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郭守杰、 东奥会计在线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04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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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守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学员公认的“经济法第一人”,尊称郭帅。自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辅导,讲课长于归纳总结、对比分析,擅以简明的例图、生动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非常透彻授课详细细致,轻松幽默,将前后知识点相紧密关联,特别便于记忆。在微笑中掌握经济法的真髓。编写的“轻松过关”系列财经辅导书,重难点突出,长于归纳总结,题目经典,解析详细透彻。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一、2013年考试政策 二、考试题型 三、不同题型的应试技巧 四、2013教材的主要变化 五、复习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 同步辅导及强化训练 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历年经典试题回顾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部分跨章节不定项选择题演练 跨章节不定项选择题 跨章节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部分全真模拟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测试题(一) 全真模拟测试题(一)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测试题(二) 全真模拟测试题(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全真模拟测试题(三) 全真模拟测试题(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附录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九)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013年新增)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2011年多选题)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5.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合计。(2013年新增) 6.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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