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下)

出版时间:1900-01-01  出版社:清华大学  作者:唐纳德  页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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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美国大众传播法学的理论体系为框架,收录了大量的判例,对作为美国大众传播法宪法基石的第一修正案理论,以及诽谤、隐私权保护、信息自由等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都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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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在图书馆里翻到这套书,是为了研究生复试而临时抱佛脚用的,之前有看《普通法》的前车之鉴,以为会是一本讲述理论的晦涩之作,完全是硬着头皮打开去看的。但是看了没多久就发现,这本以判例与判词为主的书 好读得很。
      
        从新闻自由的理论起源说起(即为什么要有新闻自由?),然后按照不同的topic按时间顺序或者说法的进步过程一一列出判例:诽谤、隐私、公平审判、广告自由等……
        从一篇篇大法官的判词里,感到的是一种进步着的智慧,是对一个案件的不同看法的交锋,更是随着时间与社会的变迁对同一个问题的理解的变化。深深地感到,对大陆法系来说, 智慧体现在立法者身上:他们制定了当时完满的法典,供人遵守与裁判。但是法立完了,直到下一次修订或解释之前,法是不能变动的。
        而对海洋法系来说,智慧体现在司法者身上。司法者作为法律的实践者,他在每天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在诠释法律、创造法律,所以法律拥有了无穷的活力。
        
        扯到两个法系的区别是有点远了,回到正题。
      
        这本书一直在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的好处,与限制新闻自由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害,这二者之间的权衡。这本书的结论是,除了极少数的情况外,前者是毫无疑问压倒后者的。因为新闻界是平民阶层的代言人,没有新闻自由,新闻界就无法监督和牵制其他三股力量、阻止他们对平民阶层的伤害——为此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便是对平民个体权利的可能侵害。
       
        法律在多大限度上宽容新闻自由造成的这种对公民个体的侵害?
        在不同的时代,大法官们有不同的标准。
      
        就拿诽谤来说,最开始,只要报纸有错,那么诽谤一定成立。但是到了”纽约时报VS萨利文"案,大法官们几近于无中生有地灵光一现,发明了“事实恶意”的概念,自此,政府官员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是“应该并能够预见到事实的错误,但漠然视之或蓄意传播”。之后在巴茨案中,这一适用范围扩展到公众人物。再然后,这一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平民。但最后,大法官们认为,平民相对于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来说,没有承担媒体舆论监督的义务,更缺乏澄清的渠道,所以最后将“事实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确定在了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
        可以看出来,在诽谤方面,美国的新闻自由是经历了一个“非常紧-较松-松-过松-松”的过程。而这套书的每一章,都是从不同的topic、不同的case、不同的大法官们的判词中,体现着美国传媒法的发展。用我们惯用的中国式词汇来形容,这本书是“历史的”。
      
        另外,跟国内那些只告诉你法条的书相比,这本书真的是在探讨法的精神。开篇作者就提醒,“法不是逻辑,法是经验”;而大法官们在判词中对权利与损害的分析,这会让你完全明白,为什么很多法学院的院徽会是一个天平——因为法,就是权衡。
        
        所以说,完全不用担心这书会像国内的新闻政策与法规教程那样无聊而不忍卒读。但是我自己也要检讨一下,通过复试以后这书的下册我没看完,果然是没有功利性目的的时候,读书的动力会大减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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