手术有缺陷致人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8.医院对未经丈夫同意为妻子引产是否承担责任? 39.由于医学认识水平有限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40.受害人的父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医疗事故诉讼? 41.患者自身的病变和手术共同导致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42.医疗机构按一般的医疗水准检查未发现手术禁忌症是否具有过错? 43.手术公证能否为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事故免责? 44.怀疑护士用错药致人死亡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45.医疗机构未尽注意义务与患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共同造成患者死亡应当如何认定责任? 46.整形美容手术毁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47.因美容整形受损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48.医院对整形手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手术后出现疤痕增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9.美容院致人容貌毁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0.医院对增高手术致人伤害应承担何种责任? 51.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怎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是法院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应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 5.法律上对医疗事故鉴定书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6.患者能否要求外地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 7.医疗鉴定中鉴定员收受他人财物作出不实鉴定应如何处罚? 8.医疗机构对医学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1.医疗事故应当如何界定又应该怎样赔偿? 2.要求医院对致患者药物性耳聋进行损害赔偿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3.医院致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认定? 4.医疗事故赔偿金应当如何分割? 5.病人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支付? 6.病人及其家人对医疗事故是否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8.医疗事故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谁? 9.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赔偿依据有哪些? 10.医院在输血时致他人感染丙肝的医疗事故应当如何举证? 第六章 其他问题 1.医院在治疗达不到标准时是否应当退还治疗费? 2.具备行医资质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3.对善意接生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4.医生手中的病人资料是否属于医院的商业秘密? 5.医院擅自传播体检结果是否构成侵权? 6.医院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7.医院对新生儿在医院被骗走是否承担责任? 8.医院对新生儿在产房被“调包”是否应承担责任? 9.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承担责任? 10.对贩卖私自加工的含有微量毒品成份的戒毒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11.兼职销售药品是否构成犯罪? 12.如何区分非法节育手术罪和医疗事故罪? 13.危重病人在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14.医院收费是否应当明码标价? 15.医院故意夸大病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16.患者对药店出售假药应当如何进行索赔? 17.江湖郎中骗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18.我的女儿佩戴OK镜遭受人身损害该如何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19.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0.患者及家属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1.未经卫生行政部批准擅自设立采血点进行采血制造血液制品是否应承担责任? 22.故意扰乱医院秩序应如何处罚? 23.精神病人闯入医务人员办公室服药自杀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4.患者在医院坠楼致死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25.根据家属谎报对正常人实施强制治疗精神病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26.非法护理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27.因医护人员态度恶劣气死病人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28.孩子住院时失踪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29.陪护人员的财物被窃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30.医生误导患者接受美容手术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1.美容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如何处理? 32.没有合法资格而提供美容服务是否构成欺诈? 33.医院对隆胸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4.美容中心“概不退款”的规定是否有效? 35.医院未经家属同意擅自摘除病人尸体器官进行医疗实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附录A A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A2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A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A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A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A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8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A9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A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A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A14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A15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A1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A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A18 医院工作制度 A19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A2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A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A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A24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A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A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A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A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A30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A31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A34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A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A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A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38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A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A40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 A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A42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A43 解剖尸体规则 A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医疗事故的基本知识1.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常,在城建局工作,一直和伯父一家生活在一起。伯父是中学退休教师,由于常年写板书吸入粉笔灰的缘故,患上了慢性支气管炎。因未及时治疗,现在已成顽疾。2006年5月的一天,伯父半夜病发,家人将其送进了附近的医院。经检查发现伯父已经感染上了肺气肿,必须住院观察治疗。自住院后,经抗感染,对症治疗,伯父的病情明显好转。在住院后第5天的下午6点左右,值班的护士按规定做晚班治疗,对伯父进行肌肉注射。当注射到一半时,该护士突然停止注射,在换了另一种药后,又继续注射。注射结束后,大约过了10分钟,我伯父突然感到胸口发闷、憋气,无法正常呼吸。见此情形,护士急忙请来当班医生进行抢救,经医生检查后发现伯父严重缺氧,后虽经全力抢救,但伯父还是在当晚8点去世。对于伯父的突然去世,我们全家在悲痛的同时又感到意外,觉得伯父的病情经过几天的治疗已基本稳定,并且处于恢复状态,却在护士进行肌肉注射后突然死亡,且该护士在注射时有中途停止注射的异常行为,我们认为是护士用错了药。为此,我们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但医院却说给我伯父注射的护士不是他们医院的职工,是在其他医院工作的,是来本医院从事兼职工作的,所以他们对该护士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听到医院的回答,我们很愕然。请问:法律上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律师专线解答常先生,医务人员的兼职工作,也就是医务人员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后利用业余时间或其他时间在其他医院从事医疗活动,这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在该起医疗纠纷中,您伯父的病情已趋于稳定,却在接受完护士的肌肉注射后突然死亡,并且护士在注射过程中有中途停止注射的异常行为,所以你们怀疑是护士用错了药而导致您伯父死亡。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有可能是一起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后,家属首先可以向医院提出检查要求,对该护士向您伯父注射的药物进行封存、鉴定,明确您伯父死亡的原因,根据死亡的原因来判断是否属医疗事故,或者向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当然,对您提出的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从事兼职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也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医疗工作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但由于目前我国医务人员数量有限、力量分布不均,允许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兼职,可以有效地利用医务人员的人力资源,更好地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此,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该《规定》第1条,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一部分医务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医务人员在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时应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若在业余服务或兼职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与纠纷,应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在您反映的问题中,给您伯父注射的护士并不是这家医院的专职护士,而是其他医院到该医院进行兼职的护士。如果该护士的兼职行为经过该护士本单位的批准,且该医院与护士所在的单位签有协议,则该护士的兼职行为是被允许的。该护士在此医院兼职时造成您伯父死亡的医疗事故,按规定应当由发生事故的这家医院承担责任。因为该护士所从事的医疗活动是以该医院的名义进行的。所以,您伯父的家人可以向这家医院提出索赔请求,若该医院拒绝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同时对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归责情况也不太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常先生,您伯父的突然去世令人同情,但您和您的家人不要过于悲痛,现在当务之急是收集相关病历和诊断材料,或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以备与该医院进行交涉或提起诉讼时使用。只有掌握充分、有利的证据,才能在维权时处于有利地位。☆通过常先生的例子,我们也想提醒与常先生有类似经历的读者朋友,在遭遇医疗侵权时,如有疑问,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需要提起诉讼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A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A2)第一条2.患者维权时有哪些法律依据?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吕,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为工作繁忙的原因很晚才要孩子。2006年单位比较清闲的时候我做了准妈妈,在家人的精心照顾下我一天天地接近分娩期。2007年7月20日,我住进了本市的妇产医院,经检查一切正常。但在分娩时,却出现了异常,胎儿出现脐带绕颈一周的症状,由于当时医生处理不当,使胎儿脸色发白,几乎窒息。后经医院紧急抢救,孩子的病情才有所好转并于8月15日出院。出院不久,我和文夫发现女儿的行为有一些异常。于是,我们把女儿带到市儿童医院检查,医院经检查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听到这一结果,我和丈夫非常震惊,立刻想到当初在妇产医院生产时医生的不当处理行为,肯定是医院的疏忽大意导致我女儿患上该种病症。于是我和文夫来到妇产医院进行交涉,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为分清责任,应我们的申请,当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对该医疗事件进行了鉴定。专家认为,妇产医院在为我和女儿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女儿发生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及脑瘫,虽存在其。自身脐带绕颈的因素,但妇产医院的医生在接生时遇到突发情况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行为,所以我女儿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的鉴定结论为“该医疗事件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后经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我女儿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一级”。面对这一结论,我和丈夫为女儿感到痛苦的同时也增添了追究妇产医院责任的信心,决定向法院起诉。请问:专家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法律证据,我们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专线解答吕女士,听完您的叙述,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您女儿所遭遇的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中引发侵权损害赔偿的典型实例。通过您的叙述我们了解到,您女儿是由于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妇产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且由于其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您女儿一级伤残的损害结果,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医疗事故。当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也对该事件的性质进行了确认。所以,吕女士,您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您就诊的妇产医院对您女儿的侵害存在过失,并由于其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您女儿的损害,判决由妇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关所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它是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关键,因此,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同时,您还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和第49条的规定,来解决您与妇产医院之间的纠纷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吕女士,您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下面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1)法律。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行政法规。与患者维权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3)规章。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师职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管理办法》。(4)地方性法规。(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原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原函》等。茬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不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吕女士,事情已经发生,希望您和家人不要过度悲伤。孩子年龄还小,处于最佳治疗期,所以在与妇产医院进行交涉的同时,应抓紧时问给孩子治疗,把伤害减到最小。☆作为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千万要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不要让激动的情绪影响到您的思考和判断。这时,您所要做的就是要尽可能地收集造成医疗事故的证据,为您日后的诉讼准备材料。☆我们国家对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对于上述分析中提到的在维权时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另外,患者维权除了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相当大的勇气。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遇到一些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时,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样不仅会使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同时也会助长一些不法行为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千万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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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自助手册》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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