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周伟 页数:260 字数:3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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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具有案例指导意义。
周伟编写的《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以 法官阐释和学理概括的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至2010年间发 布的宪
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案例,运用解释学的方法概括、归纳法院在审 判过程
中适用法律的审判观点,并附案例原文以对比或参照。《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汇纂》按照部门法体系分类编
排,分为诉讼法编、宪法行政法编、刑法编、经济法编、社会法编,涉及宪 法、刑
法、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是法官、 律师、
检察官、法学院师生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了解、掌握、援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认可 或阐明的审判观点的重要工具书。
作者简介
周伟:1956年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公民基本权利(人权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歧视法,比较行政法。曾为德国MAX
PLANCK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美国Yale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美国Temple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代理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別歧视、年龄歧视和生命歧视(重庆同命不同价)等宪法平等与反歧视案件。主要代表作:《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宪法基本权利·理论·规范·应用》、《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歧视》(合作)、《德国行政法》(译著)。
书籍目录
诉讼法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海外诉讼特别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编 审判
行政诉讼法
宪法、行政法编
宪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矿产资源法
刑法编
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经济法编
反不政党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业银行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社会法编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环境保护法
谢启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和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诉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法公字(2006)第5.3号)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鲲鹏公司在2005年8月24日《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已将重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鲲鹏公司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之诉,但该案诉讼请求中的给付内容与本案鲲鹏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提起的给付之诉的内容并不相同,鲲鹏公司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涵盖本案中鲲鹏公司的诉讼请求。且鲲鹏公司在《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已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并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诉讼请求亦不相同。一审裁定认为鲲鹏公司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鲲鹏公司对西港公司和重点建设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民一终字第86号,2006年第5期第3页) 【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条款无效的民事纠纷,法院有权受理】 仲裁条款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锦宫公司诉广发公司案,法公字(2006)第6-20号)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有两条:一是2004年3月7日《补充协议》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地方仲裁机关仲裁”;二是2004年9月7日《补充协议》第六条“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机关仲裁”。从上述协议内容看,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无论从2004年3月7日《补充协议》约定的“地方仲裁机关”,还是2004年9月7日《补充协议》约定的“当地仲裁机关”,都未明确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机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机构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并没有重新达成补充协议,未对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予以选定。因此,该两份《补充协议》中约定有关仲裁事项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该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广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主管并无不当。锦宫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民一终字第11号,2006年第6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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