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尹田 页数:625 字数:7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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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物权法(学术教科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以我国现行《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各种具体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解释和论述,并对物权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难点有选择地进行了介绍和讨论,就物权法规范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有参考价值的方案和思路。《物权法(学术教科书)》知识丰富,信息准确,论证严谨,体系完备,富有逻辑性和启迪性,适合法律专业学生作为学习、巩固和深化物权法理论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用书。本书由尹田著。
作者简介
尹田,1954年2月生,四川宜宾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留校任教,1985年破格评为讲师,1992年评为副教授,1992年至1993年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留学,1995年破格评为教授,1998年任民商法博士生导师,1996年至1999年任法律系主任,1999年6月调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发表学术论文140多篇,出版著作、教材等16本。主要个人专著:《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繁体字版《法国现代契约法》于1999年10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出版,同名著作繁体字版于1999年11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权的特性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物权客体的特征
第二节 物权客体的分类
第三章 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五章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一节 物权公示的概念及其意义
第二节 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
第四节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第六章 动产的占有、交付与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 动产的占有与交付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脱离物之无权处分的效果
第四节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第五节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第八章 取得时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九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主要保护方法
第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制度的法律特性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十一章 所有权通论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基本权能
第二节 所有权的本质
第三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十二章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乃
第二节 按份共有乃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十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第十四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的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十七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八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第十九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与效力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四节 担保权利的冲突与并存
第二十一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特殊抵押
第二十二章 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三章 留置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实现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物权因获得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而得以保证实现 1.物权的对抗力与物权的绝对效力的区别 物权的对抗效力或者对抗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对抗力与物权的“绝对效力”均为物权具有的法律效力,但其内容有所不同: 物权的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对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的绝对效力表现为一种“消极防御”(即抵御他人不法侵害物权)的效力,据此,一切人均对物权人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任何合法设立的物权均具有绝对效力,他人均不得以不法行为予以侵害,物权绝对效力的发生,不以不法侵害人知晓物权的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属状况为条件。例如,某人将他人遗失的动产误认为是抛弃物而据为己有,虽其并不知晓该物上存在有他人的所有权,但所有人仍可请求其返还原物;又如,甲交给乙保管的财产被丙非法损坏,虽丙并不知道其损坏的财产系属甲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但甲仍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物权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不得因其不知晓物权的存在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得因其不知晓物权的权属状况而拒绝向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的对抗力,则是指物权人以其享有的物权否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正当利益的主张的效力。物权的对抗力表现为一种“积极进攻”的效力,即在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或者正当利益有可能妨害物权行使之时,物权人得以其物权予以对抗,以保证物权的实现。而缺乏对抗力的物权,虽仍然可以抵御不法行为的侵害,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主张。如下例: 甲、乙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将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以担保所欠乙的债务的履行。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依法设立,但双方未对该抵押权进行登记。后甲又将同一机器设备抵押给丙,除签订抵押合同之外,还进行了抵押权登记。此后,在甲不能履行对乙、丙承担的债务时,乙欲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而丙欲行使其抵押权时,也遭到乙的反对。问:乙和丙中,谁的反对主张能够成立? 上例中,乙享有的抵押权虽依法成立,且先于丙享有的抵押权而设立,但因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丙享有的抵押权因进行了公示而具有对抗力,故乙不得以其抵押权否定丙的权利主张,而丙有权以其抵押权否定乙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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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丰富,信息准确,论证严谨,体系完备,富有逻辑性和启迪性,适合法律专业学生作为学习、巩固和深化物权法理论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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