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怀德 编 页数:434 字数: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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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法学》是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公法系列教材之一。全书系统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与理论,比较科学地处理了教材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关系,使读者能够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全书正确处理了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关系,突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重点阐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和原理,使读者能够迅速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精髓。另外,全书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和思考题,这些内容对理解和深化已学知识有一定的启发性。全书最后附有目前有效的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文件,方便读者结合法条学习与研究。
作者简介
马怀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二章 行政诉讼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三节 特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保全、补充规则
第四节 证据的质证、审查和认定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笫五节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节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制度
第七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节 行政诉讼种类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行政诉讼裁判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第二节 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第三节 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执行措施与程序
第三节 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和费用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七: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附录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录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这就产生一个机关两种行为的划分问题。在理解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结合如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主体因素。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2)时间因素。刑事诉讼行为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公安、安全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当认为是行政行为。 (3)法律依据。该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能实施的刑事诉讼行为包括: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通缉、拘传、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在上述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之外所实施的行为,均不在此类行为之列。例如,没收财产或实施罚款等即不在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范围之列。 (4)对象因素。该类行为必须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象。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只能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对与侦查犯罪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的超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它们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际上仍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没有强制性,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争议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行政调解没有公权力的强制属性,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没有可诉性。例如,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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