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学实验教程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茂林  页数:345  字数:495000  

内容概要

  《新法学实验教程--基于LETS软件的实验原理与操作》向您所展示的,是一个新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的原理与操作过程。该体系基于其载体——LETS软件的开发与运行而实现。所谓“新”,是相对旧观念而言,传统观念认为“法学实验”,对应的就是痕检、文检、法医等证据调查实验,有时会将模拟法庭包括在内。经过长期探索与试验,我们发现法制运行的过程可以通过建立模拟实验项目来学习与研究。本书所阐述的,就是法制运行过程的模拟实验体系。

作者简介

刘茂林,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现为教务部部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宪政理论研究所主任,《公法评论》主编,司法部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全国优秀教师。曾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中青年学术骨干,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主要学术与社会兼职有: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湖北地方立法中心副主任,武汉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书籍目录

导论  法学实验与法学实验教学
第一章 基于LETS的法学实验
第二章 立法实验
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实验
第二节 宪法修正案制定实验
第三节 法律制定实验
第四节 行政法规制定实验
第五节 地方性法规制定实验
第六节 规章制定实验
第七节 微型三读程序立法实验
第三章 执法实验
第一节 执法与执法实验
第二节 行政许可实验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验
第四节 行政复议实验
第五节 劳动仲裁实验
第四章 诉讼实验
第一节 诉讼与诉讼实验
第二节 民事诉讼实验
第三节 行政诉讼实验
第四节 刑事诉讼实验
第五节 法律方法应用实验
第五章 非讼业务实验
第一节 非讼业务与非讼业务实验
第二节 出具法律意见书实验
第三节 出具律师函实验
第四节 订立合同实验
第五节 公证业务实验
第六节 律师调解实验
第七节 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实验
第六章 法学实验教学的目标与前景展望
附录
附件1 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TS)开发工程简介
附件2 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TS)用户初步反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动议 动议,是指谁有权提出宪法修改的提案并启动修宪程序的问题,各国宪法一般都对能够提出宪法修改动议的机关和人员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宪法修改提案的规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修宪提议的特殊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修宪倡议就与普通法案提出的方式相同,只是审议通过的条件严于普通法律;另一类是宪法明确规定了修宪动议的特殊方式,以示与普通法案的区别。从各国宪法规定看,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一个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有些国家的宪法则赋予几个主体有修改宪法的提案权。①从国外各国宪法规定来看,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有以下几种: (1)议会或议员。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赋予一定数量的议员享有提出宪法修改动议的权力。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规定:“国会遇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应各州2/3的州立法机关的请求,召集会议以提出修正案。”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 (2)特定国家机关。比较多的国家宪法规定,立法机关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如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也就是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修改宪法的动议权。除立法机关外,能够提出修改宪法动议的国家机关还有总统等。如法国《宪法》第89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依照总理的建议案行使此项倡议权。” (3)公民。赋予公民享有修改宪法动议权的国家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瑞士。根据瑞士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修改宪法的创制权。如瑞士1874年《宪法》规定,有10万以上公民联署即可提案修改宪法;菲律宾《宪法》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议修改宪法。 (4)政党。政党享有宪法修改动议权的仅为个别国家。如多哥《宪法》第25条规定,联盟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正案。我国《宪法》虽然没有赋予政党享有修改宪法的动议权,但我国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那就是由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全国人大根据此建议启动修宪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 上述机关和人员提出的宪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能直接导致修宪程序的启动,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是存在差别的。一种情形是,只要是法定机关和人员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就应启动修宪程序,开展宪法修改的工作,特别是拟定宪法修改草案或者是对作为修宪动议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另一种情形是,法定机关和人员提出的修宪动议实际上仅具有建议的性质,是否启动修宪程序,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或表决程序,通过以后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日本《宪法》第96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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