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闫运晓、陈然、 东奥会计在线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04出版)
内容概要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轻松过关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中级经济法(2013年)》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与命题思路,将教材中所有的重难点进行浓缩提炼,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一目了然,解决了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对重难点梳理不够清晰的问题。在职称考试中记忆性的知识点占到了大纲要求半数以上,如何在理解的基础上轻松记忆,也是考生面临的一大难题。《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轻松过关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中级经济法(2013年)》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对重难点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整理,用直观的方式将较复杂、难理解韵问题阐述得清晰明白,帮助考生轻松记忆。
书籍目录
第一篇方法与技巧篇 一、历年考试情况 二、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三、学习方法 第二篇复习要点篇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 【复习要点一】概述 (一)再保险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2.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提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提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提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强调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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