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新角度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隋彭生  页数:324  字数:3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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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隋彭生编著的《民法新角度》是“用益债权原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作者除了对“用益债权”本身进行论述外,还论述了作为“用益债权”理论支撑的“占有”和“法律关系”。全书由二十一篇独立的论文合成,其中七篇未发表过,对发表过的论文,有的作了增补。

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他编写的《合同法》一书获教育部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曾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校优秀教师。

书籍目录

用益债权——新概念的提出与探析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债法补救和新概念的提出
二、对用益债权的界定
三、用益债权的体系描述
四、用益债权对两类既有规则的审视
五、结语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一种新的理论概括
一、民事“用益法律关系”的提出及其基本属性
二、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与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竞合
三、用益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
四、结语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的竞合
一、动产用益质权的意义
二、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
三、两个法律关系竞合时孳息的收取
四、结语
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分析
一、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的基础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定用益法律关系分析
三、知识产权意定用益法律关系分析
四、结语
论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兼论确立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
一、典权的性质探析: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
二、基于用益债权性质对典权法律关系构成的分析:双向用益及回复原状
三、基于用益债权性质对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分析:找贴绝卖、回赎与非找贴绝卖
四、对典权制度的一项改造建议:确立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
五、结语
公司实物用益出资初论
一、用益出资与相关现象辨析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物用益出资的适格
三、用益出资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公司责任财产
四、结语
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
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
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
三、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一、天然孳息的属性
二、天然孳息的归属
三、结语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一、对试用买卖的传统定义及笔者所持观点
二、试用买卖作为预约的独立效力
三、作为预约的试用买卖与作为本约的买卖两个法律关系的衔接
四、结语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
二、误解的原因——把交易规则当成了物权归属规则
三、种类物作为客体,符合物权属性的一切要求
四、“特定的物”的含义——是否排斥种类物
五、关于种类物物权与特定物物权的分类
六、结论
用益侵权——一种新的理论概括
一、用益侵权的概念
二、用益侵权的类型
三、用益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与阻却违法事由
四、用益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及不法管理规则的适用
五、结语
论占有之本权
一、本权的界定:内涵与外延
二、脱离占有的本权:间接占有
三、本权对占有保护的意义:秩序、回复与抗辩
四、立法改进的点滴意见:代结语
对拾得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与通说商榷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二、无因管理对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
三、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的主客观分析
四、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及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五、区分对遗失物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
六、结语
论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
三、公示效力、留置效力及其他效力
四、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比较
五、结语
论以指示交付设立权利质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指示交付设质时的法律关系
三、指示交付设定权利质权的两种方式
四、结语
对动产质押合同及动产质权两种现象的观察
一、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结语
占有媒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设计——一种统一和简化的思路
一、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及占有媒介关系
二、对意定占有媒介关系的讨论
三、对法定占有媒介关系的讨论
四、结语
动产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之比较——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善意占有的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善意取得和善意占有与本权的关系
三、善意的含义及存续的阶段
四、取得占有的法律事实不同
五、结语
辅助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区分及转化
一、对辅助占有的界定
二、对辅助占有的外观识别及占有主人的管领力
三、辅助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区分及转化
四、结语
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一、绝对法律关系是因具体法律事实形成的现实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
三、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与绝对权
四、相对、绝对法律关系的共生及由给付产生和保持的绝对法律关系
五、结语
赠与任意撤销权分析
一、任意撤销权的性质及行使
二、无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与任意撤销权的放弃
三、附条件、附负担赠与的任意撤销问题
四、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五、结语
关键词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律关系的竞合,最基本的特征是主体的竞合,但各法律关系的内容并不相同,即相同的主体之间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 用益物权法律关系都是意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都是以法律行为设定用益物权的。当事人设定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其结果是成立用益物权之债(用益法律关系之一种)。例如:某甲为某乙设立地役权,双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是债权合同。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的成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地役权以债权合同设立,不登记也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的地役权,是具有物权化倾向的用益债权。自合同成立至登记这一时间段,并无用益物权的产生,只有用益法律关系,即债的关系存在。我国《物权法》未采纳“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而采纳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至地役权登记,物权性的地役权才破茧而出,即自登记始,物权性的地役权才存在。地役权作为物权,对抗任何第三人。物权性的地役权的存在,即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未消灭用益债权法律关系,而是实现了竞合。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道理是相同的,在物权横空出世之前,先以债的方式,即用益法律关系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连接和规制。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与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给付,都是持续性给付。用益债权本来就有对抗意义,即用益债权具有对抗用益债务人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效力。在用益物权产生后,用益物权不仅以给付为客体,作为绝对权,它还对抗任何人。任何人对绝对法律关系的破坏,都构成侵权行为,对相对法律关系的破坏,一般不构成侵权行为。从用益的角度看,笔者的结论是用益物权人必须同时兼有用益债权人的身份。如果把一个法律关系作为“一条线”,用益物权法律关系不但有对特定相对人的“一条线”(以给付为客体),还有针对其他人的“线”,其他人在“条条线”中负担的是不作为(不侵犯)的义务。“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这当中的“每一个人”,就是“条条线”中的义务主体。对特定相对人“一条线”中,是双边法律关系,对其他人的“条条线”,是多边法律关系。设定用益债权和设定用益物权的对价,都是法定孳息。

编辑推荐

  只有用益物权没有用益债权的理论体系,是独腿理论体系。笔者最初是把用益债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对应概念设计的,后来考虑到用益债权不必受标的财产的限制,故把用益债权界定为对他人财产使用、收益的债权。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  本书作为“用益债权原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基础性成果,“底盘”显得较大。对物用益债权实现的一个前提,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故对占有的研究,包括对交付占有的研究,必然成为构筑用益债权理论体系不可跨越的阶段。用益债权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但对绝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是相得益彰的。本书还包括对一些具体用益现象的研究,例如对公司用益出资、对典权的研究等。试用买卖、赠与、用益侵权等也涉及用益债权,笔者也将相关论文收人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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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很喜欢这一书,角度很新颖
  •   很喜欢隋彭生老师,所以他的书籍我都买了,正在仔细阅读。。是21篇独立的论文组成的。。有发表过的,也有没发表的。。都在一起了。。
  •   看完才来评价,论述角度很新颖,值得一看,送货也很快,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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